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视域下特色监察官制度的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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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视域下特色监察官制度的完善

师英强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71006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施行,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向纵深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如何结合《监察法》的立法蕴意打造一支政治站位高、专业程度高的监察官队伍就成为持续推进深化改革、腐败治理的现实命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官的任职条件、任免以及等级设置等问题,标志着我国监察官制度的初步形成。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治理、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目标引领,依托选任制度完善、常态化、系统化业务培训、加强职业保障等举措,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监察官队伍。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官法;监察官;中国特色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持续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重点,依托风气建设、思想净化、制度完善、法治保障等有力措施,为持续深化改革效果,一体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新格局夯实了基础。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如何以相关立法以及制度规范为保障,在充分考虑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的基础上,瞄准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等重要政治任务,打造一支政治素养坚定、专业知识丰富、实践本领过硬的监察官队伍就是当前落实《监察法》、《监察官法》,回应监察体制深化改革这一现实性命题的关键之举。在这一背景下,探索特色监察官建设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完善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的路径探析

《监察官法》对于监察官政治素养、任职条件、选拔标准等一系列规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既回应了学术界对于《监察官法》立法重要问题的讨论,又结合新时期反腐败斗争持续纵深开展、监察体制持续深化改革这一现实背景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监察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未来监察官队伍建设的发力方向。

(一)持续深化、完善当前监察官选任制度

我国《监察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分别规定了担任监察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担任监察官的否定性条件以及在监察官选任是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包括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等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对于监察官的选任提出了概括性的指引,也对于监察官提出了新的政治要求以及个人素质要求。第一,是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这是现行《监察官法》立法的重要理论依据,也是今后在完善监察官选任制度时仍需要坚持的重要原则。“高标准、严要求”意味着监察官队伍的建设其最基本的准入机制来说不仅仅要满足一般公务人员的基本条件,更需要在一般条件的基础上设立一些门槛性的规定。第二个问题就是要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区分,在难度上要降低,在知识考察上要拓宽知识构成,要以《宪法》、《刑法》、《民法》、《刑诉法》、《监察法》、党内法规为主干,同时要不单单考查法律知识,要实现金融、经侦、财务、审计等知识的有机嵌入,因为在腐败治理形势严峻以及国家监察体制持续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单一懂得法律知识的监察官队伍建设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形势需要,单一的法律知识考查无法筛选出监察机关需要的监察人才,必须实现对其他学科知识的有机融合,才可以职业测试把好“监察官”准入的源头关。同时,要以前述的基本知识考察为依托,结合内部不同科室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测试内容,以实现理论知识考察与实务工作的衔接,防止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况。在“高标准,严要求”的框架体系内,以构建监察官职业能力测试为重要手段,以从源头上实现对监察官队伍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的提升,以切实打造一支高效能干、作风优良的监察官队伍,为推进国家监察事业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人才基础。

(二)以常态化培训机制构建为着力点,全面提升监察官综合素质

监察官制度的逐步完善,在不断优化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实现监察官队伍建设质量化的同时,亦必须在监察官日常工作中紧紧围绕新时期腐败治理以及各项监督、调查、处置权能规范化行使为重点,加强政治、理论培训,业务培训,构建系统化、常态化的培训机制,以实现监察官队伍整体素能的提升。结合监察工作开展实际,主要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以实践中纪法衔接、法法衔接、执纪执法融会贯通的现实需求出发,加强理论培训,对于一些复杂疑难案件操作规范以及相关制度进行深层次的解构,使得监察官队伍整体提升自身的理论修养和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其中,要加强对于经济学、金融、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仍然需要邀请相关的专家、教授举办相应的讲座,并通过案例研讨、分组讨论等形式深化对于相关知识的理解,从而全面提升监察官队伍的法治修养以及其他学科知识的掌握度,为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监察官队伍体系夯实理论知识基础。二是以理论素养提升为基础,重视监察官实务能力的培养。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构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就必须以监察队伍综合素能的提升作为基础性工作,在重视政治修养、理论修养提升的同时,亦必须注意要以政治修养、理论修养之提升切实回归新时期监察工作实践,为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奠基。

(三)以腐败治理质效提升为总基调,完善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体系

在新时期监察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腐败治理成效提升为总基调,以职业化发展为视角,完善现行的监察官职业保障制度体系。一是构建更加完备的职权保障体系。当前,我国《监察法》较为概括性地赋予了监察法具有监督、调查、处置的权力,这一规定就导致部分监察官在开展工作时无法清晰地界定自身所享有的权力边界何在,很容易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其执行某一任务是权力来源于“上级领导的概括性授权,执法过程亦演变成为‘行政命令’式的工作”,从而使其职权的形式欠缺基础性条件。因此,就必须在结合实践中反腐败工作的特点以及新形势下腐败治理的重点所在,在明确监察官职权的基础上,在从正面规范其权力行使的框架内,不断完善、细化其履职豁免制度,依托科学、系统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免责豁免机制,防止出现监察官因正常履职而遭受责任追究等不利于监察官队伍积极投身于监察工作等情况的出现,并且通过该制度的完善不断激励监察官认真履职,为其工作运转消除后顾之忧。同时,完善监察官队伍的退休福利制度,是监察官自觉抵制、远离各种外部诱惑的重要精神支柱。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构建监察官退休福利待遇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可以提高其退休待遇且退休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年限、个人考评等直接挂钩的退休工资制度,从而不仅保证其在退休之前敬业履职,并且还可以在其退休后筑牢“不伸手”的思想防线,同时在退休福利待遇保障之下,亦要完善相应的惩戒制度,若出现监察官在退休后收受贿赂、搞利益输送等情形,不仅要将其所有退休福利待遇取消、追回,并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以在量刑层面加重对该种情形的处罚。

三、结语

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体系完善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夯实腐败治理工作制度基础的重要环节。必须深刻认识到监察官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升华理论,再回归到实践。依托于科学、先进、系统的监察官制度体系,将为我国构造一支政治站位高、政治素养坚定、专业水平高、富有担当和作为的监察官队伍夯实制度之基。

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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