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控制在招标投阶段与施工阶段的一些关注点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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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控制在招标投阶段与施工阶段的一些关注点研究

徐秧扣

身份证号321083197304306331

苏州永正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5104

摘要:近年来,由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以前建设工程审计主要是工程竣工后进行事后审计,致使很多问题已既成事实,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现结合本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践经验,及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碰到的一些典型案列,探讨我们项目在招投标阶段与施工阶段(但不限于)关注的一些内容,以便于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  招投标阶段  施工阶段

一、招投标阶段

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应关注的一些问题

1、清单说明与清单计价规范应保持一致,定额组价应与清单说明及图纸内容应保持一致,如有与清单计价规范相悖之处应予以着重补充说明。

如:1)某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清单说明钢筋等所占混凝土结构体积不予计量,与计量规范相悖,可标底定额组价也未按此说明进行计价(定额工程量钢筋等所占混凝土结构体积未予以扣除),根据招标工程量、投标单价分析,仅此钢筋所占体积对合同金额就影响约450万元。2)某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涉及桥梁工程预制板梁,依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预制砼上部结构与上部结构钢筋清单应予以分列,实际工程量清单编制确未按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也未予以补充说明,可标底组价预制板梁确按成品板梁考虑,即钢筋含入板梁报价中,该工程在竣工结算阶段承包人提出了异议,主张按清单计价规范执行,要求钢筋给予计量,涉及此项金额约70万元,由此而引起了争议。类似的项目还有某高架桥梁标段,单位工程软基处理出现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清单编制未按规范执行,也未补充说明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是否采用成品钢筋砼方桩,标底组价确按成品钢筋砼方桩考虑,最终钢筋是否单独计量引起争议。同样我们的钢筋计量与审计过程中也往往会引发一些争议,如箱梁的定位钢筋和防崩钢筋是否可单独计量(清单补充说明除外),若我们在清单说明或技术规范中说明此类钢筋多少t综合考虑摊入钢绞线单价,钢筋工程量中不计量,或依据图纸所示及钢筋表所列钢筋质量计量,这样以后中期计量与结算审计就不会再发生有关争议了。

2、有关合同条款约定变更的估价原则

1)下浮率:工程施工阶段往往会出现一些设计变更,可能会涉及一些新增项目,有时合同会这样约定,新增项目预算单价×下浮率作为该细目最终单价,并报发包人批准。那么下浮率如何设定合理为宜呢?如下浮率=承包人中标合同价格/招标人公布的限价,对于一些中标项目下浮率过高或过低的项目而言,往往工程在施工阶段,设计变更出现一些新增单价(预算单价×下浮率)对承发包人双方产生的风险较大,建议我们约定下浮率时要结合此类考虑。

如:(1)下浮率较低情况:某单位工程标底价23885.0367万元,招标控制价21874.6603万元,中标价21086.1028万元,合同约定下浮率=承包人中标合同价格/招标人公布的限价,计算下浮率为210861028/218746603=0.964,该项目在施工期实际发生变更金额(新增单价类预算价)合计2901万元,依据合同约定下浮率计算变更费用应为2901*0.964=2797万元,若按地方文件有关规定交通工程下浮不得低于5%,或依据承包人中标合同价格/标底价计算下浮率(210861028/238850367=0.8828),则变更费用应为2901*0.95=2756万元(或2901*0.8828=2561万元)。(2)下浮率较大情况:某单位工程标底价42342.2281万元,招标控制价40225.1167万元,中标价33822.0477万元,合同约定下浮率=承包人中标合同价格/招标人公布的限价,则计算下浮率为338220477/402251167=0.8408,该项工程在施工期间某个别子目发生了变更,该项变更金额(新增单价类预算价)合计722万元,依据合同约定下浮率计算变更费用应为722*0.8408=607万元,若按地方有关文件规定交通工程下浮不得低于5%,或依据承包人中标合同价格/标底价计算下浮率(338220477/423422281=0.7988),则变更费用应为722*0.95=686万元(或722*0.7988=577万元)。

上述两种情况,通过计算数据分析,对于不同下浮率计算出来的结算价款差异较大,下浮率较小显然变更对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较大,相反,下浮率较大,对于结构工程(尤其是桥梁、隧道工程等)变更会给发包人合同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因此,建议我们对于新增单价下浮率的约定应充分考虑此类因素,合理约定为宜。

