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运行机制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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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运行机制初探

张微

武警警官学院军事法学系武警法学教研室

摘要:战时刑事诉讼制度是战时调整和规范参加作战行动的人员的诉讼活动,是实现战时军事刑罚的有力武器,具有很强的军事从属性。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在准入条件、启动机制、工作流程、主要权利等方面与普通刑事诉讼存在较大不同。

关键词:战时;军地律师;刑事诉讼;运行机制

一、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准入条件

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为军事行动提供法律服和保障,除具备一般律师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素养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军事素养,才能够胜任战时刑事诉讼工作。政治素质是首位,在选任军地律师时应优先选择政治素质过硬,具备强烈爱国热情和担当奉献精神的律师。此外,作为战时刑事诉讼律师,还必须了解各类军事行动,必须了解不同军事行动的具体法律要求。因此,应选择政治过硬,具备一定军事素养,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较为丰富实践经验的军地律师参加战时刑事诉讼。

二、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启动机制

(一)军队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启动机制

根据《律师法》《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军队律师是战时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主体,其工作由设置在部队军以上单位的法律顾问处组织开展。因此,战时军队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由其所属法律顾问处统一安排部署。鉴于战时具有作战环境特殊、参战人员数量大、违法犯罪案件增多等特点,可由军队团以上作战部门会同政治工作部门进行指定,同时报上级批准备案。

(二)地方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启动机制

战时刑事诉讼军地互涉案件,地方人员在战场环境下实施侵害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应由军队对其进行管辖,原则上应由军队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进行刑事诉讼辩护。如军队律师员额不足,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应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指派,在指派时应综合考察律师的政治、军事和法律素质,择优选派。同时上报军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地方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是军队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补充形式,只有在战时军队律师力量不足时,方可启动地方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

三、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工作机制

(一)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起始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因此,从保障军人及其他人员诉讼权利的要求出发,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起始时间应为侦查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证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采取专门调查手段和采取必要强制措施。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参与战时刑事诉讼。

(二)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程序要求

军地律师在战时提供特殊的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需要由军队法律顾问处或者地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突出对国防和军事利益的维护。因此,战时刑事诉讼必须注重诉讼效率、优先军事利益,以确保战时军事斗争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夺取战争的胜利。在确定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时,应综合衡量律师参与的符合性,特别是地方律师在有权机关进行指派后,应由军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批准。

(四)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具体权利

  1. 侦查阶段的权利

为了保证军队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中央军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军事刑事诉讼的具体实践中,军事侦查机关一般不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一般不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此外,根据《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工作细则》第28条规定:“部队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或者单独执行任务与上级联系中断,而案情又特别紧急,以及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设保卫部门的团级以上单位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以先行批准对所属人员实施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尽快按照审批权限履行有关手续。”在侦查阶段,军地律师的诉讼权利的行使也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在战时刑事诉讼中,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的角度出发,应适度扩大侦查阶段对会见权的限制,在案件范围上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

2.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军地律师在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权受侦查阶段的同种限制,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由于受战场环境的制约,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军地律师主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就其量刑问题积极与军事检察院进行协商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1. 审判阶段的权利

军地律师在审判阶段发挥的作用和担负的职责与平时存在较大不同。战时,在保证司法公正前提下,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尽可能减少非实体问题处理的诉讼环节。对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一般性案件,可以采用军事法官独任审判方式,被告人不必再供述或辩解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辩护人也可以省略对被告人没有必要的询问,事实清醒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跳过法庭调查阶段直接进入法庭辩论。此外,在审判阶段,军地律师在阅卷权的行使上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已掌握的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各种信息。

参考文献:

【1】卢晓庆.值班律师制度完善研究[D].兰州大学,2021

【2】谢丹.中国军事审判制度论纲[M].法律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