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视角下的残疾人养老保障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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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视角下的残疾人养老保障建议

高雪岩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摘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残障群体成为民生福祉保障的重点对象,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中,相关群体的养老服务高质量供给是实现“弱有所扶”、“老有所养”的必要条件。基于此,本文在经济财务、托养照料两方面对残障群体养老现状进行分析,在资源统筹配置、托养体系构建、养老服务供给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进一步满足残障群体的老年需求。

关键词:残疾人;托养;共同富裕

1 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作为特殊群体,智力、精神、重度残疾群体等是民生福祉保障的重点对象,残障群体的养老服务高质量供给是实现“弱有所扶”、“老有所养”的必要条件。截至2021年,中国残疾总人数达到0.85亿左右。同时,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到2.6亿人,占比18.7%,其中,失能失智人数约为0.45亿人。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从1987年至2006年,60岁及以上老龄残疾人口比例由39.72%上升至53.24%,每年新增残疾人口中老年人占比75.5%。伴随经济发展的进步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公众对包括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政策补贴在内的养老服务体系增加关注,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作为衡量社会公平与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指标,该类特殊群体的养老问题凸显。

特殊人群包括两类,分别为“残疾老龄群体”与“老龄残障群体”。其中,“残疾老龄群体”指在步入老龄之前已经残疾,当其生命周期达至60岁后,变为“老年残疾人”;而“老龄残障群体”则针对年龄增长的因素,以健康身体达到老年生命状态后因患病、失能等形成的残疾群体。而因为二者的残疾状态在不同生命周期发生,因此,其照管或养老服务的重点方向又存在不同。

2 现状

2.1财务经济方面

从主动性的劳动年龄残疾人收入水平来看,低收入水平无法为残疾群体奠定养老的经济基础。2020年,全国残疾人家庭人均年工资性收入为6734.3元,经营性收入2286.2元,与全国普通居民家庭收入的17917元和5307元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处于劳动年龄中的较高年龄段残疾人数量较多,其中,40-59岁年龄段人数占比达68.8%。而未就业的残疾人数量为744.7万,59.5%为一二级重度残疾。

国家福利政策方面,2020年我国约有1076.8万(占残疾人总数30.2%左右)享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同时,我国对于残疾群体进行特惠型福利津贴供给,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在2020年覆盖人数分别为1212.6万人和1473.8万人,年人均金额为1550.1元和1350元。对残障老年人的现金福利补贴则为“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和“高龄补贴”。但在各地政策落地中,很难将残疾人的“两项补贴”与老年人的“养老补贴”叠加发放,例如,北京市规定,“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残疾人上述两类补贴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在其择一获取。

整体上,尽管将主动性的就业收入与政府福利补贴补充结合,残疾人群体的正常生活与康养费用需求仍然难以覆盖,现有残疾人群体发展支持仅能解决兜底保障问题,在发挥再分配作用以支撑残疾人全生命周期发展与共同富裕方面,需要深化探索实践。

2.2托养照料方面

我国残障老年人口基数大,养老资金与养老资产有限,残障老年的养老方式仍以家庭养老为主,其次,以区县级公办养老机构作为首选的托养方式,但总体上,可提供残疾老年群体养老服务的托养机构总量不足,截至2019年,全国的9941个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只能支撑22.4万残疾人托养服务,且要包括任何年龄周期的残疾人托养,因此,养老需求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数量严重不足。同时,2019年3.8万个养老机构可提供床位823.85万张,向2.64亿老年人供给,而残障老年群体相对缺乏入住的竞争能力。此外,残障老年人需要健康方面的其他照料,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缺口很大,残联组织与残联专职从业人员的社区服务力量不足,难以延伸到全部残疾老年人。

3 对策建议

3.1明确残疾人服务部门归属与职责,统筹资源配置

在实际工作中,未达60岁的残疾人由残联管理与服务,60岁及以上老年残疾人福利统筹归口至民政部门。残联是残疾人福利行政的主导组织,承担工作包括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托养等政策推动与资源分配,民政部门作为协作部门,承担工作包括残疾人就业社保补贴、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助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与公益创投助残项目发包等事务经办。因此,在残疾人向老年残疾人过渡后,缺乏资源上的统筹协调,政府应将生命周期的服务流程落实进一步细化。

3.2 打造贯穿性特色托养体系

不同地域的老年残疾人体现出不同的养老偏好,因此,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工作基础和残疾老年群体服务现状,打造符合老年残疾群体需求的托养体系,补充各层级养老机构,提供全托-半托-居家的灵活托养模式,并增加社区照料驿站,扩大残疾养老群体的居家托养需求补充范围。

3.3引入多类别服务主体,扩大服务供给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残疾人保障高度关注,在宏观政策制定的同时,应注重匹配各级政府举措实现落地。除家庭作为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获取政府的财务性质补贴外,市场和社区也应该加入养老服务提供的队列,以专业机构的身份,完善养老服务供给的体系部署。对应家庭养老等非正式照料方式,在中青年劳动力参与工作、居家照料者缺乏医疗经验背景下,将社区居家照护、机构专业照护按服务类别和照料深度进行扩充,以对应实现低龄轻残老人、重度残疾与中龄老人、重度残疾与高龄失能老人的养老需求。

4 结论

在奔向共同富裕的社会时代背景下,秉承一个都不能少的原则,残疾老龄群体成为重点关注对象,其对于残疾、养老的双重需求对我国养老政策供给、服务市场供给提出了挑战。针对残疾老人的差异化需求,政府、社区、家庭应与市场联动,发挥政府主导其他机构推动的作用,合力扩大服务规模、细分服务层级,寻求优质量、高效率、广覆盖的残疾老人养老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沛.“福利整合”与“福利分置”:老年残疾人与残障老年人的福利治理[J].内蒙古社会科学,2020,41(03):42-49+213.DOI:10.14137/j.cnki.issn1003-5281.2020.03.006.

[2]梁安迪. 我国智力残疾人养老服务的社会支持研究[D].西北大学,2022.DOI:10.27405/d.cnki.gxbdu.2022.001870.

作者简介:高雪岩,1992.10.27,女,河北衡水,汉族,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保险保障

课题来源: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金资助、浙江金融职业学院2022年度校级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22YB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