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企业中小股东侵害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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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企业中小股东侵害研究

李润泽

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00

摘 要: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入的主体和方式也不断多样化,涌现了一批又一批的中小股东们,如何保护这些人的权益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T公司这一案例为研究主体,以公司退市为切入点,采用通过案例研究方法,详细的分析了在整个中小股东权益受害的原因,分析问题存在多种因素,并对所面临的危害从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加强中小股东保护意识,促进立法及设立机构三个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对今后上市企业中小股东的自身权益保护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中小股东;财务造假;关联交易

一、研究背景

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是最主要的主体,而在众多的投资者当中,中小投资者占了很大一部分。他们的数量庞大,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后盾,但是,在个人利益问题上,中小投资者并未得到足够的关注,表现出"势单力薄"、甚至成为"弱势群体"。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既是监管的需要,也是上市公司自己的职责所在。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是以中小股东利益为核心的。首先,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弱势"并非是在人的主观上有任何缺陷,它的意思是,没有权限,没有权利,常常被控制。在公司里,小股东们正式地处在这样的"弱势"状态,经常被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的意愿所左右。为了维护投资者的信心与合法利益,保障" 以人为本"的制度文明,必须保障中小股东权利。

二、T企业案例介绍

(一)大股东掏空

大股东掏空的曝光,源于其2018年8月30日公布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半年报显示,其他应收款由去年9700多万增加到14.75亿,货币资金由去14.13亿下降到8.43亿。该公司的异常变化引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询问,T公司回应称, 公司存在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自2018年以来,T公司一直深陷债务困境,到期债务无力偿还,面临大量诉讼。公司的主要资产和账户被冻结,无法融资,环保项目被迫终止。财报显示,2018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达96.66%;2019年,负债进一步上升,资不抵债的比率达到140.57%。实际上,T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的又一个典型案例,这就是指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视中小股东的权益,利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手段,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值得一提的是,4月末,T公司刚刚上榜证监会 22 家因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被立案调查。

2019年三月,中国证监会开始对T公司的董事进行调查。据中国证监会调查,从2018年一月一日到 2018年七月十七日,T公司累计向实际控制人注资27.36亿元,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与此同时,T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法律披露的情况下,以虚假采购合同、借款、民间借贷等形式非法侵占T公司20.9亿元。截止到2019年底,挪用公司资金24.31亿元,而公司只按照账龄分析法提取了2.43亿元的商誉减值。其中1.33亿股已经被法院冻结,而他所持股份的97.99%。也就是公司总股本的29.82%。

(二)过度扩张经营战略

一方面是采取大幅举债、激进并购的经营模式,另一方面,T公司又过度依赖资 本市场,在转型环保后,急速繁殖环保业务种类、扩张 PPP 项目,两者皆让T公司的债务压力激增,PPP、EPC 等项目特点是前期投入现金多,回款差,现金流量持续承压,如果未能及时寻找到投资,原有项目将会遭遇现金流断裂的窘境。

不巧的是,2017年以来,国家开始大力推行去杠杆、去产能,货币政策也逐步收紧,企业的融资环境逐步变化,T公司也不例外。由于资金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资金链断裂,T公司很多项目进展缓慢,设备无法提供,且形势不断恶化,无法如期完工。2019年T公司年报显示,上述简阳38个污水处理PPP 项目未如约完成,因债务危机被终止,石盘 PPP项目被签约方单方面停止协议。2019年新中标的青白江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PPP项目,投资金额3.25亿元。因公司没有实施能力被退标。从应收账款方面看,大幅开拓 PPP、EPC项目的负面效应体现出来。进入环保领域之前,T公司的应收账款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公司 2012 年、2013年和 2014 年应收账款分别为1.73亿元、2.02亿元和1.96亿元。进入环保领域后,2015年,T公司应收账款达3.75亿元,2016年,公司项目开拓最为激进,当年应收账款飙升至9.4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达88%。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建议

(一)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对于T公司的根本问题就是出在了公司内部结构混乱的问题,多种权力集于一体使得公司出现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要从根本上改变只有从董事会和董事制度上去加强, 把股权和控制权完全分开。在中国现有的立法体系中,已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且拥有超过1%股权的股东可以提名,并且需要获得5%股权的持股人的同意,以此提出候选人。此外,还规定了董事会决定是否有独立董事的福利,以供股东会议审议。要健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保证其独立性,并使其具备专业化的能力。

(二)推动国家政策支持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得到通过,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证券法》共有14章,226条,其中包括:其中最突出的一项内容是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新《证券法》对投资者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对其进行了专门的保护。早在2014年,中国证监会就成立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但目前该项法律和机构在针对具体案例实施时仍有相关困难。相信在政府和专业人员的努力下会将对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把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中小股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小股东本身也面临诸多问题,容易使其利益受损。中小投资者往往不是经验丰富的投资者,缺乏相关的投资经验,因此,中小投资者应加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质,以便在第一时间察觉到自己的利益被侵犯。这是有迹可循,例如毛利率浮动水平较高,例如股东质押率,例如巨额亏损,例如债务过重,只是中小股东有时候会被主观意识所牵引,而忽略客观的事实。只有增强其专业素质和权利观念,才能让其了解参与公司决策,正确行使其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强化中小投资者的自身保护,并通过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维护其合法利益,促进公司长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龙勇.并购套利视角下高溢价并购与大股东掏空行为——以金一文化为例[J].财会通

讯,2021(20):116-119.

[2] 杨七中,韩建清,马蓓丽.权力强度、内控缺陷披露与大股东掏空行为变化[J].财经论

丛,2016(01):74-82.

[3] 郑秀田,许永斌.控股股东攫取私利下中小股东的行为选择——“理性冷漠”还是“积极监

督”?[J].经济评论,2013(06):11-16.

[4] 黎文靖,孔东民.信息透明度、公司治理与中小股东参与[J].会计研究,2013(01):42-4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