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当代的发展与运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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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当代的发展与运用

郭金玥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110004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我国所实行的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被证明了是可行的、科学的,但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面临了许多挑战。为此,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涵,分析其在当代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如何对其进行创新发展运用的策略,无论是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创新继承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市场经济;挑战;创新发展

引言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自诞生以来,回答了许多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关键问题,也指导我国进行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使我国的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经济总量跃居全球第二。然而,时代是在发展的,任何理论都不可能一成不变,必然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在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受经济全球化影响,产业不断升级优化的背景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运用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也出现了许多全新的问题与挑战,这些问题与挑战必然需要我们采用与时俱进的理念,结合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进行创新发展,不断透过现象看本质,避免陷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过时论”的思想旋涡。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涵

(一)商品二因素及劳动二重性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最基本也是最精辟的论事就是关于商品的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的关系。商品二因素主要是指商品的价值可以分为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方面,而劳动二重性主要是指劳动具有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两重属性。马克思认为,“商品二因素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决定的”[1],具体来说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由具体劳动创造出来的,而其价值则是取决于抽象劳动。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因为其对于人们来说又一定的作用,其某一个或几个属性是人们所需要的,这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而价值则是人类脑力劳动和体力耗费的表现,对于人类劳动来说是无差别的,是商品的社会属性。

)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与矛盾

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主要是指商品的价值量是商品经济中进行等价交换的基础,而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这一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商品的价值具有一定的规律,就是其价格是根据市场的供需关系,围绕着商品的价值而不断波动的。通过理解商品的价值规律,能够明确地指导商品的需求和供应的变化情况,即商品价格高于价值时,供应增加,需求减少,而商品的价格低于价值时,需求增加,供应减少。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当代我国经济发展中运用面临的挑战

(一)劳动创造价值的矛盾问题

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工人的劳动”[2],即劳动创造价值,工人的劳动量越多,创造的价值量就越大,而工人的劳动如果减少,无论是价值还是剩余价值也会跟随减少。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各种自动化、智能化技术运用到实际的生产劳动中,许多原本必须有工人劳动来创造价值的岗位如今只需要机器就能够实现。这不仅减少了所需工人的数量,同时也减少了工人的劳动时间,如果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工人的劳动时间减少,则创造的价值就会降低。然而,反观实际的生产劳动,如今使用机器代替工人所创造的商品价值,要远远超过过于依赖人工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这是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不符的。

(二)第三产业产值的计算问题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将价值的创造归根于生产性劳动,认为只有生产性劳动才能够创造价值,而非生产性劳动虽然也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但它不直接创造价值,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马克思将生产性劳动看作是一个创造价值的过程,而将非生产性劳动视为一个价值分配的过程,及生产性劳动创造的价值通过非生产性劳动来进行价值转移。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商业和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产业结构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三)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兼容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按生产要素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则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是有着必然联系的,价值通过劳动创造,劳动创造了多少价值,就应该确认多少收入,进而进行多少分配。这样,我国所倡导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多种分配方式是否还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要求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创新发展

(一)不断延伸“劳动”的内涵和外延

在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于劳动的界定不能局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而是应该将其扩大到能够能够创造价值的商品生产劳动、精神生产劳动以及社会服务性劳动等方面。这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所阐述的劳动并不矛盾,因为只要换一个角度理解,就能够发现马克思所界定的劳动,其实质就是能够创造价值,为社会作贡献的劳动,它与现实的商品之间是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只要能够创造价值,就属于劳动。同时也必须归正劳动的主体,不能局限于人,而是应该拓展到能够创造价值的,由人生产或创造的其他事物,包括各种机器、软件、设施设备等。

(二)深刻理解“价值创造”的全新范畴

在拓展了“劳动”的内涵和外延后,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因为我们不能狭隘地仅仅将生产制造出现实商品的劳动视为生产性劳动,而把那些从事非生产性活动的劳动视为不能创造价值的劳动。因此只要是能够创造价值的劳动,无论是进行了实际生产还是不直接从事生产,它都会与现实的商品具有内在或外在的联系。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以商业和服务于为主的第三产业,不能将其单纯地视为非成产性劳动,认为其无法创造价值。而是应该从劳动和价值创造的角度,将其与生产性劳动联系起来。这样,在计算第三产业产值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同样适用的。

(三)正确认识劳动价值论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虽然马克思认为“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工人的劳动”,但他同时也指出:“土地所有权和资本,对它们的所有者来说,是收入的源泉”。前者强调了价值的创造唯一来自于工人的劳动,后者又认为土地所有权和资本是收入的源泉,这似乎看起来很矛盾并影响到利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来解释我国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但是应该明白的是,任何价值论都不能作为分配制度的理论支撑,马克思所提出的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必然的联系。反观我国所实行的按劳分配为主,按生产要素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创新发展,也是在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结合我国的经济制度所形成的一种科学制度,这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阐述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并不矛盾。

结语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欣欣向荣发展,但同时又面临着各种矛盾问题的背景下,如何理解和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我们只有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起来,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不断拓展其内涵与外延,加强对其内容的深刻理解,才能够确保我们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以更加科学、合理的思想观念来继承和发扬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参考文献

[1]种项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基于对价值源泉争论的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8(05):23-33.

[2]侯风云.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22,43(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