双碳目标下企业绿色融资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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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企业绿色融资问题研究

杨淇钦

青岛科技大学 山东省 青岛市  266000

摘要: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了实现“双碳”目标,国家正在大力推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加快经济转型。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企业是主力军,而在“双碳”这种大环境下,企业绿色融资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供企业和有关部门参考。

关键词:双碳;绿色融资;建议

一、引言

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绿色新政》,里面提出了欧盟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力争在2030年使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在2060年实现二氧化碳的零排放。为实现这个“双碳”目标,中国正在进行产业结构的升级,加快经济转型。在此背景下,一些企业被迫进行转型升级,如果继续守旧,企业的成本将会上升,发展空间将会受限。在这种大环境下,企业应该迎合时代发展趋势,大力开展绿色项目,而绿色项目的投资规模往往比较大,收益的回收期往往比较长,所以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企业需要进行融资来保证绿色项目的开展。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在“双碳”这个大环境下,企业绿色融资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双碳目标下企业绿色融资面临的问题

(一)绿色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目前与绿色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污染的治理方面,而在新能源领域以及环保产业这些新兴产业的法律法规比较少,而且其法律法规的实施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对相关企业的约束力不够,实施效果不佳,且未能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立法并没有明确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没有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不利于进一步的落实。

(二)融资渠道较少

我国的绿色融资大多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我国与绿色融资相关的制度并不完善,体制并不健全,绿色项目缺乏监管,而且绿色项目的收益不确定性较大,风险较大,所以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缺乏投资的积极性。因此,企业的绿色融资渠道较少。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对绿色项目的审核普遍比较严格,在资金的规模以及用途上有严格的限制,所以很多企业在进行绿色融资时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善,依然采取自愿的原则,因此很多企业并不愿意去披露其绿色项目后续的环境信息。而且,企业会更加倾向于披露对企业自身有利的信息,而隐瞒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这就出现了信息的弱者,产生信息不对称的不良现象。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再加上绿色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长、不确定性高,投资者往往缺乏投资积极性。这样一来,既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又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缺乏绿色金融创新产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时代的不断进步,各大银行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金融创新产品。但是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金融产品还存在品种较少、结构较为单一等缺陷。我国金融机构并没有结合国家政策以及经济发展现状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没有做到与时俱进。长此以往,便不能满足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求,也不能满足中国日新月异的时代发展需求。

三、双碳目标下企业绿色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绿色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尽早实现“双碳”目标。只有拥有健全的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金融机构、企业以及个人才能更好地融入当今快速变化的金融环境。只有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在法院对绿色金融相关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才能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避免出现较多的法律纠纷。而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覆盖新能源领域以及环保产业等新兴产业,满足时代以及经济的发展需求。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及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强制性执行。

(二)扩大市场规模、拓宽融资渠道

由于绿色项目的收益不确定性大,风险较大,很多非金融机构都不敢进行投资,缺乏对绿色项目的投资积极性,所以,政府应该出台一系列投资者的保护性政策,引导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参与到金融市场中来,将资金投向符合要求的绿色项目,将有效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快速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达成“双碳”目标。这样金融机构投资者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都能有序参与到金融市场中来,进而扩大市场规模。

(三)完善绿色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绿色信息披露制度,做好绿色项目的后续跟踪,在气候、环境等方面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信息的披露要真实完整,不能选择性地进行披露,杜绝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而且信息的披露要具有强制性,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进行绿色融资的企业与金融机构应该有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所要披露的信息共享在信息共享平台上,做到信息透明,也有利于相关信息披露主体接受监督。对信息披露进行有效激励,加大相关主体进行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四)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创新

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开发各种类型的绿色金融工具,增加金融产品的种类,使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和创新化。应做到因地制宜,结合地方的政策优惠以及区域发展优势,开发一些新型的金融产品,以此来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实现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资源的有效倾斜还可以改善当地的环境现状,解决环境问题,使环境得以良性发展。

结语

“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家战略目标是新时代的使命。为了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国家正在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转型,而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企业是不可或缺的主力军。在当前碳中和这一大环境下,企业绿色融资面临一系列问题:首先,我国绿色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法律实施不到位;其次,企业进行绿色融资的渠道较少,企业融资受限;再次,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最后,金融市场上缺乏绿色金融创新产品。对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为解决企业绿色融资问题提供借鉴:第一,应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依法追究相关个人与企业的法律责任;第二,政府应出台一系列投资者保护政策,引导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参与到金融市场上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第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信息披露标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有效激励,增强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积极性;第四,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因地制宜,使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和创新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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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杨淇钦(1998.07);性别:女,民族:汉 籍贯:山东省枣庄人,学历:研究生,就读于青岛科技大学;研究方向: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