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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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唐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新疆乌鲁木齐830017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受到互联网技术的影响,逐渐发生着变化。在信息时代下,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同样存在一定风险,其虽摆脱了空间的限制,为消费这提供更加广泛的消费选择空间,还能够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够购买所需用品,甚至直接送货上门。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化特征,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侵害,因此,我们应当从客观的角度看待网络交易这一新兴事物。本文将从网络交易与消费者权益概述、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应当被保护的权益和网络交易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的消费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与传统的消费方式与交易模式相比,网络交易呈现出便捷化、高效化、虚拟化的特征,虽然为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程度上的便利,但是虚拟化的交易方式也为消费者带来的更大的交易风险。而由于网络交易较为新颖,其相关制度、法律等尚未成熟,使得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不断增加。因此,为了能够减少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现象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管理,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

一、网络交易与消费者权益概述

(一)网络交易

网络交易主要是指交易双方借助智能化设备与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或是开展服务的一种较为新型的交易方式,其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其一是网络交易的交易方式呈虚拟化特征,由于传统交易模式一般是由消费票据作为媒介,而网络交易主要是以网络作为媒介,借助交易平台,将双方的信息进行交换,消费记录进行储存,通过交易平台实现双方的线上交易;其二是交易主体相对复杂,传统交易中,一般是卖家与买家双方进行面对面交易,其交易主体就是买家与卖家双方,而在网络交易中除了买家与卖家之外,还会存在第三方的交易平台、代销商等参与到网络交易当中,导致交易主体相对较为复杂;其三是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网络交易只需要在网络上对商品进行搜索与查看,选择自己想要购买的商品,进行线上付款即可,卖家会通过快递的形式将商品配送至买家手中,不但卖家可以节省掉一大笔租赁费用,买家也无需去往商场购物[1]

(二)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主要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在一定期限内,如果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或服务不当导致的问题时,消费者有权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卖家对其进行赔偿或补偿。

二、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应当被保护的权益

(一)知情权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知道其购买商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地区、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主要成分、质量等级等,商品生产者或是卖家也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以上相关真实信息。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特征,使得消费者在商品选购的过程中无法亲眼看到商品,同样无法确保商品的实际质量。因此,一旦商品卖家在向消费者提供信息时存在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是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则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自主选择权

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交易双方的自主选择权应当受到保护。尤其是在消费者方面,其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达成交易,并且有权对商品购买渠道、商品类型、服务方式等进行自主选择。特别是在网络交易中,往往消费者会出现购买商品后想要退款的情况,在不违反交易平台相关制度,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的前提下,交易平台或卖家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个人意愿,为其提供退款服务。

(三)安全权

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有权要求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对其自身不会造成安全威胁,其网络交易也不应当使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受到不必要的影响。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其要求消费者不得不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交易平台或卖家,如姓名、电话、住址、支付账号等,甚至在购买一些特殊商品时,还会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号,这对于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造成了一定风险。而部分商家为了赚取不法收益,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出售,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受到垃圾短信、电话骚扰等,严重影响个人日常生活[2]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如果其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其想要退货、换货,其往往只需要前往购买商品的店铺所在位置,向卖家说明情况并进行退货或换货处理即可。而在网络交易中,由于虚拟性较强,卖家提供的信息较少,一旦出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或是对自身造成影响,消费者要求卖家进行补偿或赔偿时,其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流程,在维权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想要得到损害赔偿难上加难。

三、网络交易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

(一)完善网络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卖家行为最强有力的方式,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针对现阶段网络交易现状,对当前的网络加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以保证消费者的法律权益得到保护。我国可以对其他国家的先进的网络交易法律、法规进行借鉴,并将我国国情与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进行结合,制定出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建立卖家资格认证制度,对卖家开设网店经历和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风险的店铺或卖家进行提示或标注,以免卖家向买家提供虚假信息,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或是通过建立网络交易平台与卖家之间连带责任制度,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联系不到卖家,那么交易平台则与卖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二)加大网络交易监管力度

面对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网络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其监督与管理职能,加大对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力度,做好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的工作。首先,网络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能够意识到自身工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其次,网络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培养具有较强法律知识、政治素养、道德素养的专业性人才,使其能够在工作中完成好网络交易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最后,网络交易监管部门在面对不良卖家或交易行为时,应当加大对卖家的惩罚力度,在其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严厉的惩罚其到警示作用,减少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进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拓宽网络交易争议解决途径

多数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想要寻求解决时,往往会受到解决途径的限制,无法联系到卖家或是无人解决的情况。因此,为了让消费者的问题得到解决,相关部门或是交易平台应当拓宽其争议解决途径。相关部门可以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用以解决网络交易中数额并不大的纠纷。由于正常的诉讼普遍具有费用高、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等特点,而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面对的纠纷涉及到的金额往往相对较少,消费者往往被其复杂的流程所阻碍,进而自认倒霉,这不但会让卖家存在侥幸心理,还不利于网络交易的正向发展,导致网络交易环境受到影响。而小额诉讼的设立,不但能够为消费者拓宽网络交易解决的途径,鼓励消费者进行维权,还能够利用较短的时间解决纠纷,提高其解决效率[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信息时代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进行线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针对目前消费者容易受到的侵害,如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安全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拓宽解决途径等方式保护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推动我国网络交易方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诗尧. 基于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J]. 全国流通经济,2021(10):27-29.

[2] 张俊英,韩佳凝. 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构建及优化路径[J]. 消费经济,2021,37(4):45-52.

[3] 郑志斌. 网络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及法律维护研究[J]. 法制博览,2022(4):86-89.

[4] 周童. 网络交易标价错误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困境与对策[J]. 现代商贸工业,2022,43(17):164-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