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经济思维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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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经济思维

李望望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山西汾阳 032200

摘要:运用经济思维分析法学问题是合适正当的,法学中的“正义”价值与经济中的“比较利益”价值有异曲同工之妙,二者完全可以在均衡中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关键字:法律经济思维、公平正义、最小防范成本

古人曾说过“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皆得,舍鱼而取熊掌者也”这是古人的经济思维:选一个对自己利益最大的便是对自我利益的最小损失。人,固来便是追逐利益的生物体,也是这种逐利的本性使我们创造了人类的繁荣。同时这样的心理也促使我们运用经济的思维看待一切,不只需要在金融等实体经济领域中运用,法学领域中也日渐被经济学思维影响。

引发笔者对法律与经济之间微妙关系思考的缘由是熊秉元教授的一场讲座,熊教授以“美女与野兽”“同命是否同价”“国民车撞豪车”等多个真实、极具话题性的案例入手,抽丝剥茧、层层分析,最终得出判定案例背后隐藏着的法理,深度剖析了“最小防范成本”、“用证据说话”“假设思维”等多个知识点,对用经济的思维分析问题产生了自己的感触。

法律工作者好像很少会谈及利益、数字,法律像是一个不可触及的高高的信仰,但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向来如此,因此法律也是人类发展中而来,与其用空洞的法律信仰来判断,还不如站在每一个人心里本能去做,真正所想的来实际解决问题。作为社会中的重要组成的每一个个体来说,人是理性自利的动物,人们在做每一件事的时候,成本都是可堪负荷的。用证据来说话,我们让每一个结论都具有说服力,你会冲你亲近的人发火,而不会对你的老板上司生气,通常是因为得罪老板的代价失去工作的代价过大,不可承受;明知危险,自己会丧命,仍旧要冲入火场救自己的孩子,是为孩子生命高过一切,从人类发展的角度更是为了基因的保留与延续;抽烟不好,为什么有的人还要一直抽烟,大概是因为现在利己的满足大于长期的身体的利益。如果以后遇见需要选择的时候,不妨试试这个角度处理问题。人是理性自利的,这个世界是有意义的。而人类的理性与经济活动的发展也密切相关,市场活动越发达的地区,人的理性程度越高。

关于法律世界的正义和公平,没学法律之前认为就是让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弥补,后来的人得到警示。但是正义在自我的脑海里的形象却很模糊,没有证据和逻辑让自己信服。运用经济学的观点,让我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你所追求的真相是正义吗?法官审理案件的现场是被重建出来的,事实上我们只能做到无限接近真相。正义也只是人类处理纠纷,社会发展的工具性的概念,具有工具性的内涵。在目的正当、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合格的民商事法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经济思维,本着谋求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的目的,通过法律经济思维实现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在意大利蜂和中华蜂的故事,国民车撞豪车案件里,并不是造成损害的一方一定要去赔偿受到损害的一方,而是按照各自的原因,适当的竞争,和最小防范成本来由遭受损失一方承担责任。民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虽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个人有限理性等因素制约,未必能选择最优策略。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公正的从中立者角度处理纠纷,往往能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优化。曾有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是春联的生产企业,对外借了100万元无力偿还,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的企业。被告虽然资不抵债,但仍然有生产经营能力。春节临近,由于查封,被告无法进行生产,来法院要求解除查封,法官了解情况后,从债务偿还的经济角度协调了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最终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原告申请解除查封,原告的财务人员对被告企业进行财务监管,提取被告的经营利润用于偿还债务。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后,被告企业在当年春节期间就盈利近80万元,有效地偿还了部分债务,后续的债务也逐渐分期偿还完毕,被告企业获得继续生存、发展的机会,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从法律经济思维考量,有的企业有形资产不多,但企业长期积累的商誉、客户关系、产销渠道等无形资产是一笔宝贵的资源,如果企业具有生产能力,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保护企业合法的生产盈利有利于案件的最终履行,是经济正效益的增加。

尽管在较高的层次上,经济分析探讨的焦点是在于如何能让资源的运用比较好,比较有效率。相比之下,传统的法学分析,是以公平正义作为衡量的标杆,就是以公平正义这个绝对的指标,作为取舍的依据。但法律中也承认不惜成本追求的正义也是不可取的。受熊秉元教授“最小防范成本”理论的启发,笔者认为经济学思维的主要规范便是“最小成本”原则,而法律条文的规定及其背后的逻辑,恰恰也是“最小成本”的体现,即法律的规定是在追求法律正义所必须付出的最小成本的指导下实现的。曾有一件案例,某企业股东因个人债务纠纷被起诉到法院,该被告当时除了在企业的股权外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处于经济破产的边缘。但企业的股份有一个大企业准备收购,协商的过程估计有半年,如果收购成功,股权价格增加的可能性很大。被告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待形势明朗后再处理。法院中止审理虽然会导致案件的结案时间延长,但法官考虑到企业的整体利益及原告将来能够实现的债权,决定中止审理。股权价格随市场供求等因素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半年后企业达成收购协议,被告的股权价格上涨了3倍,股权处置后,足额还清了债务。一件原本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取得了圆满的效果。法官用法律经济思维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是审判质量的一种优化。

法律规定中出现的经济学思维不胜枚举,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请求履行,但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不得要求强制履行”;在海事法里面,有所谓紧急处置的原则,货船在海上遇到暴风时,可能有翻船之虞,为了拯救整艘船和船上的人员,船长可以采取断然的处置,依他的判断,把最重的货物依序抛弃,以减轻船的负荷。而对于重量差不多的货物,则优先选择抛价值低的货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之所以可以被规定为是合法的,也是基于经济学中成本大小的考虑。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以一种较小的或不正当的利益换取较大的、正当的利益。其实不只在实体法律规定中,程序法中也有许多规定体现了经济学的成本思维,比如刑事诉讼法在公诉案件之外设置自诉程序、检察院的几种不起诉类型都是出于国家追诉的最小成本考虑。

需要明确的是,经济学中的最小成本,并不仅仅指的是金钱成本,此处的成本应该包括虚拟形式的成本,一言以蔽之,成本效益的精髓,就是利弊得失。因此,法学中是时刻存在这种思维的,因为法学问题中如果不可以用成本效益分析,那法学问题的分析是没办法进行的,论述至此,笔者的观点已然表达明了,那就是运用经济思维分析法学问题是合适正当的,法学中的“正义”价值与经济中的“比较利益”价值有异曲同工之妙,二者完全可以在均衡中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作者简介:李望望(1993.10--),性别:女,籍贯:山西汾阳,单位: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职称:一级科员,学历(2012级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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