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施工工期延误管理的探析——以某服务楼建设项目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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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施工工期延误管理的探析——以某服务楼建设项目为例

欧阳赞

广东嘉安建筑有限公司 邮编:516100

摘要:建设工程工期管理中,经常因各种主观或客观因素导致施工工期被延误,文章通过对工期延误概念分析、延误证据梳理、工期延误后对发承包人的不利影响。以具体案例进行论证,提出承包人对于工期管理的保障措施,避免因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关键词:工期管理  建设工程管理   工期延误

1、引言:工期管理是指企业或项目为完成合同约定标的所做的计划、执行、检验及纠偏的PDCA各阶段工期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是企业充分利用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拟实施的交付工期进行管理,确保施工进度计划按部就班,实现预期任务的过程。工期管理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建设项目缩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有工期管理就会有工期的延误,由于工期管理受企业管理水平及客观因素等影响,往往会出现履行偏差,因此应高度重视施工工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期的管理,使工程能按期完工,并避免被反索赔而造成损失。本文通过对工期管理理论的介绍,以某服务楼建设项目为例,对建设工程管理中有关工期延误管理进行了探析,并就工期管理方面有关保障措施提出了合理建议。

2、工期延误及延误影响

2.1工期延误及分析

工期延误,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滞后于计划的完成日期,从而导致合同工期的延长。工期延误,按延误事件的关联性可分为单一延误、共同延误和交叉延误。

单一延误一般比较好识别,下面具体分析下交叉延误和共同延误。

交叉延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事件重合时的延误。在交叉延误中,可能会发生承包人、发包人和客观不可控的其他因素同时延误,这个关键在于初始延误是哪一方。如果初始延误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在此时间内承包人造成的延误不会免除发包人的延误责任。承包人有权获得从发包人初始延误起到发包人延误影响结束期间内的工期顺延及费用补偿。只有在初始延误的责任方延误影响消除后,才能由另一方继续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共同延误:共同延误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交叉延误,同时发生两项及以上的延误事件。多项顺延事件在顺延工期同步发生可补偿的费用时,费用补偿可以叠加,但工期不能叠加。

2.2工期延误后的证据管理

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发承包人应及时收集用来支持工期延误关系的成立和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证据不全或没有证据,工期顺延很难获得成功。常见的涉及承包人工期管理的证据有:(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标准或规范、施工图纸、投标书或预算书、有关技术资料等;(2)经批准的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方案、施组、施工报表等;(3)施工日记、监理日记;(4)施工过程中各种会议纪要、协议及谈话记录等;(5)施工过程中有关信函、电话或微信记录、指令、通知、答复、收发文记录等;(6)有关气象报告和资料,以及主管部门或气象、应急管理部门印发的停工文件或下达的指令;(7)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照片、影像资料;(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拨付数额及日期记录;(9)有关设计变更送达的日期、工程材料、机械设备进场及验收时间及相关凭证;(10)有关设计交底记录、技术资料下发时间、技术资料错误或不完整、指令延迟或答复延迟;(11)有关停水停电、道路中断、指令停工等记录记干扰事件影响日期;(12)各种检查报告、技术鉴定报告,如质量验收单、隐蔽工程验收单、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料、延迟验收证明等;(13)各种材料凭证。

2.3工期延误的影响

工期延误涉及到发包人和承包人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工期的延误一般都会对合同双方造成损失。造成工期延误原因错综复杂,可能是客观环境变化,可能是第三方原因,也可能是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或应当承担的风险。一般来说,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提供施工图纸、发包人未及时提供甲供材料,工程变更以及发包人指令错误等是发包人延误的直接原因;发生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地质条件不符、政府要求停工等是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工期延误后,承包人因工期延误将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如现场机械闲置、租期延长,工人工资开支、前期投入资金占用、现场及企业管理费增加等,以及生产效率降低、企业经营计划打乱、企业声誉受损等,还可能因工期延误需承担各种违约金等。对于发包人,工程不能及时交付、影响生产经营或交付使用,不能按预定计划实现投资目的,甚至还要承担对第三者的逾期交付违约金。因此,工期延误表面看是时间的损失,归根到底实质上更多是经济的损失。无论是发包人或是承包人,一般都不愿意发生工期延误。

