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监督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8
/ 2

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监督管理

张微

武警警官学院军事法学系武警法学教研室

摘要: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应加强对军地律师的监督管理,明确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准入与退出、职责范围、程序要求、激励措施、考核评估等内容,加强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军地律师依法履职,实现战时刑事诉讼目标。

关键词:战时;军地律师;刑事诉讼;监督管理

军地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人员,在战时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职责。规范和保障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军事诉讼工作,为取得未来军事斗争的胜利,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必须对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进行监督管理。

一、加强军地律师业务指导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接受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对于参与涉军法律事务的地方律师,可设立涉军法律事务指导委员会对其进行业务指导,鼓励其参与涉军法律事务,还可特招地方优秀律师入伍,推动涉军律师队伍的整体建设和完善。军队律师工作通常是由设置在部队军以上单位的法律顾问处开展的。鉴于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工作特殊性要求,可在团级作战单位的政治部门设立战时法律服务工作站,负责战时刑事诉讼事务指导,提供相关军事行动法律法规,协调、规范和帮助和军地律师更好地行使阅卷权、会见权和辩护权,提高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工作效益。

二、建立军地律师管理制度

当前,有关军队法律服务和军队律师执业进行的规范的文件主要是规范军队法律服务和军队律师的管理性规范,缺乏对于军地律师在战时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具体权利义务的专门规定,缺少监督管理规范,制约了军地律师在战时刑事诉讼中作用的有效发挥。为保障、促进和规范军地律师开展战时刑事诉讼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一)保密制度

军地律师在参与战时刑事诉讼,通过参与立案侦察、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依法追诉战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来维护战时军事秩序和军事行动利益。在参与作战部队内部和与保障战时军事利益相关的各类案件过程中,军地律师可能会了解掌握涉及军事秘密和国家的军事利益的各种信息。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军地律师要严格尊遵守《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等法律法规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职责,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二)综合评估制度

由军队联合地方相关部门对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由于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活动与普通的执业活动在执业对象、执业时间、执业方式和内容上差异较大,因此对于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应建立专门的综合考核评估制度。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对执行战时刑事诉讼的律师,在承办相应的具体案件进行登记报备、执业监督和考核评估。通过对军地律师执业活动的综合评估考核,不断提高军地律师自身的执业素质和水平。

(三)奖励激励制度

制定军事规章,对于在战时刑事诉讼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军地律师给予表彰奖励,在专业技术职称认证、晋级晋衔、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树立先进典型,大力推广和宣传军队律师执业行为,发挥示范效应,带动军队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此外,相关机构应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地方律师给予税收优惠、免收律师注册费等优待,以此进一步激发其为国防事业做贡献的热情和动力。

(四)培训交流制度

军地律师,特别是地方律师对军事行动和军事法律、战时军事诉讼了解较少,缺乏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经验,与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的要求差距较大。为提高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能力,应建立战时军事司法人才培养交流制度。对于军队律师,应加大军事院校法律人才培养力度,通过设置相关专业课程,定期组织军队律师进修培训,加强对国际法、武装冲突法、反分裂国家法、海洋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于地方律师,应加强对政治、业务能力和职业行为规范的培训,确保地方律师在参与战时刑事诉讼时能够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确保其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判断力。同时,加强军队律师与地方律师间的交流,通过开拓律师视野、启迪思维,提高军地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

三、强化军地律师执业监督

在战时,由于很难做到查清全部案情、收集全部证据,加之战时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和部分诉讼权利的限制,使军地律师在参与战时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难以保障。为此,必须加强对军地律师参与战时刑事诉讼的职业监督。

(一)专门监督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战时军地律师的刑事诉讼活动及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因此,基于行使法定监督职权的要求,军事检察院应依法对军地律师的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战时刑事诉讼中,军地律师享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而这些权利的行使又有限制性条件。比如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就不能查阅案卷的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等。在审查起诉阶段则只能查阅有关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这些都是检察院对律师的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监督

对于军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违法活动实行监督只依靠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是不够的,还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进行广泛地监督。军地律师所从事的大量诉讼活动都是在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中进行的,其执业行为是否合法,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因此,要发动当事人、证人对战时军地律师的刑事诉讼行为实施监督,通过社会舆论、民众反映、群众来信来访等发现律师执业中的违法行为,进而实行法律监督。

参考文献:

【1】张钢.中国军事法研究七十年[D].华东政法大学,2021

【2】卢晓庆.值班律师制度完善研究[D].兰州大学,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