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角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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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角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谢飞,陈一帆,王新翔

保山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云南保山 678000;

保山市水产工作站 云南保山 678000;

保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云南保山 678000

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民众的身体健康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面对新时期的机遇与挑战,有必要借助“互联网+”技术,不断优化质量安全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果及监管力度,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文章主要介绍了“互联网+”技术应用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架构及质量安全监管模式,通过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行业相结合,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关键词:互联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而农产品是食品的重要原材料,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后续食品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不但身体健康受到威胁,对消费市场也会失去信心,甚至对整个农业产业链都会造成影响。因此,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前提。面对新时期下监管的难度加大,有必要应用互联网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模式进行全面系统的升级改革,发挥多方主体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环节的公信力度,提高人们对农产品质量的信赖程度,从而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1. “互联网+”技术应用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架构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涉及主体比较多,而且信息传输链条复杂,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各个监管主体、产业链主体与数据链之间关联性较强,存在相互制约关系。要想发挥安全监管架构的价值,需要做好架构的顶层设计,科学合理的树立各个环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及影响机理,保证数据能够在统一的基础上实现采集、存储、挖掘,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监管环节。安全监管架构需要打造多主体、多手段、多环节、多过程的立体式治理模式,从多元主体架构、全数据链架构、全产业链架构三个方面展开研究。

1.1 多元主体架构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全社会各个成员组织,因此开展质量监管环节需要集合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发挥监督主权,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媒体、社会组织共同发力的监管架构,一同解决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府。在监督架构中政府主要起到“元治理”作用,从宏观角度进行整体的监督管理,并且在监管过程中具有合法的强制力及惩罚功能,此架构主体需要注意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划分责权界限、合理调配工作任务、加强责任意识及执行能力。

    第二,媒体。“互联网+”视角下,监管架构中媒体的涵盖内容越来越多样化,不仅有传统的电视、报纸。广播,而且有新兴的微博、微信、客户端及抖音,媒体监管主体能够发挥流量优势,在发现、调查、传播信息的过程中行使监管职能,但是需要注意网络信息的真假辨别。

    第三,企业。“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同时具备监管与被监管双重身份,需要在监管架构中发挥信息纰漏、质量安全控制等作用,企业需注意自身的责任意识,特别是配备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一定要明确自身的监管职责。

    第四,社会组织。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使得社会组织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群众性特点不强,影响职能发挥效果,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消费者协会、企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科研院所等等。

1.2 数据链架构

    “互联网+”视角下,数据信息关联性较强,海量异构数据在多种平台上实现高速传播及存储,再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深度挖掘,使得数据信息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数据链,基于“互联网+”的数据链架构需要实现四个环节,分别是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及数据挖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架构应用信息传感设备,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实时化的信息采集,构成数据链架构中的感知层;再通过编码程序,将图片、视频、音频等半结构化或者非结构化数据进行传输,形成网络层或者传输层,该层起到数据上传及信息下达的作用;接着将来源多样、格式多元的原始数据进行清洗、整合及集成,实现数据的统一存储及高效处理,这个环节是架构中的存储层;运用数据智能计算技术,再次对信息进行清洗、过滤及提纯,使得海量原始数据变为有价值的信息,最终生成报告,能够为主体架构提供服务。

1.3 产业链架构

    “互联网+”视角下,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产业链架构主要以生产环节为主,其次是流体环节及消费环节。首先看生产环节,现阶段市场上的农产品生产主要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主,因此质量控制难度大,借助自动采集及云平台存储,能够记录各个环节的流程信息。以数据采集为例,应用PDA技术配合电脑录入,可以实现农业新型经营模式,对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质量安全问题进行重点监管。其次看流通环节,此环节可以应用电子秤、RFID等方式进行实时数据采集,监管农产品流向,将产品批号与交易主体相捆绑,“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应用克服了产品种类复杂多样的困难,提升流通环节的透明度,进而提升监管效果。最后看消费环节,消费主体在“互联网+”技术的帮助下,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全产业链共享,针对问题产品可以发起追责、投诉等举措,运用数据关联逆向找出问题产品的产业链条,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互联网+”技术应用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大数据挖掘及应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创造了条件,在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的基础上服务各个监管主体,从而体现出“互联网+”的价值,具体的监管模式主要包括信息共享模式、责任交接模式及问题预警模式。

2.1 信息共享模式

    “互联网+”视角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及现代信息技术,将原始数据及信息报告进行整合,在各个监管主体之间实现自动化及实时化共享,使得整个系统能够进行统一、无障碍的信息互通及双向传输。该模式下分出了信息共享主体、信息共享内容及信息共享平台。其中信息共享主体负责自我监管及外部监管,将不同链条、不同内容及不同传输方向之间进行责任划定,提升各个监管主体的监管力量;信息共享内容能够实现农产品全过程数据与信息的双重共享,方便各个监管部门、新闻媒体、科研研所对产品问题数据进行分析,从而查漏补缺,提升监管效能;信息共享平设立有数据库,能够覆盖整个农产品的产业链条,以“私有云”的方式统一存放在产业链平台,以便各个主体根据自身需求应用平台数据。

2.2 责任交接模式

    基于“互联网+”的信息责任交接模式能够精准确定产业链条中的责任主体,从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首先该模式对农产品交易主体、客体信息进行智能化绑定,并将绑定信息统一存放在云计算中心,可以通过终端系统进行显示及查询,方便各个交易主体查找产品批次及生产运输流程,一步到位确定问题产生环节;其次产业链主体进行智能化交接,严格把控“投入品采购”及“产成品销售”环节,将这两个环节产生的数据信息进行录入,并关联到数据库中,形成专业的责任链条;最后责任监管主体进行智能化交接,监管主体将农产品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实行电子化上传,并编码赋能,通过监管主体间的相互监督,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效力。

2.3 问题预警模式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出现问题需要及时追责及召回,根据要求将产品下架或者封存,问题预警模式具体需进行以下两个环节:第一,及时发现问题,结合大数据挖掘技术,通过信息录入进行质量检验,查找不合格产品,再应用信息数据之间的关联及消费者反馈情况,将智能化采集的实物信息及网络抓取的虚拟信息,经过智能算法快速定位问题产品;第二,设置问题预警功能,配备“内部预警”及“外部预警”,并设计好预警阈值,监管平台通过自动预警核实信息,结合信息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结论:应用“互联网+”技术,可以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协同合作,对传统的农产品生产、流通及交易环节进行过程追踪和溯源,充分发挥多方主体的共同监督职责,从而帮助建立一个高效、精准的监督管理架构,能够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供应链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效提升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不断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冯亚军,潘宁,张赛,等.建湖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之路探索与实践[J].现代农业科技,2021(5):3.

[2]刘其波."互联网+"模式助力宁晋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J].农民致富之友,2021(30):1.

[3]贺静.基于"互联网+"视角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J].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