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魏晋南北朝时期丧服制度中看待女性地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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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魏晋南北朝时期丧服制度中看待女性地位

何奕丹

福州大学  福建省福州市  350108

摘要:孟子曰“惟送死可以当大事。”世间生物,皆有生死。出于对死亡的敬畏和对礼教的遵守,以宗法伦理为特色的中国传统社会孕育出了一套独特的丧服制度,并在不同朝代得以继承。魏晋南北朝时代,民族与文化的整合加剧,在挑战了以阶级尊卑为标准的传统儒家思想外,也给处于士人婚姻关系和传统社会关系中的女性带来深远影响,影响了当时的丧服制度。本文以此入手,通过丧服制度的前后对比,概括出魏晋时期丧服制度的新特点及其原因,进而分析出该时期女性地位变化。

关键词: 丧服制度 魏晋南北朝 女性地位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丧服制度的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与文化的大融合,正不断撞击着以阶级尊卑为标志的传统儒家思想,同时也给处在传统士人婚姻关系与家族关系中的女性带来了深远影响。笔者发现,魏晋南北朝时期丧服制度与前朝丧服制度中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为母之服服制的不同。魏晋南北朝时期,庶子为母也不再遵循厌降之制,母亲在服制中地位有所提高。以“尊尊、亲亲”为制服基本原则的丧服制度逐渐向“亲亲之道”转变,父亲虽然仍是亲亲之首,但父亲对母亲的压制有所减弱。[1]在之后的《大唐开元礼》中进一步规定,为父服斩衰三年,为母服齐衰三年,并不管父亲的存没,尽管父的地位仍然要高于母亲,但此时的斩衰、齐衰却没有了厌降的色彩。

2.主丧者范围的扩大。主丧即主持丧事。在先秦时期,主丧者必须是男性,家无男性可以换邻居或朋友来主丧,但女子及妻党不得主丧,这反映出了当时社会背景下维护男性一定统治地位的需要。秦汉之后,大宗法制逐渐被以小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小宗法制取而代之,而在秦汉之后主丧又与继承密切相关。因此,在家无男性继承人而又未立子嗣的情况下,妻、女也可以主丧。如,北魏宣武帝薨,孝明帝即位,年仅五岁,其母胡“太后不欲令明帝主事,乃自为丧主”。[2]

3.丧服服饰方面的变化。战国时,女子被剥夺了用杖权利,在汉晋以后,主丧原则逐渐明确,杖作为主丧者的代表品,不论男女,凡主丧均可用杖,非主丧者即使服斩衰、齐衰三年,也不能用杖。

4.心丧范围的扩大。心丧,指的是除了不穿丧服服饰之外,其他行为应当与守丧等同。它最早出现在《礼记.檀弓》里,在《礼记》中,心丧只适用于弟子为师。“曹魏元帝咸熙二年,司马昭死,司马炎亦遵汉魏之点,既葬除丧。然犹深衣素冠,降席撤膳。……遂以此礼终三年,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这开启了古代为父母心丧三年之先例,后人也纷纷仿效。父在为母本应期年除服,现在也在除服后行心丧至三年。如刘宋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

心丧范围的扩大,使得在被严格的宗法伦理原则抑制下的情感得以补救,同时,心丧制度也是秦汉以来,小宗法制取代大宗制之后,妇女特别是母亲家内地位提高的反映:在先秦大宗法中,母亲是以外来宗族成员的面貌出现的,其在宗族中的地位甚至不及子女;而在秦汉以后经济上不再依仗宗族的独立家庭中,母亲成为了仅次于父亲的第二家长。这也为日后唐朝服叙变革中一再提高母亲服叙,明清时期为母服叙、为父服叙并为斩衰奠定了基础。

二、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丧服制度变化原因的分析

为探究这一问题,一方面要结合社会环境去寻找产生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丧服制度作为意识形态范畴,还应从内在的制度层面去寻求原因。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女性丧服制度变化,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社会原因。魏晋南北朝时期,战火纷飞、朝政变动更迭频繁,基于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对礼教、国法的重视相对淡化,家庭伦理观念的相继打破,女性地位不断提高。其具体的表现有:

