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运行中价值判断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1
/ 2

对司法运行中价值判断的研究

冯筱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法律的运行的整体过程离不开价值判断的作用,相较于立法者在立法前针对部分领域所欲达成某项目标而进行的政策性价值判断,司法过程中法官的审理所需要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更凸显了价值判断的重要性。然而随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法教义学遭受批判,被指其已无法适应裁判的现实需求,更有实现价值的数据化,以期发展人工智能裁判的观点涌现。本文旨在厘清价值判断内涵的基础上,浅析其在司法裁判中的运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价值判断;司法裁判;法教义学

法律的运行可以被细分为数个阶段,各个环节对不同的主体所具有的意义不同,而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则与价值判断紧密相连,立法者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如为了实现某政策目标或是为了弘扬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在制定法律前根据各种相关因素进行价值判断;对于法律的适用而言,法律要想通过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获得生命,从而实现个案的正义,就必须在案件疑难时要求法官行使好价值衡量的自由裁判权。本文主要讨论司法领域中价值判断的相关问题。

所谓价值判断是从德国法学家赫克为代表人物提出的利益法学发源的,他反对传统的概念法学和形式主义法学的观点,强调首先应确定立法者所保护的利益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到了以拉伦茨为代表人物的时代,在利益法学的影响下,评价法学承认法律规范及法律判断均包含价值判断的要素,而如何寻求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方法是新时期的任务;此后,价值判断就成为了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内容,现代学者对价值判断的研究主要是站批判和发展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的,提出了不同的裁判立场以及价值判断的客观化方法。由于价值判断的价值内容和实践仍在不断变化,特别是在数据化时代法院愈来愈依赖智能系统判案的情况下,在司法运行领域讨论价值判断对司法推理的作用仍有必要。

一、价值判断的内涵梳理

自从英国哲学家休谟提出归纳问题的命题后,事实和价值的关系问题得以揭示,人们开始思考事实判断能否推论出价值判断的难题。对此,马克思认为应当辩证统一地看待事实和价值的问题。随着时代发展,价值判断的正当性被普遍承认,实证主义法学家对于价值判断采取轻视态度的观点已被摒弃,这是因为如果仅仅将法律问题视为科学性的技术问题,则会导致巨大的社会问题,如出现希特勒时期“恶法亦法”的惨状。

(一)价值判断是应然性的问题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价值判断被视为评价主体根据价值主体的需要,衡量价值客体是否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一种判断。进入法学领域,价值判断被赋予了更多关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私权利以及中立裁判的含义。毫无疑问的是,无论从何角度,评价价值都离不开对主体的审视。主体的需要,也就是人在各种具体法律中作为参与者扮演不同的角色时对法律所保护或彰显价值的具体需求。追溯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就像神学的价值判断高于世俗的价值判断一样,我们可以认为纯粹的理性无法达成,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不追求理性的原因。因此,我们所研究的价值判断是以现有的世俗判断为基础的,以无限趋近于纯粹理性为目标的判断,追求“法律的应然性”是现代法治进步的题中之意。

(二)价值判断是客观性的问题

客观和主观是相伴而生的概念,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主观和客观的关系问题是认识论中的基本问题。首先,必须承认个体性的主体所作出的任何判断必然受其环境、教育、情感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然而价值主体以群体性的形式出现时,其作出的价值判断的确定性和可识别性则大大提升。以法官为例,不同法官在审理同一案件时并非同样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法官群体的裁判行为是受现行法律规范所限制、受同时代的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念指导以及受民众的舆论监督所影响的。其次,社会特征和其追求或倡导的价值观念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已经脱离了个体的主观性。更有学者提出司法价值判断的本质属性是客观性的观点,认为强调其客观性可以捍卫价值判断,防止其堕入强权的股掌之中。本文认为,承认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需要完全抹杀其主观特性,追求司法裁量的公正结果过程中必然会遭遇“无法适用现行法律规范”的情形,这也是传统法教义学的困境,因此需要辩证看待价值判断的主观和客观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赋予也是必要的。

二、价值判断遭遇的质疑和困境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针对价值判断所提出的最大的质疑是法官无法完全规避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同案不同判,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时有出现,说明庭审本身也需要加以重视。由于如今已普遍性认可价值判断的积极性,作为前提性依据,必须要明确的是司法推理中的价值判断是为了辅助法官进行依法裁判,价值判断和依法裁判的目的具有一致性。

(一)价值判断遭遇困境的情形

有观点认为,不是所有的裁判行为都需要使用价值判断。此种观点将进入法院的案件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简单的案件,也即法官仅需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明文规定参照适用即可作出判决,无需上升至价值判断,自然不会出现过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另一类是较为复杂的案件,此时法官的价值判断需要作为“决断性依据”为个案裁判寻找替代性大前提。有学者认为复杂案件就是指无法依照规则来裁判的案件,其中包括因现行法律体系存在漏洞而没有可适用规则的案件,也包括虽然现有的规则可以被适用,但是一旦适用会导致案件裁量结果的不正义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何作出价值判断就成了问题。