2)工程数量变更:对于变更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如何约定应设定相关原则,尤其是出现不平衡报价时,工程数量的变更对合同价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如:(1)投标报价偏高、工程量增加的情况:某单位工程基坑围护采用¢400旋喷桩,合同数量为5175m,变更后实际完成数量为10710m,工程量增加5535m,根据该项目的投标报价分析,标底综合单价181.77元/m,投标综合单价350元/m,视为不平衡报价,如按标底价*下浮率(即181.77*0.9713=176.55元/m)计算变更增加金额为97.7204万元,按投标价计算变更增加金额则为193.7250万元,两者差异金额约96万元。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如何调整合同未约定,因此将来结算审计可能会引起争议。(2)投标报价偏低、减少工程量或取消某个细目的情况:某隧道工程,水平旋喷桩投标报价与标底价下浮幅度较大,标底价53511749元,投标价26132490元,该项下浮比例51.16%(中标下浮率5.84%),视为不平衡报价。因该项目工程量减少或取消,其合同单价如何调整合同无相关约定,且在实际施工期间发生变更,水平旋喷桩取消,新增水平MJS桩。对于该项变更费用,水平旋喷桩取消按合同价扣除,新增水平MJS桩按现行定额计价中标下浮率(5.84%)下浮,与水平旋喷桩取消按标底价*中标下浮率扣除,新增水平MJS桩按现行定额计价*该子目下浮比例相比较,显然两者差异较大。结算时合同价款以何种方式调整,将来可能会引发争议。(3)其他,报价偏低工程量增加或报价偏高工程量减少的情形:此类变更将来会给合同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综合上述情况,因标底工程量清单有误、设计变更、现场变更或签证等引起清单内工程数量的增加、减少或取消,对于合同工程量增减一定的幅度范围或取消,其增加工程量、减少后剩余工程量或取消的子项,建议合同专用条款或补充条款对合同单价调整做出相关约定,如曾有这样说明,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1%,而且该支付细目工程量变更超过15%,综合单价可调整。原工作量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超出15%部分工作量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工程量增加:投标综合单价小于限价综合单价的80%的,执行投标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在限价综合单价的80%(含)至120%(含)之间的,执行投标综合单价并再下浮1%让利;投标综合单价大于限价综合单价的120%的,以限价综合单价×中标下浮率作为结算综合单价。

(2)工程量减少:投标综合单价小于限价综合单价的80%的,按限价综合单价×中标下浮率作为减少部分综合单价扣除;投标综合单价大于等于限价综合单价的80%的,按投标综合单价作为减少部分综合单价扣除。

针对不平衡报价,工程数量的变更对合同造价的影响分析,这就要求我们清单编制时,清单数量也要力求准确。

3)其他形式约定:如施工工艺不变、材料价格更换,工程实体内容不变、施工方案发生改变。针对此类问题合同也应做相关约定,如施工工艺不变、材料价格更换,调整材料价差;工程实体内容不变、施工方案发生改变,按新旧两种方案调整价差。

3、有关材料调差细则

材料调差方面,材料调差应根据不同项目特点,约定切实可行的调差细则,避免结算过程中产生较大争议。

如(1)某高架桥梁工程,主桥为钢桥,上部结构钢材总量约2万吨,材料调差合同约定按每月实际使用量计算加权平均指导价。根据钢桥制作、安装特点,首先钢桥制作加工为工厂化生产、然后抵运现场、最终安装成桥等几阶段完成,且生产周期较长,钢材每月的实际使用量难以计算与界定,且该桥在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成下跌趋势,材料调差钢材使用量根据几种方案计算:1)按钢材进场材料报验;2)按钢材首次计量为时间节点,计量总数; 3)按中期计量等。上述三种调差方案计算材差,差异金额最大约830万元。因合同约定钢材(主桥)调差细则不具体,最终成为审计的主要争议点。(2)某隧道工程,隧道超前支护钢支架、初期支护与导洞支护钢拱架涉及用钢量约1298t,主要材料为型钢,其中有临时支护、也有用久支护,施工期间钢材价格成下跌趋势,因合同约定钢材(钢拱架)调差细则不具体,结算审计阶段,承包人提出有关钢材(钢拱架)不应纳入调差范围,就其是否属于能构成项目的主体结构主要材料存在分歧意见,此类钢材调差涉及金额约80万元。(3)某项工程,合同约定可以调差的主要材料品种,如主要材料指:水泥、钢材、商品砼、沥青制品、砂、石料、柴油、生石灰。该项工程路面结构主要材料还有如水泥稳定碎石,未列入主要材料指定范围,结算审计时材料调差由此引起不同意见:(a)按照实际施工情况考虑半成品调价;(b)按水泥稳定碎石组成材料水泥、碎石调差调差;(c)不予调差三种不同意见。

