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河长制”制度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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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河长制”制度的思考

杨立践

楚雄欣源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   河长制理念是保障河流湖泊健康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促进河流治理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河长制的出台和不断深化,不仅为河道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了助力,也对河道治理工作提出了常态化发展要求。基于此,本文对“河长制”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  “河长制”;制度完善;策略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河流的污染和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明显加剧,不仅对居民生活用水造成一连串影响,也使得河流水资源与河流生态环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运用河长制促进河道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关联到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应当需要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

一、河长制的意义

江河湖海,历来被视为大地的血脉和生命的摇篮,在促进资源、经济和生态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也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质安全和湖泊河流治理工作,制定了一连串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河长制的科学推行,突破了传统水利局排他性治理模式的束缚,同时改变了“多龙治水”的困局。借助提出一连串联合治理措施,实施联合执法,确保各部门、社会各界深度参加河流治理工作,始终践行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河流保护和湖泊系统,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护江河湖泊健康,同时维护人类生命财产安全。

二、河长制实行的难点

1、河长制有待完善

第一,河长责任制衡的困境。在河长制的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地方官员更注重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发展,对环境保护的关注较少。面对出现的环境问题,他们大多数情况将治理责任交给政府部门,只是借助关停污染企业等措施“解决”环境问题。职责分工也造成领导者的个人能力已然成为河长制实践中应当需要考虑的变量,他们的注意力大多数情况被河长制设定的河长职位分散,最终造成政府官员所持有的公共资源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情况下无法得到优化配置。在现行的河长制实践中,负责人大多数情况兼职,这就意味着各级河长的工作与政治资源、工作实效之间存在不平衡,也会受到影响。

第二,横向部门协商协调机制构建不完善。一条河流内部水环境好坏,反映在水上,但决定水环境的根本因素在岸上。各区域的水环境涵盖山、水、林、田、湖、草等要素,是一个大范围的生命共同体。因此,要治理某个地区的河流环境,光靠某个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只有做到对上下游、左右银行的整体系统管理,才能取得可观的治理效果。河长制的推行虽然给党政一把手提高了很多责任,但对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因素不大。在实践中,河长制只是将责任分配给地方党政一把手,而没有依据治理内容和相应要求将责任分配到各个部门,从而陷入了部门分工的困境。此外,河长系统办公室是一个新相关机构,在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模式和多单位混合组织机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三是国家法律不完善。在一些地区推行河长制的过程中,这部分已经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列为了法律框架。但是,大多数省市在推行河长制时仍然选用行政手段,部分地区甚至认为河长制的实行是临时性的突击行动,河长制的推行对河流意义不大,也暴露了河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缺乏内在的、持久的权力,最终造成河长制在实践中缺乏持久的权力而走向形式化。

2、河长制实施面临障碍

第一,河长制绩效考核不透明。河长制的主要特点是将治水任务列为党政干部政绩考核,使相关责任人在压力下主动承担治水任务。从本质上讲,这个制度是非常科学合理的。但是,河长制缺乏透明的政绩监督机制,体制内自省的形式使政绩无法受到公众监督,因而面临一定的道德风险。即使是督办后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存在整改不落实、被动应对、正规化等现象。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为了能够政治利益带头弄虚作假,从而致使治水措施只是摆在展板上的政绩成果,事实并非如此。同时,也有河长为了能够一己私利而忽视实际操作,面对复杂的、治理循环性强的水污染问题,目标任务不切实际,从而致使《意见》实施效果适得其反。河长制。