从裁判的后果来看,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后可能出现创造新的法律的情形。典型的法官造法发生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但是大陆法系国家也日渐重视以往的判决,以我国为例,最高院将具有典型性的判决加以整理和阐明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后来法官的裁判工作同样有着实在性的影响。因此,在“法官造法”的情形下,价值判断的困境更加明显。有学者指出“不可通约性”的问题,即法官在进行司法裁量时,发现需要对两种并行的价值评价体系进行比较,就出现了不可通约的情形。不可通约性是法官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部分原因,在案件中遭遇不可通约性时,就表示法官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创造和论证,这不是程度的比较,而是性质的区分。

(二)价值判断遭遇困境的理论依据

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相关,法教义学的司法中心主义,决定了价值判断的不可或缺,但关于价值判断的立场和方法充满分歧。法教义学遵循的宗旨是在一过的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所构成的实定法秩序内,基于现行法体系得出解决具体问题的司法结论。传统的法教义学认为法官只能在法律规则体系内进行价值判断,虽然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但实质上仍是封闭性的。这种划分使其对于复杂案件则无用武之地。因为法教义学的核心要义就在于对一国现行的实在法秩序保持确信,其虽然并不排斥价值判断,但是限制了价值判断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方式。

三、价值判断的革新和发展途径

学界对价值判断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其性质和支撑其性质的依据,站在简单和复杂案件的分类基础上,讨论面对疑难案件时应当坚持何种立场以及裁判思维。本文认为,与其针对具体案件加以讨论,不如正确审视作为基础理论的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的关系。即使传统的法教义学反对在法律规则体系之外进行价值判断,但这并不代表该观点将一成不变,下文将对其发展路径予以讨论。

(一)价值判断的范围不应受到局限

首先,普遍认可对案件进行划分的研究方式,事实上将研究重心集中于疑难案件,而忽视了对简易案件的分析。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已十分健全和完备,基本上不会发生完全找不到参照的法律规范的情形。

所谓的简易案件,即指法官按照现有的法律规范加以参照对应即可作出判决的案件,本文认为即使是简易案件中所进行的司法判断也是价值判断。在完备的法律支撑下,法官大可按照选择题的模式进行处理,更不用说在智慧法院的大数据模式下法官可以参照适用。但这样的处理方式仅能达到依法审判的标准,对于达到司法公正的高要求,显然还存在差距。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在处理简单案件时将价值评价因素纳入考量,比如文化背景和传统因素。不能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权利扩张的风险就完全在简单案件中进行机械式地判决。

(二)应当正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当我们以裁判作出应当公平正义为标准时,在出现“不可通约性”时就应当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包容。首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身的范围有限,法官作为公职人员自然受到监督,是不可能独立“法外造法”的;其次,自由裁量权可以加以限制,有学者提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限制遭遇“不可通约”时的司法造法:第一,在做司法裁决时先确定牵涉的支配价值是什么;第二,作出价值判断的渊源必须是合理的且是从社会发源的;第三,在法官作出价值判断时应当说理。因此,应当允许法官在司法裁量中检验各种理论和方法的有效性,将目光往返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中进行价值判断。

(三)价值判断之理论依据的发展

法教义学经历了从封闭的独断型法教义学到开放的实践型法教义学的转变。主张“开放型”的法教义学的研究者提出了目前的法教义学形成方法论上的自觉性要比捍卫方法论上的纯粹性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上更有意义的观点。从价值判断上来说,认为法教义学体系完全可以为其提供正确答案的被称为“依法裁判论”,这种学说使法教义学体系完全封闭,无法向外发展;认为法教义学无法真正做到依法裁判、过多关注个案中的正义的观点被称为“自由裁量论”,这种学说站在了法教义学的对立面,完全否定了其学说价值;适合于参考的是较为折中的“综合平衡论”,此学说认为法教义学和价值判断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统一共存的。因此,可以看到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与尊重现行法律规范体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是可以并存的。而且,在法官不断地完成个案中的价值判断后,也能够促进司法的进步。

四、总结

价值判断是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法教义学作为基础理论对价值判断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教义学的理论从传统走向开放,进一步促进了价值判断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对于价值判断诸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易造成个人偏好影响裁量的公正性之类的质疑,可通过相关途径予以规避,而且需要明确的是,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所具有的一定风险是必然要承担的。本文认为随着法官愈来愈重视个案中的价值判断而不是机械性地判断,司法实践必定会促使法治的进步,而这一点也是目前人工智能利用数据计算裁量结果所远远无法超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