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源强核算技术相关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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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源强核算技术相关问题研究

牛建萍


山东海美侬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牛建萍

山东省济南市250000

摘要:随着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逐步确立,总结和吸取实践过程中各行业建设项目评价过程的经验,碳排放源强核算的技术方法将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将在碳排放的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总量核算以及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全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源强核算技术;问题研究

1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量核算技术

在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有关碳排放环评技术指南中,碳排放核算源项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烧、生产过程、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排放。各源项均以空间上相对独立、物料往来易于识别和计量的核算单元为整体,采用以实测参数为基础的物料平衡方法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其中,化石燃料燃烧计算方法为燃料消耗量×单位燃料含碳量×燃料碳氧化率×二氧化碳折算系数;生产过程排放因子计算方法为×二氧化碳折算系数;净电力或热力排放计算方法为净电力或热力量×单位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2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核算问题

2.1碳排放核算方法没有体现精细化控制的要求

HJ2.120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要求,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产生环节、产生方式和治理措施等,核算有组织与无组织、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对改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应分别按现有、在建、改扩建项目实施后等几种情形汇总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变化量,核算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最终的污染物排放量。

目前,碳排放量核算方法未考虑精细化管控要求。以GB/T32151.10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为例,其过程排放源项中的原料部分排放因子计算思路为:×二氧化碳折算系数。此外,现有的碳排放量核算体系计算出来的碳排放主要为产生量,未考虑到污染物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去除量,如烟气碱洗脱硫过程中同步去除的二氧化碳未纳入核算体系等。部分涉及碳排放的源项也暂未纳入排放量核算体系之中,如污水处理过程的碳排放等内容尚无具体的核算方法予以指导。因此,现有碳排放量核算技术方法,无法满足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核算源项全覆盖与核算精细化的要求。

2.2缺少改扩建工程的评价方法

目前,国家和地方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中,均要求改扩建项目对现有工程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评价,然而国家层面的指南中并未给出现有工程碳排放量核算的具体方法,浙江省指南中规定从国家或省级碳排放核算相关平台直接引用。

对于改扩建项目,现有工程若采用国家技术指南中的方法,按照其已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相关参数再次进行碳排放量核算,则难免耗时费力,且与现有企业碳排放履约数据不一致,获取原项目环评中的碳排放相关参数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若采用国家或省级碳排放核算相关平台数据,由于实际排放数据每年均在变动,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相关指标也会存在差异,因此现有工程的碳排放数据将一直处于波动之中,不利于后续全厂碳排放总量的确定。因此,针对现有工程,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碳排放核算的技术方法。

2.3间接排放规定不标准

目前,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核算方法中,对于电力和热力购入售出所带来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要求不尽相同。

对于某些行业而言,若采用GB/T32151.10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规定,可能导致全厂的碳排放总量为负值。以采用英伟达P8工艺的500万t/年PTA项目为例,二氧化碳的排放源项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燃烧、对二甲苯氧化等工艺过程和净购入电力。由于二甲苯氧化反应释放的巨大化学能可用于回收并发电,导致发电量远大于耗电量,由此核算出来的净购入电力带来的间接排放量为-27615万t/年,化石燃料及有机废气燃烧过程排放为32万t/年,工艺生产过程排放为35万t/年,全厂CO2排放量为-27548万t/年。该结果对于项目事实上排放了约67万t/年的CO2而言,显然不合理。

2.4电力行业排放系数标准仍有待统一

目前,国家和地方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的电力排放因子规定尚未保持一致,给相关行业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带来了困惑。

由于目前国家发布的电力排放因子涉及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OM”“减排项目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等多个类型,不同类型的电力排放因子适用范围不同。目前形成的普遍共识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碳排放评价应采用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由于该排放因子在国家层面的指南中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因此将导致改扩建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中,企业不用采取任何节能降耗措施,保持原有用电量不变的条件下,现有工程即可获取因电力排放因子逐年降低而带来以新带老碳排放削减。

3制定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源强核算技术管理的策略

3.1构建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结合行业实际、产排污节点识别及其核算要求,尽可能研究和制定涵盖行业各种生产过程排放的核算体系,并针对各过程排放尽可能给出多种核算方法,明确其优先选取的级别,进一步加强碳排放源强核算体系的科学性、准确性、实用性。

3.2对改扩建工程的评价方法的探讨

参照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现状历史监测数据有效期的规定,对于已纳入国家或省级碳排放核算平台的,可以取已核查备案的近5年中最大年排放量作为现有工程排放量;对于未纳入国家或省级碳排放核算平台的,可根据近5年实际生产情况核算其中的最大年排放量。

3.3完善有关间接排放量的规定

在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对涉及净电力和热力为负值的,明确按零核算该源项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避免类似英伟达P8工艺PTA项目实际二氧化碳量排放67万吨/年,但因净购入电力负值导致全厂二氧化碳排放量-27548万吨/年这种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发生。

3.4精选排放因子

在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中,规定新建工程和现有工程的电力排放因子均应选取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电网平均排放因子。针对现有工程仅仅通过核算边界外的电网因子变化带来的自动减排而与政策不符问题,可以通过降低其配额和削减碳排放总量等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4结束语

综上述,碳排放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指导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减污降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结合国家层面和部分地方发布的碳排放环境影响技术文件,对生产过程排放核算的覆盖范围与方法、改扩建项目碳排放评价方法、电力净消耗带来的间接排放核算细节、电力排放因子选取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发现目前碳排放核算方法不够精细化、核算源项不统一、改扩建项目源强核算方法未明确、不同规范中的电力排放的核算方法和排放因子不一致等问题,就上述问题提出了建立核算体系、明确评价方法、统一排放因子等建议,为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源强的精准核算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鲁颐琼.我国黑碳区域排放估算与分析[J].中国煤炭,2014,40(S1):518-521.

[2]尹晓娜,王波,李冬,陈晓雨.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源强计算方法探讨[A].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0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三卷)[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0:1046-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