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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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张文书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 210000

摘要: 本文阐述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定义,在人民法院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工作原则下,分析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更好的促进当事人自愿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的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主题词:律师  诉讼调解   作用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由于调解解决方式更多地利用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这种机制,因此,在解决纠纷方面相对于裁判处理方式而言,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非公开性,律师所起作用就更加重要。

  一、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法律地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和律师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法官作为裁判者,要准确把握诉讼的争议焦点、准确把握当事人双方的心里症结,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合理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而律师作为谈判者,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辅助者,应该运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做出判断,并且能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愿望,诉讼调解即是解决矛盾的最好方法。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该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三个维护都是律师所应当追求的目标,前者可以理解为律师工作的直接目标,是基于与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合同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合同目标,后者则应当理解为律师的社会目标,是律师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的体现。正是后面的“两个维护”,确定了律师工作的独立性,律师工作不仅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而且独立于当事人。 因此,律师在诉讼调解中具有独立的地位,这种独立性不仅独立于法官而且独立于被代理人,律师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谈判技巧、应诉策略等方式,配合当事人选择诉讼调解的方式实现其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律师还可以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监督法官诉讼调解工作的实施,对法官强制调解或者违法调解的行为给予制止,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1、引导作用

  律师是职业法律工作者,通晓法律,易于分辩是非,也很容易与法官沟通,因此,如果想争取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争议,正确利用代理律师的优势,引导律师做当事人工作,便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对立情绪十分强烈,一般很难让他们坐下来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均委托有律师的话,应先引导律师说服本方当事人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挥桥梁作用。

  一般来说,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律师都有较强的信任感,当事人的这种心理特征,决定了律师可以在于对方当事人之间,在与法官之间建立起交叉的桥梁。律师可以将双方当事人具体想法用正确的方法传递给对方,促进双方意见的交流,从而达到意见的统一,律师能及时与法官进行沟通,使法官通过律师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正确把握调解工作的全局。

  4、疏导作用

  在诉讼调解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时候,律师通过分析案情,理顺法律关系,辨析得失,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归结在一起。由于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当事人在心理上对律师有一种信赖和依靠,当事人对律师提出的建议通常能接受,因此,代理律师做委托人的工作,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当调解陷入僵持状态时,律师的一句话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水到渠成的作用。

  5、案结事了的作用。

  实践中,有些案件存在事实不清,当事人责任不明的情况,这往往会造成案件久调不决,致使诉讼拖延,效率低下。而有了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当事人往往能够在律师的帮助下分清利害关系,迅速的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律师往往能够指导自己的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律师给自己的当事人仔细分析各种行为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一般都能够自觉地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三、在诉讼调解中,律师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

   1、换位思考法

律师可主动提出调解,律师应真正将委托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配合法官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切忌对当事人进行错误的诉讼导向。律师不能为达诉讼目的不择手段。损害当事人权益和律师形象的事绝对不能做。在调解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有言语冲突,这时要力求保持冷静,忍过一时之气,事情才可能向顺利解决的方向上发展。例如,前段时间,笔者代表某公司参与非诉诉谈判,案由是工伤赔偿,在调解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可能是无法忍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就在谈判时将自己积蓄已久的怨气发泄到律师身上,笔者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始终面带微笑,不使用生硬的语气与对方沟通,一直采取商量的口吻陈述法律规定及我方意见。该案经中间人的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勤于沟通法

     律师要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加强和当事人的沟通,加强和法官的沟通,及时把各方的想法传达、分析给当事人听,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想法,要准确把握诉讼的争议焦点、准确把握当事人双方的心里症结,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合理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3、引导法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积怨很深,对立情绪强烈,一般很难让他们坐下来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引导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婚前男方将房产加了女方的名字,婚后,男方有家暴陋习,经常打女方,女方提出离婚,并且要求分一半房产,我做为女方的代理律师,引导我的当事人,由于你们结婚时间短,考虑到男方有过错,法院也不会把房产的一半判给你,最终双方调解结案,取得了很好的诉讼效果。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环境趋于文明和谐。律师应积极运用诉讼调解的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带动下,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加强法官、律师、当事人的良性互动也有利于律师发挥调解作用,确保诉讼活动公正高效开展,共创和谐司法环境。

参考文献:刘莹民事诉讼调解自愿原则与查清事实原则的关系探究

法制与社会;2011年21期

罗殿龙强化诉讼调解工作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司法;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