第二,公众参与不足。公众不仅是污染源,更应参加进水环境污染治理,在河长制实践中发挥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的作用。只是依靠政府治理,忽视群众参与的重要性,河长制在实施过程中将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理目标。虽然河长制在逐层推进的实践过程中凸显了行政承包制的典型特征,群众在参加过程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积极参加的人数河长制推行规模不大。这也造成了河长制的推行,已成为政府部门唱的独角戏。因此,政府一定要采取一定的宣传手段,吸引群众的参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为和长治的实现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三,区域协调系统不完善。我国有七大水系,每条大河都流经多个省份。因此,河长制的推行还应充分考虑跨省协同治理。对于这些省际河流,实行一河一箱长制显然不现实。此外,七大水系的河流长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实行一江一长制,必然会造成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即使采用断面设置法,也存在省际河流断面如何划分等问题。因此,协调同一流域内多个河长的工作就已成为做到河长制过程中的一个难题。而这个问题涉及到责任主体的划分、治河费用的划分、合理方案的制定等诸多问题。

二、河长制下的河流治理策略研究

1、完善河长制法律体系

首先,应结合河长制的实践,完善相关法律。这使河长在治河过程中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了法律依据。其次,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划分河流治理的纵横权责。最后,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并借助制定相关法律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予以保障,从而促进河长制的有效实施,促进达成河流有效治理的目标。

2、加强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融合

很多河流水环境污染现象从表面上看是水环境问题,但本质上是河流周边环境、人们简陋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造成的。因此,水环境的治理不仅限于河流的治理,还涵盖周边产业结构的调整。因此,河长在河流治理中的职责明显超过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同时,要坚持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借助调整生产方式、优化发展方式,从源头上控制水污染。下图是青岛的四级河长制。

3、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

优美水环境,人人共享,水环境治理人人参与。首先,政府在推行河长制过程中,要增强水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激发群众的参与性和治水的主观能动性,增强群众的生态意识。危机和河流保护意识。在实践中,河长制绝不是河长一人负责,而应该是全民参与。在这一现有的基础上,还应保障河湖专人巡查和专业管护。在治理河流环境的同时开展巡查治理工作。最后,要积极引入互联网技术和无人机技术,进一步提升河道巡查效率和水平,真正做到人防技术可控、群众合力,推动河长制落地。

4、完善省际河段跨界水利监管制度

解决跨省河流治理的协调问题,应当需要构建完善有效的协调机制。这涵盖上下游一体化的发展决策机制和协商机制。同时,调整上中下游联动治理模式,确保河长制实施过程中,河长沿河指法无缝对接,避免各种区域河长借助区域管辖权来逃避某些地区的河流治理责任。此外,还应当需要建立健全跨省联合河长制和跨界水利监管体系。联合考察双方交接海域,促进达成水域治理信息互通,促进达成联管共治。

5、构建更加完备的工作机制

构建河道巡逻制度,能够促进河道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将清扫工作和检查工作用来充当日常工作内容,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清扫河道障碍物,清理河道内的一连串违法建设和堵塞。全方位整治养鱼等现象,制定一连串科学合理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工作进行持续跟踪,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构建更加完善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准确把握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结合一连串反馈信息,组织协调河流治理工作中的一连串突出问题,构建更加完善的信息共享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为深入推进和深入落实河长制科学指导和科学决策工作,全面提供更及时、更准确、更高效的信息服务,构建更完备的监督体系,开展科学监督工作。阶段范围内的进步。对一连串问题制定更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开展有效检讨,确保各项工作按部就班、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循序渐进地完成一连串任务和目标。

6、增强联合执法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防汛法》相关法律法规,可确保河道管理部门、河长制办、堤防安全部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人员配合规划部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河流管理权限,确保各部门明确职责,圆满完成各自的任务和目标。组建以水利部门牵头,公安、农业、国土资源、城建、检察、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结合具体执法模式,严厉打击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清查治理工作,切实整治一连串违法排污、私拦、私捕、私养等违法行为、私人采砂活动和侵占水域海岸线的行为

结语

总之,在我国全方位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背景下,环境污染问题受到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水污染治理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河长制能够在河湖环境治理中发挥良好作用。但是,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和优势,还应当需要从法律制度入手。完善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相协调、全民参与、构建水利联动体制等,为深化河长制建设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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