4、图纸疑问招标阶段应予以明确,应通过补充设计变更说明或补疑书等形式予以明确,保持清单及标底编制与图纸内容一致,避免事后澄清。

如:某工程,涉及桥梁工程人行道花岗岩铺装,招标图采用3cm厚花岗岩广场砖铺装(含1cm砂浆垫层),清单细目为3cm花岗岩铺装,实际施工图也未发生变更,结算审计阶段,经现场踏看,实际做法为花岗岩道板砖不足2cm厚,对于花岗岩板厚度存在字面理解2cm与3cm厚度不一致,两者金额相差约43.7万元。

5、招标控制价设置要合理

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对投标标价、合同管理、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关系到合同双方的利益,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和透明的态度认真对待。

如:以往竣工结算审计碰到的项目出现的问题,某项目单位工程电缆通道,采用BT+施工总承包,结算价按标底价*中标下浮率,因该单位工程标底编制未经财评评审,且在标底编制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材料价格偏高、定额高套等现象。如管材高于市场价约1318万元,拖拉管定额套用定额差异约129万元,最终结算审计是否予以扣除产生较大争议。

二、施工阶段

1、合同文件的审查,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应予以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在工程结算审计阶段碰到过某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关于材料调差主要条款表述不一致,其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比较,增加了主要材料的风险包干幅度5%的条款。与不计风险包干幅度相比,两者差额为1342.29万元,因此结算审计阶段引起较大争议。

2、做好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工作,对于施工图设计如图纸勘误、表述不清、结构图示与说明及数量不同之处等问题应通过图纸会审或设计交底及时提出。

如:(1)某隧道工程,设计未给定工程数量表,在钢筋翻样时碰到问题有:1)按设计说明计算钢筋根数与按图示长度及布距计算钢筋根数,仅地连墙(全标段)钢筋相差约480t,影响合同金额约323万元;2)图纸前后钢筋规格标注不一致问题,如同一类钢筋配筋图(Φ22)与断面图(Φ25)标注不一致,仅地连墙(全标段)钢筋相差约207t,影响合同金额约139万元。

(2)某标段高架桥梁工程,招标清单403-3-c-D10钢筋网,投标单价33.35元/m2,招标图纸D10钢筋网用量12.34kg/m2.施工图纸(S03-16)主线桥面铺装图示规格为D8@100,表格统计为D10钢筋网7.9kg/m2(216735.82m2),施工图纸(S03-30)主线上下匝道桥桥面铺装图示规格为D10@100,表格统计为D10钢筋网12.34kg/m2(13571.25m2),立交施工图纸D10钢筋网用量12.34kg/m2(49159.81m2)。全桥如按施工图纸(S03-16)桥面铺装D8@100图示规格及7.9kg/m2钢筋用量计算与招标清单403-3-c-D10钢筋网计算两者结算金额差异260万元引起争议,因施工阶段未及时提出、无相关影响资料佐证,最终结算审计通过取芯方式协调解决了有关争议。

上述这样的问题如在施工期间通过设计予以明确,那么中期计量与支付及结算审计就不会存疑或发生争议,且施工质量也等到有效控制。

3、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设计变更要有一定的必要性、合理性及经济性。

如:某工程涉及软基处理,原设计采用水泥搅拌桩(Φ50cm湿喷桩,55kg/m,32.5水泥),变更后采用Φ50cm双向搅湿喷桩(32.5级水泥:60Kg/m),该变更不仅水泥掺入量提高,且施工工艺上发生了变更,根据该项工程地质条件如水泥用量提高可通过试验检测论证,而施工工艺发生变更又如何解释?其实,双向湿法水泥搅拌桩与单向水泥搅拌桩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单轴搅拌桩采用单根空心钻杆,设置2~3组旋转叶片,喷浆口设置在最底叶片下,通过钻杆下钻或提升过程中对土体切削搅拌,达到水泥浆与土体均匀搅拌的方法,同心双轴双向搅拌桩采用双向、双轴、多层叶片同时搅拌,在内钻杆设置正向旋转叶片并设置喷浆口,在外钻杆安装反向旋转叶片,通过正反向旋转叶片同时搅拌,并利用外钻杆叶片反向旋转过程中的压浆作用阻断水泥浆上冒途径,把水泥浆控制在两组叶片之间,保证桩体水泥浆分布均匀和搅拌均匀,因此克服了常规搅拌桩施工时搅拌不均匀、浆液上冒的缺陷,桩身强度有较大提高。其目的能保证桩身强度即可[如采用水泥搅拌桩变更为Φ50cm湿喷桩(60kg/m,32.5水泥)],无需改变施工工艺。

