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中的权利冲突与法律规制——以“德阳女医生案”切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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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肉搜索”中的权利冲突与法律规制——以“德阳女医生案”切入

李哲

 沈阳师范大学 110000

摘要:2021年8月6日,“德阳女医生案”依法判决,涉事三人因侮辱罪获刑,再次引发大众对“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的关注。“人肉搜索”区别于“机器搜索”,是指在网络中整合人力搜索、整理各种信息,追查某些事件真相或者人物身份并予以公布的活动。“人肉搜索”是行使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方式,同时对其滥用也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需要实行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相关主体明确追责以及利用技术控制措施和建立行业规范。

关键字:人肉搜索 个人信息 隐私权 法律规制

一、“德阳女医生案”概况

2018年8月20日,四川省德阳市女医生安某一家于游泳馆游玩期间与一男孩发生肢体碰撞,男孩疑似肢体冒犯了安医生。安医生丈夫乔某一怒之下将男孩头部按入泳池中,并打了男孩一巴掌。男孩家属随后赶来,在更衣室对安医生夫妇进行打骂,随后在警方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并未提出其他诉求。

22日、23日,男孩家属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对事发当日游泳馆监控视频进行恶意剪辑,只截取乔某教训男孩的部分发布到社交网络误导舆论。诸多媒体在并未查证情况下纷纷对该视频予以转载,在不到一天时间内,安医生夫妇遭到“人肉搜索”,各类个人信息被曝光,伴随而来是网民线上线下的人身攻击、威胁和侮辱,致其无法正常工作生活。25日,安医生不堪网友“劝死”、“灭门诅咒”等网络暴力,吞服500粒扑尔敏自杀身亡。2019年4月下旬,经乔某代理律师提交意见书,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恶意剪辑视频,引导媒体爆料,煽动对被害人的网络暴力,并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构成侮辱罪。2021年8月6日,法院判决。三人以侮辱罪分别获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以及六个月,两人缓刑。[1]

二、人肉搜索中的权利冲突

“人肉搜索”区别于“机器搜索”,是指在网络中整合人力搜索、整理各种信息,追查某些事件真相或者人物身份并予以公布的活动。“人肉搜索”具有参与主体广泛性、参与方式匿名性、信息集合性和扩散性[2]、侵害难救济性等特征。

(一)言论自由与监督权

“人肉搜索”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途径之一,在客观上挑战大众道德观念的行为起到一定威慑作用。在类似揭露腐败官员、批判违背伦理道德者事件中是团结社会力量、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行为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人肉搜索”行为,应减轻或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

(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

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对个人权利构成最大威胁的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并加以公开。“人肉搜索”事件往往并非只对公民的隐私信息进行披露,而是对被搜索者的所有信息的深入全面挖掘,会严重影响干涉到被搜索者的工作生活等各个领域。这种网络暴力行为无疑体现了对信息控制权的冲击,是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3] 被搜索人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被全面曝光之后,往往面临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双重攻击和骚扰,且隐私信息一旦遭到公布,公众知晓的事实就永远无法逆转,被搜索人人格利益的损失难以得到完整的救济。

三、人肉搜索法律规制建议

(一)实行网络实名制

匿名性降低了法律和道德对表达行为的约束效力,且“人肉搜索”这种群体性行为会使得个人向大众卸责,极大程度削弱了参与主体的责任感,同时容易滋生不实信息和网络谣言,降低人与人在网络空间交往互动的可信度。

实行网络实名制,无论是互联网运营商还是国家权力机关,都可以方便快捷地跟踪调查网民的不良网络行为,及时删除违法言论,确定行为主体,追究相关责任[4]。同时,实施实名制可以产生震慑作用,监督网民合理使用网络资源,规范自身行为。

(二)完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在网络空间中,“人肉搜索”行为往往将个人敏感信息公开暴露于公众视野,无疑是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缺乏针对性规定导致判断“人肉搜索”侵权难以界定,被害人难以寻求救济。应出台关于网络“人肉搜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侵权与免责事由,划清法律界限,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三)对相关主体进行追责

1.网民责任追究

网民责任追究制,是指明文规定网民使用互联网的规范,明确网民违法行为对应的责任,并对其进行追责。对人肉搜索的发起者,主要参与者,大规模高频率发布失实言论或者攻击他人人格的参与者等,应予以追责。只有明确规定追责情形,才能改变法不责众的状况。配合网络实名制的要求,

2.网络运营商责任追究

网络、平台运营商控制着信息的流动和存留,也应承担网络环境的维护义务。当下,一些网络运营商受商业利益的驱使,对非法“人肉搜索”不闻不问,甚至煽风点火,客观上为人肉搜索失控创造了条件。法律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针对网络运营商的侵权责任应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网络运营商的行为与网络暴力的发生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进行追责。

3.媒体责任追究

网络中各类媒体为了追逐热点,成为舆论的放大器、人肉搜索的扩音器。不加甄别的转载扩散,使媒体成为失控人肉搜索的共谋。媒体应严守媒介伦理,严格核实案件真实性、全面性,避免为了流量吃“人血馒头”。需要对涉事媒体进行追责,可以采取禁言、封号、罚款等处罚方式。

(四)加强技术控制,制定行业规范

技术控制主要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如过滤手段、IP协议登记等方式对网络暴力进行控制。通过自动屏蔽敏感词、锁定异常IP地址等手段,可以有效限制部分人肉搜索情形。

网络服务商对网络上的内容应具有审查义务,还应构建社区基本法则,对社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言论规则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同时应该制定行业规范,引导网络社区共同体的构建,有效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四、结语

“人肉搜索”最初作为网络上信息交流与互动的一种方式,在阻止网络预告自杀、揭露贪污腐败人员等方面均发挥着极大的积极作用。但缺乏有效规制,失控的“人肉搜索”常常引发网络暴力,将涉事的正义与非正义都击得遍体鳞伤。规范“人肉搜索”,惩治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引导释放其正向能量,才能还互联网一份清朗,构筑和谐、友善的网络空间。

参考文献:

[1]绵竹法院.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犯侮辱罪一案公开宣判[EB/OL]. https://weibo.com/5058654131/4667180891242752,2021-08-06.

[2]陈秋心,年欣.人肉搜索信息传播机制变迁研究(2001-2021)[J].新闻记者,2022(11):16-30.

[3]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J].中国社会科学,2018(03):102-122+207-208.

[4]王静.数字公民伦理:网络暴力治理的新路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5(04):28-40.

作者简介:李哲;女;19947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汉;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