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之法律路径探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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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之法律路径探索

解连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哈尔滨 150080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问题被学界广泛探讨。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通过何种途径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意义重大。

关键词:公益诉讼;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过度收集、大数据“杀熟”、信息滥用等情形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由于该项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在理论证成及实践应对方面加强研究。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路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责任承担问题

  公益诉讼包括个人信息受侵权困扰的诉讼应围绕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之承担来进行探讨。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就是有关于法律权益的保护是刑法解释的起点指向同时也是刑事规范合法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扩大了适用主体的范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替代以及“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代替,这无疑是中国立法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的重大立法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出于解释刑法规范合法性的考量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代替了原有法律利益的宪法相关性。众所周知,宪法是根本大法也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中涉及到刑法保护的法益概念两者之间有相辅相成的的关系。人们普遍认为,刑法应当把保护法益的根本放在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上。因进一步限制立法者任意创造法益内涵的自由需求,而通过上述做法来阻止法益成为现行刑法下的概念。个人信息权既涉及个人利益又涉及财产利益同时又与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关系。民事司法救济的惯常做法很难解决这样一个难题。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个人信息保护法采用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相融合的方式,给予信息权益的受害者以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1]也就是说,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应当建立个人行使权利申请的便捷处理机制。本质上,这一规定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拓展了新的维权途径。当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行使个人权利时,被侵权人可以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认定的问题上,根据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侵权人不能证明其行为“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之规定,当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侵害致使权益遭受损失,需要由个人信息处理者证明自己是否存在过错。个人信息处理者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必须承担因侵权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中包含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推定的相关内容。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的适用对于加强信息处理人的举证责任和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纳入了个人信息涉及隐私权的部分,个人信息如被泄露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前瞻性。

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适用于公益诉讼的制度涉及并适用是对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的充实与完善,彻底解决了利用互联网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治理困境的同时也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规范侵犯许多个人权益的个人信息的非法处理的问题。在今后相当长时期,从救济程序上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仍是未来工作的重中之重。需逐步形成循序渐进的多途径的程序救济体系。特别是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需要正视和确认侵权风险并明确“预期侵权制度”,正视和认可侵权风险并给予赔偿以便完成对个人信息侵权的救济。还需要明确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点放在何处、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手段等内容。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侵犯个人权益的组织或个人,使其将罚款和罚金依法上缴国库而不是支付给被害人。民事责任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被害人的责任。应将惩治违法行为赔偿的所有财产全部作为受害者的赔付范围用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二、关于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能否适用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值得探讨。适用该方案可能涉及审判法院和多个具有诉讼权利的主体的权利与利益竞合、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援引惩罚性赔偿规定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的塑造和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中,如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犯涉及赔偿,那么赔偿的额度如何敲定,应参考哪些法律法规呢?针对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均有相应规定。

法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基于“已付价格”和“损失金额”,乘以相应的倍数作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总额。除法律条文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厘定亦应考虑现有直接或表面损害以外的间接损失。之所以有上述考量是因为某些侵权行为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这些侵权行为的后果不会一蹴而就马上就呈现出某种后果,最终的损害形式是发展的延续的。此外,还应考虑受处罚者履行其义务的实际能力及主观恶性程度。同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考虑到被处罚者履行其职责的实际能力是为了确保判决的可执行性,而过度的惩罚将使该制度预计的效果难以为继,南辕北辙; 考虑到其主观恶意的程度在于区分意图和疏忽以实现特定正义; 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是为了确保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与每个地区的总体发展水平相一致,并实现地区正义。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与创新[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21,(6).

作者简介:解连峰(1978-),黑龙江海伦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从事法学教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