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推进生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火灾风险综合治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22
/ 2

浅谈如何推进生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火灾风险综合治理

黎家锋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摘要:近年来,村(居)民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不断增多,点多面广,普遍存在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住人,疏散通道不畅通等问题,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本文着重探讨如何做好生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对增强火灾风险防控的应对策略进行研究。

关键词:自建房;综合治理

引言

生产经营性自建房时常发生火灾事故,其原因在于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彻底、综合治理作用发挥不强、管理混乱、群众防范意识弱等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区域,民用自建房的商业属性愈发强烈,且功能多样,人口聚集性高,因此需强化综合监管,分类分级管控,强化宣传培训,全面夯实火灾防范基础。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责任落实。

对于生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来说,截止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对严格的规范,消防改革转隶后,派出所对其监管也弱化,加之其用作经营场所本身就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在行业监管和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矛盾点和短板,因此生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治理应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责任体制以及“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条块结合”,上下协同,开展治理。

1.各市县政府应发挥好综合治理的主导作用

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效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细化各级、各有关行业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生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调度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对自建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或所属不明晰的,应明确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指导整改;将城乡居民自建房、拆迁安置区房屋消防安全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应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以及建筑火灾相关技术规范;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消防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自建房及连片区域应依法依规实施挂牌督办;对违规改扩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及应急处置困难等问题,应明确政府、部门以及自建房产权、管理、使用方的整改责任,督促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消防安全基础薄弱、历史遗留问题严重、人员密集且火灾隐患突出的自建房集中连片区域应建档跟踪管理,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消防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办应制定专门的自建房火灾隐患重点情形和排查指引,明确排查范围、整改重点和标准以及隐患和责任清单,针对生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火灾风险落实研判提示、会商约谈、督促整改等制度,提请政府推动解决突出火灾风险隐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1.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好乡镇属地管理责任

加强乡镇一级消防组织或机构的建设和实体化运行,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消防志愿服务队等多种消防力量,健全建强“分片包干”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层层发动基层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网格员等力量和组织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及初判,积极推动一般性火灾隐患的整改销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对问题突出的火灾隐患应报上一级政府核查整改。推动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等与管辖范围内的自建房产权所有者、管理者及使用者等签订“防火责任书”,结合实际实施“一村一策”治理,推行“邻里守望”巡防制度,全力打通综合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二、坚持齐抓共管,强化综合治理。

对生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排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要利用执法、舆论、引导等多种方式进行督促整改,保证其可以形成良好的管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农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及城镇房屋“双违”清查工作,提供生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底数及其他信息。教育、民政、卫生健康部门重点排查治理设置在自建房的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疗养院等场所。旅文部门重点排查治理设置在自建房用于文化、旅游、体育等场所(含休闲娱乐、民宿)。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排查设置在自建房内用于农产品加工、储藏、冷链 物流、贸易以及休闲农业等场所。公安部门要组织公安派出所配合乡镇(街道)开展摸底排查和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重点排查设置在自建房内的烟花爆竹销售场所。消防救援部门加强对行业部门集中排查的指导培训,对风险突出、情况复杂的隐患单位,采取上门指导、执法服务等方式帮助查处解决。针对辖区自建房火灾风险特点,修订灭火救援预案,组织实地调研,强化业务指导和联勤联动,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重点排查本行业、本领域内涉及的场所单位。

三、分类分级实施管控,强化防范措施。

全国各地生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情况不一,有轻工业发达地区劳动密集性企业及手工作坊等设置在自建房内;也有例如云贵川等地,因保护文化遗产及旅游文化发展等原因,受气候、地质条件限制,木屋、瓦屋、茅草屋等具有古城、山城特色的自建房普遍存在,涉及领域广、风险隐患点各有不同,因此生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应由各属地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配合,分类分级,久久为功推动隐患整治。

从容纳和居住人数和建筑规模的角度来说。生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内同一时间住宿或同一空间容纳30人以上,可由各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推动火灾隐患的核查整改;同一时间住宿或同一空间容纳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可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推动火灾隐患的核查整改;同一时间住宿或同一空间容纳10人以下的,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推动火灾隐患的核查整改。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短期内无法转移人员的企业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应重点采取设置防火分隔、增加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完善安全避难环境、设置必需的消防和救生器材等措施,以保障生命财物安全。对于人员密度大的场所应重点针对人员疏散风险以及明火源风险,强化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内平面布置;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设置房间隔断与夹层;严禁设置液氨制冷库;严禁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品的经营类型设置在自建房内;严禁违规住人和超时生产经营;自建房的耐火等级应达到建筑防火设计要求,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加盖使用。对于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沉重构建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以及建筑层数为4层以上的自建房,首层安全出口需为2个及以上,疏散楼梯应为2部及以上。

从生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分布特点和使用功能来说。民用自建房在设计时缺乏安全方面的考虑,使用功能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诸多,“下店上宅或前店后宅”的“三合一”场所多且消防安全问题严重,多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呈集中连片式分布,火灾诱因多又难以扑救,发生火灾时易造成“火烧连营”的严重后果;如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够、防火间距不足、消防用水不足、电气线路老化严重等现象突出却又不能马上“根治”,因此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强化微型消防站建设,配齐用好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手台机动泵等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完善消防储水池,推广智能感烟探测器、独立式感烟报警器等智能化技防应用,并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巡逻巡防等制度。在管理方面,要严格属地、行业、主体和管理责任,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消防宣传和隐患排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拘留、查封、关停等措施。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堵塞疏散通道、易燃可燃材料或泡沫夹芯彩钢板房违规装修搭建、违规住人等动态性或短期内能够整改的问题,应严格实施依法查处,及时将其消除。对于电气线路老化和过街电气线路设置高度不满足消防安全规定等情况,属地政府要组织供电部门,电信、联通、移动等对电气线路情况进行清查,对线路布置重新规划和整改;结合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升级完善电气设施、线路,推广落实各类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日常用火、用电管理。

此外,还应加强妇女儿童、老年人体弱者病人以及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宣传教育培训,各行政村要组织自建房灭火疏散逃生演练,使村民熟悉掌握使用灭火器材的技能的逃生自救的意识,强化自防自救能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充分保障生产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应当深入分析其消防安全消防安全事故隐患类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树牢综合治理理念,层层发动,条块结合开展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卫江波.关于民用自建房用作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的思考[J].住宅产业,2022(10):37-39.

[2]覃国剑.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研究[J].建筑防火,2022(14):11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