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肇事刑事归责困境及其解决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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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肇事刑事归责困境及其解决措施

王伟

山东沂景律师事务所  邮编276000

摘要:自动驾驶车辆在为民众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汽车肇事后刑事责任的归属难题。《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等推荐性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汽车行驶智能化等级标准的全面制定。根据机动车犯罪违法性的本质特征和具有特殊现实意义的社会特点,个人并不作为自行驾驶车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其在不同驾驶环境中担任了各种角色,如果没有承担起一定的安全义务情况下,则存在失职责任。

关键词:自动驾驶;肇事;刑事归责;解决措施

引言

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分级》),并将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该规范对我国现代车辆驾驶人工智能技术的主要评估手段进行了规范,内容主要涉及了有关技术的基础概念、评价方法、关键技术特点等。这是我国在现代车辆驾驶科技发展和汽车人工智能研究进程上的里程碑事件,也代表着我国真正完成了由官方制定的现代汽车驾驶人工智能评估标准。

一、自动驾驶汽车刑事责任主体地位问题

(一)社会理论界关于自动驾驶车辆的刑事责任主体问题争论

目前来看,自行驾驶汽车一般需要具有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关专家们根据车辆自身活动特点来看,通过在自主驾驭汽车人自身活动特定的范畴内,也就能够掌握认识能力,这样人们就能够了解和熟悉车辆本身的行为特征,进而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意识技能和行为判断能力的,而此时人们也就可以通过“永久销毁”汽车这一犯罪方式,对惩罚自己所驾汽车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分析人士提出了类比或拟制新型人工智能的刑法责社会主体定位,“将现阶段刑法中刑事责任主体增加为自然人、单位和人工智能体”。

否定说和以上观点彼此反对。有学者认为,因为当前新一代人工智能行为者还没有自我意识和自主内视反听的知识,因此并没有接受不法的刑事责任,也并没有承受针对机动车行为者的刑罚;而导致机动车行为的纯物理行为也并没有被认为和人行为有着相同含义,因此也不能对自行行驶的车辆主动履行对其的刑事责任。有法律学者则认为,面临机动车违章的执法当事人可以是自己的个人,但面对由本人所驾驭的机动车者却非人类,也亦非自然人;同时,由于我国刑法规定针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自身而言并不能表示个人的意思,所以通过控制自动驾驶汽车并没有起到个人在其再次范围内的作用,这也有违我国刑法的特定防范作用。所以,自动驾驶车辆并没有作为个人担负刑事责任的主体。

(二)关于自动驾驶在汽车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问题等否定

按照刑法有关规定的基本观点,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是指,对已进行了严重危害社会的活动,但又依法规定不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组织。由此可知,在国家刑事中,构成犯罪客观条件的责任主体很可能是自然人或者机构。而由于国家刑事案件的自身性质,这就导致了即使我国公民自己驾驶机动车,也没有涉及到国家行政刑事责任主体的立法上。

二、探究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承担

(一)关于自动驾驶车辆刑事责任的类型化研究

在车辆行驶及自动化条件下,使用者是泛指对一切与车辆自动化有关的人工角色的总称。在使用行车自动模式工作中,各用户在不同程序的行车自动模式中需要完成的工作也会有所不同。

(二)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的刑事责任

时至今日,电子驾驶技术仍然成为了一种辅助工具,“自动驾驶的侵权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可以在自动驾驶方案的提供者、汽车厂商或者使用者之间进行归责而解决”。如上所述,这也就是由于自己管理的车辆企业本身并不能构成担负着行政刑事法律职责的关系,所以也就产生了它在发展自身能耗道路上,所已经面临着的对汽车企业(使用者)的司法责任问题,以及行政刑事法律职责问题。自动行驶车辆交通肇事后,怎样追究“背后主体”的刑事责任,是法学界一直关注的热点话题。

1.自动行驶车辆进入流通领域时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形

自行驾驶车辆由于自身的安全原因发生事故后,关于如何追究生产商的刑事责任,理论界有着很大的争议。肯定论者也指出,车辆制造商负有风险管理义务,对自行驾驶汽车在没有进入社会流通以前就必须作出充分完善的规范操作,而一旦由于疏忽或者没有遵守这种义务而造成了存在这种情况的,汽车生产商也就只能负担了在道路上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否定论者同时也表示,是因为自己所驾驶车辆的总设计者、制造商或者经销商“对具体的驾驶违章行为所致具体肇事结果不可能预见和避免,无法对具体肇事结果产生注意义务,因而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支持了否定论。“过失犯的注意义务不是一般的、抽象的注意义务”,是对某一实际活动中的可能产生的对实际结果的注意义务。在汽车发动机研制和制造等活动中,由于生产者并没有预见到在自动驾驶汽车进入生产流通领域后可能产生的所有意外发生情况,也就没有在整个生产制造过程中形成没有缺陷的生产程序运行规则。在自行车运动中,只要人们可以对某一具体的肇事行为产生起因和肇事结果产生预料与避免的功能,而如果并不具备这个能力,那么就不能确定其具有预料和避免作用。但是,当商业车辆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以后,如果我们所生产的电动行驶车辆是符合的技术规范、以及产品的特性,就是出现了这种不可预测的错误情况,也就不能认为我们违反了注意义务,也就没有追究其过失责任。但是,假如车辆厂家故意制造出一些不符合保护生产、群众生命安全的,符合有关部门、地区规范条件的电动行驶汽车,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必须对其所生产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制造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自行驾驶车辆投入使用后出现生产问题的情形

在自动驾驶车辆投放使用后,生产商需要继续跟踪车辆运营状况。如果确认产品有问题的,就必须及时进行报警、召回和补救等措施。而做好这种监控与控制工作,是生产者的基本义务,而这个义务则来自于监督与过失理论。

监督过失理论源自于20世纪60年代的日本,是指当"某人因过失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后,对负有应对该人予以监督之义务的人追究过失责任"。有些研究人员还指出,车辆制造者对人类应该正确的如何使用汽车并不具有对过失犯罪的监督、控制作用,而如同汽车工业生产设备一般的工厂制造商也不需要对人类正常的使用汽车工业生产设备,也存在着监督、管理意义,就像是汽车工业设备的生产者并不存在为人们正确的运用工业生产设备而存在着监督、管理的义务一样。我们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自动驾驶汽车和人工智能的技术都不同于工程机器。正如上所述,在交通运输能力范畴内,电动驾驶车辆还需要具备必要的主动感知能力,同时可以进行自动更新升级。但是,在自己驾驶汽车投入使用后,一旦发现汽车存在缺陷的,制造厂有义务予以警告和召回。如果制造厂未能尽到上述义务以致引起严重事故的,必须对其后果负有过失负责。

结语

未来已至,人类已处在方兴未艾的信息话世界中,自动驾驶车辆的诞生与开发为人类日常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危机。相关人员已经不能再单纯从事“泛人工智能化研究”了,更应该立足于基本的量刑理论,探索在现代实体法体系下研究与自动驾驶或交通肇事相关车主的刑事责任。追究自动驾驶交通肇事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卢宇,旷丽丽.基于因果关系理论的自动驾驶汽车刑事责任探析[J].湖南理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22(03):73-77.

[2]叶海洋.自动驾驶汽车刑事责任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22.

[3]彭宇.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研究[D].南昌大学,2022.

[4]赵贺.自动驾驶汽车肇事刑事责任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