①女性的社会评价有所改变。依据该时期《烈女传》记载“刘聪妻刘氏,幼而聪慧,昼营女工,夜诵书籍,傅母恒止之,娥敦习弥厉。每与诸兄论经义,理趣超远,诸兄深以叹伏。性孝友,善风仪进止”,可以看出当时社会对于女子评价逐渐从“惟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转变为夸赞女性的聪慧机智、持家有道。而女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家族的所有事情不能直接参与宗族的各项事务,但只要有才能,也是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肯定的。

②女性言论受到一定程度尊重。传统儒家思想的观点认为,男性才能主掌家中权力,决定权应牢牢掌握在男性手中,女性不能干涉家务劳动之外之事。但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思想发生了转变。《世说新语》中吏部郎许允的例子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当时,担任吏部郎的许允大多任用他的同乡,魏明帝知道后,就派虎贲去逮捕他,许允的妻子跟出来劝诫他说“对英明的君主只可以用道理去取胜,很难用感情去求告”,最后许允听从了妻子“以理夺”的劝诫而得以释放。这一事例一方面体现了魏晋时期女性的果敢智慧,又从另一方面说明女性言论在男性心中的份量和得到的尊重,让女性从传统的社会分工中适当脱离出来。

③女性受教育机会增多。许多士人家族尤其注重子女的教育问题,这也让魏晋时期出现了不少聪慧并且有才学的女性。同时,在人们看来,古代家传才艺一般传男不传女,但在魏晋独特的社会背景下,为了不使家传之学失传,也出现了传给女儿的例子。

④女性守节观念弱化。传统观念认为,一女不事二夫,要从一而终。 但在魏晋南北朝这一特殊时期,因战火造成了人口急速锐减,为满足社会生产力的需要,政府对早婚、再婚也采取了相应的鼓励政策,社会不再鄙视再嫁的行为。同时,受到该时期民族融合的影响,少数民族热情奔放的习俗不断冲击着汉族女性的婚姻观念,人们逐渐认为女性再嫁是比较平常的事情。但要注意的是,守节行为仍然没有退出历史的舞台,它仍然在社会中得到不断地宣扬,女性再婚的自由度只是相对地提高。

2.人们对于丧服制度人伦性予以思考。以两晋时期母服丧之制度为例,该时期的服丧制度规定庶子可以为自己的生母服丧。其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在古礼中就有为所生父母服丧三年的通制,这一举动,充分体现出人们对于亲情的维护,反映出了两晋对于母子至亲之情的重视,和认为这种至亲之情应该有充分伸张的必要性。同时,两晋时期规定还可以为出母服制。不同于传统礼家思想, 在父家长制度下,母亲被出则为绝族,所以为父后者为尊其统而不为出母服丧。两晋法律规定,出母虽绝父族,但母子血缘亲情并不能因此而有所减损,母子关系中挥之不去的父家长制的影响正在逐渐消除,这也为唐代制定为出母服斩衰三年的丧服制度奠定基础。

三、结语

通过对丧服制度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妇女特别是母亲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在小宗法的家庭中,母亲成为了仅此于父亲的第二家长。但从所服服制来看,男性仍然占据着尊贵的地位。对于守丧制度,主丧者的范围虽然扩大到了女性,但这是在“家无男子”的情况下的一种例外特殊的规定。我们会发现,丧服制度仍然还是没有逃脱以父系为本位的封建伦理框架,尊男性抑女性、尊己性抑外姓这些文化阐述,在丧服制度中仍然表现得淋漓尽致。

丧服制度,有幸让笔者窥探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在那段动荡但又精彩岁月里女性的独特地位。笔者惊奇地发现,她们处在一个多重矛盾的状态中,社会,为其创造出了一个独特的格局和文化,女性地位得到了一定的尊重和提升。但同时,她们又十分清晰地认识到,自己仍然紧紧依靠着父系本位的枝干,门第婚姻仍是一位女性最终也是最好的归宿。

参考文献:

[1]张焕君. 魏晋南北朝丧服制度研究[D].清华大学,2005.

[2]《北史•宣武灵皇后胡氏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