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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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研究

武欣

元谋县消防救援大队,云南元谋651300

摘要经营性自建房是现阶段我国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点管理板块,本篇文章也将目光集中于此,主要讨论了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问题并根据安全问题讨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处置方案。希望通过本篇文章的探讨和分析可以为相关单位提供更多的参考与借鉴,有效解决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不过关的问题。

关键词: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火灾隐患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国家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各地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人民群众将自建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日益突出,从近年火灾事故来看,河南商丘“6.25”、吉林长春“7.24”、云南昆明“12.2“等重大火灾事故都发生在此类建筑内。可见,经营性自建房的出现虽然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但同时也伴随着较大的风险隐患。结合笔者所在地区进行观察分析,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现状

1、静态火灾隐患存量大整改难

在外部环境方面,经营性自建房建设过程为最大程度利用宗地,多紧贴用地界限建造,没有保留足够的房屋间距,自建房集中区域内道路狭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困难的现象尤为突出。

在内部结构方面,布局不合理,采用内廊式结构、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楼梯宽度狭窄、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样的自建房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的使用功能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未经发改、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批,导致防火间距不足、防火分隔不符合规定、安全疏散不符合规定、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等静态火灾隐患存量大且难以整改。

2、动态火灾隐患易复发难根除

经营性自建房经营性质多样,涉及餐饮住宿、体闲娛乐、商品销售、教育培训、“九小场所”、家庭作坊等多种行业,伴随其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带来大量动态火灾隐患,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电源火源管理不符合规定、违规住人、防火分隔不符合规定、违章使用聚氨酯夹芯彩钢板彩钢板等六类火灾隐患普遍存在。

3、单位场所自身管理薄弱

经营性自建房业主、场所经营者对自我消防安全管理还处于粗放管理的阶段,经营户擅自搭建、违规使用装修装饰材料、违规住人、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卧床吸烟、消防器材无人维护保养等现象都很突出,业主与经营者之间没有签订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协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与职责不明确,遇到问题就互相推诿扯皮。

二、问题成因分析

1、城乡发展规划滞后

伴随着城市化迅猛发展的过程,自建房数量开始迅速增长。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建设初期,部分建房者为追求经济效益和建设速度,忽视了对自建房区集中区域内消防水源、内部道路等的规划和建设投入,导致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设严重滞后,无法满足现阶段建设发展需求。

2、法律法规对自建房监管内容不明确

当前经营性自建房的行业监管较为混乱,自建房从建盖至转作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过程中,涉及规划、住建、公安、消防、社区等多个部门或基层组织,但是这些部门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对自建房实施全覆盖监管,导致自建房监管存在很大的漏洞,客观因素的制约和主观能动性的不足,使得行业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难以全力施为,进而造成自建房静态火灾隐患存量持续增长,动态隐患难以根除的现状。

3、行业部门监管缺失

发改、规划、住建、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对自建房都没有实施监管或监管范围有限,例如住建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只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纳入设计、施工监督管理。而规划部门受限于自建房建设审批流程,只对自建房建盖之前的用地情况进行审查,不具备对自建房建设过程实施监管的权力。市场监督、公安、消防救援机构在自建房转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过程中具有监管职能,但受国家政策法规或自身业务范围的限制,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时不需进行现场核查,无法对场所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监管。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受限于人力物力,难以对自建房实施全覆盖监管。公安派出所虽然需到现场核查,但受限于业务范围和干警个人能力制约,对现场存在静态火灾隐患不能完全发现。执法人员相对较少,又缺乏相应的标准规章制度作为参考和规制,导致了消防监管力度仍就有较高的上升空间,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优化和调节。

4、相关技术标准空白

自建房在申请建盖时,以住宅性质进行规划和设计,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对住宅的消防设计要求不高。当自建房一旦改作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使用性质由住宅建筑变更为公共建筑,特别是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时,增加了非常细致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都有明确规定。自建房受限于自身先天条件制约,全部都需要通过“剥皮拆骨”的重度改造才能满足规范要求,而改造产生的经济成本往往成为业主“不能承受之重”。

5、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城镇化快速发展导致部分村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进而缺少经济收入以支持家庭开支。为提高生活水平,增加经济收入,业主将自建房改作人员密集场所,一些业主存在侥幸心理,并对消防工作认知度不足,使得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产生了诸如违规住人、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许多不安全的因素[1]。同时,在改作出租屋使用的自建房中,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受到文化水平和认知能力的限制,消防安全意识淡漠,抗御火灾和自防自救能力极其薄弱。

、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对策分析

1、加强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制定出台一系列自建房改作人员密集场所监管的法律法规,完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相关行业部门和基层政府组织的职权范围。

2、出台对应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推动政府建立自建房改作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办法,明确自建房改作人员密集场所的地方标准,通过建筑面积、使用层数、从事行业等方面的等级划分,制定不同的技术要求,通过政策引导,逐步解决自建房改作人员密集场所后难以满足现行规范要求而造成的静态火灾隐患存量。

3、加强城乡规划及实施力度

各级政府加强城乡规划编制,针对新建自建房集中区域实施源头指导和监管,严格落实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规划落地,着力解决集中区域水源、车道、间距等隐患,并对建筑结构、建筑使用性质等进行规范。

4、政府主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管理要求,构建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制,因地制宜制定考核内容,定期督导检查,对行业部门及基层政府组织落实村民自建房监管、火灾隐整改等工作,进行阶段性的督查、定期通报,加大对火灾隐思的跟踪问效力度。

5、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

相关职能单位需要发挥其规范引导的作用落实经营性自建房的综合治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整合社会资源,通过群众检举、委员会配合、职能单位监管等多种方式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排查,尤其是面向三人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更需要加强监管力度,了解自建房在经营或居住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火灾隐患并指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处理方案。

6、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在电视台、电台或报纸上开设消防宣传专题节目或专栏,在自建房集中区域的主要道路设立固定宣传牌,定期更新消防知识,建立固定消防宣传阵地。在互联网平台设置消防微信、微博,并定期向手机用户发送消防宣传提示短信,最大限度提高消防安全的知晓率、覆盖率[2]。消防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自建房集中区域,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创造“人人参与消防、人人学习消防、人人重视消防”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新格局。

四、结束语

就现阶段来看经营性自建房在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消防监管不完善、耐火等级相对偏弱、火灾隐患突出等相应的情况,需要提高排查整治力度,强化综合管理,同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并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以此为中心,减少经营性自建房爆发消防安全事故的概率,降低火灾事故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参考文献

[1]梁一帅,闫怀林,赵永昌.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现状及对策研究[J].劳动保护,2022(11):106-108.

[2]卫江波.关于民用自建房用作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的思考[J].住宅产业,2022(10):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