该项变更金额影响合同金额约123万元,因无相关检测、试验等数据支撑,依据不足,变更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4、厘清合同计量规则、图纸与清单报价包含有关内容,避免现场确认工程量与报价所含内容重复计量等有关情况。对于工程量签证或确认单,我们要根据合同相关内容予以判定签署是否得当,避免与合同工程量或报价重复计算。

如:某工程高架桥梁施工需进行交通导改,导改方案进行地面硬化正好在高架桥梁投影面范围内,涉及面积约8628m2,高架现浇箱梁施工也需在满堂支架下部地基进行硬化,且处理为同一部位,因此,交通导改地面硬化应考虑扣除对应高架现浇箱梁满堂支架下部地基处理面积(已硬化),从而节约工程造价88万元。

5、科学管理、规范施工

(1)合理安排组织施工,避免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因标段划分、施工组织或配合不当往往会造成费用增加。

如:1)桥梁上部结构立体交叉施工,应按一定的施工顺序进行,比如先上后下,避免下部完成再上部施工,因此而增加相应措施费用;        2)桥梁主体与附属工程交叉施工,主体施工时应配合附属工程将预埋铁件或管线预埋(预留)到位;3)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计划,非关键线路不得以赶工期为由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2)制定相关规则与制度

如:1)中期计量与支付实施细则。

2)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与计量实施细则。

3)项目开工后中期计量与支付前,应根据分部分项划分,进行施工图数量复核,置换原有投标清单,并按照承包人中标单价重新计算确定合同价格。有利于建立中期计量与支付台账、有关于确定设计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等。

4)加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的收集,尤其是路基工程往往会出现软基处理,如水泥搅拌桩,我们既要确定水泥搅拌桩的布桩范围,又要确定填土界面的划分。施工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布桩图的形式先予以申报,确定布桩范围,尤其是临界边缘布桩情况,其次是打桩电脑小票予以确定桩长、数量与水泥掺入量,最终验桩确保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我们可以通过桩顶整平标高,确定灰土填筑与素土填筑界面的划分。

6、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着重于土石方平衡问题)

关于土石方利用与调配问题,我们在设计、招标及施工阶段,尽量优化资源配置,充分考虑其利用情况。

如:某隧道工程,招标阶段,隧道碴石出让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该项金额为663万元,同时,隧道挖石方随拍卖指定出碴点短距离运输,单价相应降低。相反,在另个隧道工程,设计、招标及施工阶段均未考虑优化资源配置或利用情况,隧道出碴事前、事中(设计、招标阶段及施工阶段)均未予以提出相关处置意见,且未得到有效控制,最终事后石方如何处置结算审计难以判断,通过双方协商处理,从而节约工程造价110.98万元。

7、竣工图签署严格审查,做到图形一致,即现场实物与竣工图保持一致。

如:1)某工程在编制竣工图时,地面道路沥青砼面层未按现场实际尺寸进行绘制,结算审计经现场核实,核减工程量,节约造价约351万元。

  2)某工程污水施工图加变更签证跟竣工图无法衔接,跟施工现场不符。部分施工图取消的,施工中未做负签证,部分签证的在竣工图纸上未体现,最终给结算审计带来很大难度,并且大大降低了审计效率,不能保证审计进度。

3)对于一些设计变更,尤其是取消部分,我们既要进行申报,同时在竣工图中也要有所体现,以免最终审计工程师发生误判。

通过上述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工程建设项目整个过程对工程造价都会潜在较大的风险,控制风险审计工作应向前深入,对工程造价结算的审计不仅限于最终的竣工结算阶段,而是要前移至最初的设计阶段、招投标、合同签订阶段及施工等各阶段,从源头上把控我们的审计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后期的合同管理和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更大限度的发挥建设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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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兴昌, 谭家德. 工程造价控制在施工阶段的应用研究[J]. 价值工程, 2021(3):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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