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间扶养关系的认定与解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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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间扶养关系的认定与解除

佘安琪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四川绵阳  621010

内容摘要重组家庭是生活中非常重要的家庭组成模式,现行立法对该类家庭中成员的法律关系的规定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适用亲生子女的相关规定”,但对认定扶养关系的标准以及适用的范围没有确切规定。本文认为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包括共同生活、扶养行为、时间上的持续性、主观意愿四个因素;扶养关系的解除方式包括协议解除、诉讼接触、姻亲关系的消亡,以求平等的保护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合法利益,维护稳定长久的家庭关系。

关键词:继子女;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

一、扶养关系的认定

1、扶养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扶养包含着抚养、赡养以及狭义上的扶养。因此广义上的扶养可以理解为亲属之间,在经济、精神、情感等方面的全部或者部分照顾、供养。狭义的扶养是指平辈亲属之间的相互帮扶。继父母子女之间扶养则指的是一种双向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扶养,又包括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之间的赡养。

2、扶养关系的认定因素

(1)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也应当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方面是具有共同生活的外观要件。即在亲戚、邻居等看来,继父母与继子女是以家庭成员的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另一个方面是继父母和继子女都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2)扶养行为。应包括继父母要对继子女在经济、教育、精神等方面作出关心,也包括继父母年迈之后,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生活、精神方面的爱护。如果继父母尚未达年迈就已经去世,由于遗产分配需要对是否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要做出认定则应按共同生活时的实际情况做出对当事人意思的推定。

(3)时间上的持续性。细究时间具体长短,机械地以一天两天或几周来进行全盘切割其实并无意义,这里的时间连续应认定为重组家庭形成稳定的家庭秩序后在出现意外事故之前这种稳定的家庭秩序一直得以保持。

(4)主观意愿。即继父母要有与继子女组成新家庭,并承担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内心意思,同时,在孩子长大有了理性的理解和表达能力之后,也应该尊重孩子的意愿。

二、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

1.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规定不明

对于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能解除,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仅有一些批复做了回答。分别是1988年《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和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2]]第13条。批复中规定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解除,而是应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但在意见中则规定,离婚后可以由继父母的意思中止拟制血亲关系。这不仅是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的认定标准不一,而且拟制血亲关系的确定性、严肃性、稳定性也受到了质疑。

2.完善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途径

扶养关系不能一刀切式地认为不能解除,罔顾当事人意愿和具体情况。也不能随意解除,挑战身份关系的严肃性。应明确具体的解除方法、程序以此保证身份关系的稳定性。

第一是可以协商解除,姻亲关系可以解除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关心照顾的事实当然没法磨灭,但是经过亲生父母、继父母以及有认知能力的子女三方协商,确定解除扶养关系并给予继父母相应补偿的,应当同意当事人的决定。

其次是诉讼解除,结婚后,家庭财产混合在一起,很难区分出养育子女究竟是花费的继父母的钱还是生父母的钱,难免在离婚时在财产方面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甚至使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情分破裂,应当给予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除扶养关系的权利。

最后就是姻亲关系因亲生父母死亡而消失,无从协商或诉讼,若继子女被还活着的亲生父或母直接接走抚养,这对呕心沥血抚养照顾继子女的继父母来说显然不公平,因此这种情况扶养关系仍然应该存在。另一方亲生父或母要接走继子女须经过继父或母的同意并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参考文献

[1]夏吟兰. 薛宁兰.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180-184

[2]周枏. 罗马法原论[M]. 商务印书馆, 2001.169-170

[3]陈爱武.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

[4]王葆莳.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27条解释论[J].法学,2021(09):136-149.

[5]马新彦.论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解读[J].法商研究,2020,37(06):33-46

[6]陈嘉白.准自然血亲的提出及其法律意义[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0(01):132-139.

[7]袁梦阳. 论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D].南京大学,2020.

[8]赵丹. 我国继父母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20.

[9]朱逸柔. 再婚家庭财产继承问题研究[D].暨南大学,2019.

 


[[1]] 《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继父母子女形成拟制血亲,二者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准许解除的判决或调解

[[2]]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中,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异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若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则仍由生父母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