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乙管”后劳动者权益相关问题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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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后劳动者权益相关问题的思考

张晴雯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省 沈阳市 110034 )

摘要:随着奥密克戎致病性的减弱、特效药物的不断推出以及疫苗的广泛接种,我国已经进入了新冠疫情防控的新阶段。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给劳动关系带来一些变化和影响。因此,本文着重分析与思考当前疫情下医护人员履职中感染新冠的工伤认定、防疫期间不可抗力规则的应用以及面临的问题,旨在将有效性和公平性融合在法治化原则的框架内,为更好的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乙类乙管 工伤认定 不可抗力 法律思考

一、重大疫情下特殊调整的必要性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自此,三年的疫情防控告一段落。

从出台“二十条”和“新十条”优化措施,到“防感染”转变成“保健康、防重症”,再到从“乙类甲管”正式调整为“乙类乙管”……在这三年有效的疫情防控工作中,我国率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做出一系列重大调整,为我国疫苗、药品和医疗资源的开发和应用赢得了宝贵时间。如何稳定后疫情时期的劳动关系,如何解决疫情等外部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翻阅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可以看出这些文件在疫情期间提供了保障,但在这些文件的制定、执行和落实效果上都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对感染新冠医务人员履职的工伤认定和疫情防控期间的不可抗力规则进行分析,并指出疫情下我国劳动关系调整存在的问题。

二、医护人员履职感染新冠的工伤认定问题

此前,国家卫健委明确表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执行工作而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金。这在规范性层面,解决了重大疫情期间工伤认定问题,不仅减轻了医护人员的负担,而且对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感触深刻后,难免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将感染新冠的医护人员纳入工伤的依据是什么?

目前,我国工伤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在抗击疫情过程中,在预防和治疗传染病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医护人员有很大的感染新冠的风险,病死率要远远高于普通人甚至有医生过劳猝死,纳入工伤保护能够更好保护一线医护人员的健康权益。

那么,在实施“乙类乙管”后,还能否将其纳入工伤保护?

具体的分析如下:首先,根据上文对工伤认定标准的分析,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只有在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前提下,才能依法视为工伤。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7号公告已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改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因此,再将其感染新冠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从《工伤保险条例》原文来看,医护及相关人员患新冠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视同工伤情形第一项: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1]。其中“突发疾病”一词在这里并不限制疾病的类型,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只要满足上述要求的,医护人员感染新冠还是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事实表明,很少有人能满足上述要求。

最后,从病毒突变的角度来看,国内外专家普遍认为病毒突变的大方向是低致病性,更倾向于上呼吸道感染和较短的潜伏期,并且新冠病毒在自然界中可能长期存在,其致病性较明显低于以往,由此产生的疾病会逐渐进展为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从疫情发展趋势看,奥密克戎变异株仍是目前国内主要流行病株,虽然感染该病的人数激增,但无症状感染者及轻度疾病比例超过90%,重症病死率很低。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最终可能认定的情形外,医护及相关人员感染新冠,将不予认定为工伤。

三、疫情防控期间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

不可抗力制度是许多具有民法传统的国家中普遍继承适用的制度。目前,我国“不可抗力”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都有规定。它们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是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疫情暴发后,地方政府为了尽快阻断疫情,遏制其蔓延,出台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和法规,包括区域防控、限制交通运营、取消各种公众聚集性活动等。这些规定的共同点是,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或行动自由,这必然将导致当事人迟延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这是一种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不仅合同当事人不可预测,政府当局和医学专家也无法提前知晓。而且当时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具有无法预料的客观性质,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也明确了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然而在实践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是非常严格的。因为疫情对于每个合同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并非所有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当事人不仅要证明新冠肺炎事件与合同不能履行的直接因果关系还要出具相关作证材料,才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而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在社会防控方面防控措施将更多地集中在重点管理区域,取消或者减少对人员等聚集性活动的限制,尽量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例如,不再对有感染风险的人员进行跨区域协查;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等相应的风险区域管控措施等。因而,疫情防控措施已不复存在,将不再符合不可抗力中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规则无法继续适用于此。

四、建议与对策分析

(一)完善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当时“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中央和地方政府紧急出台的疫情指导文件大多通过政策或者通知来执行的,缺乏政府统一协调。很明显,在这一期间,相关政策过于原则。目前,新型冠状病毒仍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不断猖獗,我们很可能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更加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来明确疫情防控等突发性事件。首先,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时,由全国人大或者由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来填补现有法律法规的漏洞。通过完善规范体系,避免进一步的矛盾,以便于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另外,为了确保法律制度的统一,相关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做到从严从实,统筹兼顾,科学抗疫。从实际出发制定统筹规划,而非各自为政;制定总体规划,而非单项政策;依法依规办事,而非草率行事。最后,才能从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短期应急模式转向长期稳定的应急模式[2]

(二)加强法治思维

首先,在疫情防控和社会治理方面,要加强防疫一线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不仅要加强基层政府法治建设及法制队伍建设,还要提高基层组织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筑牢基层干部在实践工作中的用法能力。除此之外,要加强基层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公设辩护人、司法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做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运用法治思维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后,积极深入社会开展法律活动,推进法治教育,将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作为一项公益服务。引导全体公民依法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使基层群众深刻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形成遵纪守法、遇事求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3]

(三)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应急管理法律面临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法律示范带动作用不明显等问题。更加需要扎实推进应急管理体系改革,锤炼基层应急管理能力。一是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建设一支行动迅速、执行高效、团结一心的队伍。二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类灾害事故,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三是强化技术支撑,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科技创新多点突破、纵深发展。四是各部门全力做实做好做细应急管理工作,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实事求是,有效衔接好各责任链条,做到责任链条无缝衔接[4]

五、结语

中国在这场严峻的抗“疫”阻击战,采取科学有效、精准严密的防控措施,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坚持正确的战略决策和精准的战术措施,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程度地遏制了疫情的大规模传播和最大限度减少了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尽管新冠大流行可能正接近转折点,但“新冠病毒”疫情还在不断变异和蔓延,我们仍然会与“病毒”处于共存的状态,相关的疫情防控措施可能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因此,要应对“后疫情时代”带来的新挑战,我们必须全力以赴、鼓足干劲,坚决与“病毒”斗争到底。

参考文献

[1]施倚.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视同工伤[J].劳动保护,2022(03):92-93.

[2]苏炜杰.疫情期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0(04):94-103.

[3]周宁睿.新冠疫情防控下的法治探究[J].中国卫生法制,2022,30(06):48-52+63.DOI:10.19752/j.cnki.1004-6607.2022.06.010

[4]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充分发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 积极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J].中国应急管理,2019(12):4-5.

作者简介:张晴雯(2002.11),女,汉族,辽宁省鞍山人,大学生,本科生在读,沈阳师范大学,法学。

基金项目: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X202210166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