关于承包人原因延误,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工期计划不可控,二是进度计划没有预留余地,算得太满;三是计划不合理无法实现。具体来说,一般是内部计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指挥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的。那么合同履约过程中如何进行工期管理,当出现延误时如何顺延工期,笔者以某服务楼建设项目为例,就此工期延误等问题进行分析。

3、工期延误管理实例

3.1工程背景

某服务楼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9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实际竣工工期延误377天。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向发包人申报了工程竣工结算书。财政审核后,依据合同约定: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万元,因此扣除了承包人工期违约金377万元。双方就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产生了争议。

3.2竣工结算争议焦点

本案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结算过程中,就工期延误的责任和因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金产生的争议。

发包人认为,工期延误完全是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施工进度严重滞后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多次提出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和增加工人数量,承包人一直没有明显改善;针对被延误的工期,也未见承包人有赶工的措施。另外在施工期间,承包人未提出过工期顺延申请报告。故认为工期延误完全是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竣工结算造价应扣除因承包人工期延误计算的违约金。

承包人认为,工程开工后,项目一直因为征地等问题导致施工现场无法正常开工,开工后又因为发包人迟迟不能确定地基检测单位,无法做天然基础地基检测。因不可抗力的新冠疫情导致春节后持续一个月以上项目处于停工状态。施工过程中,因该项目采用非常规的设计方案,设计错误、设计变更较多,且设计单位出具补充设计或设计变更文件时间严重滞后,导致施工现场经常处于半停工状态。工程全部完工后,应由发包人负责检测的工程检测项目,部分检测报告未出,资料无法闭合,影响主体工程分部验收。发包人委托的消防检测单位未确定,消防检测无法进行,影响项目联合竣工验收。以上内容均在监理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文件中持续多次提出,一直未能解决。工期延误原因客观事实清晰,故提出工期延误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3.3关于本案工期延误的分析

上述案例中,明显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延误的事实,但被延误的工期如何归责,该顺延多少天呢?应从各种被延误事件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工期的延误在各事件的关联中,一般都是单一延误、共同延误和交叉延误的相互混合影响。

经查证,上述案例自工程开工后,前期相继受征地、新冠疫情、地基检测等影响,持续影响工期达120天,虽然期间也有承包人原因进度缓慢的事实,但多数因发包人不能提供工作面和不可抗力的新冠疫情影响,初始延误在发包人,该阶段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后期设计变更迟迟不能提供,导致承包人经常属于窝工待工状态,工人流失后又出现人员不足,故出现监理工程师认为的现场进度缓慢,实则是设计变更延误原因造成的,其中部分设计变更为关键线路的工作,实际综合延误约90天。尽管如此,承包人还是在2022年1月30日完成的所有工作,县安全监督站下发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书》,表明现场实际完工。根据应予顺延后的修正竣工日期,承包人并未延误。同时,发包人正式接收并使用了本案例工程。

尽管承包人在实际可顺延后的工期内完成的施工任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但直到2022年11月10日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实际还延误了166天。经进一步了解,施工过程中应由发包人负责检测的工程检测项目,部分检测报告未出,影响主体工程分部验收。发包人委托的消防检测单位未确定,导致消防检测无法进行,影响联合竣工验收。无法进行竣工验收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故后期被延误的工期还是发包人责任,工期应予顺延。

本案中,因为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不重视资料的收集,不积极主动提交工期顺延报告进行确认,在结算审核中,一度被扣除违约金300多万元。后期承包人通过全面梳理施工过程有关延误事件,认真分析延误原因、延误工期互相影响的关系及影响事件对承包人影响,举证证明延误责任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4、工期管理保障措施

    综上,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期管理至关重要。为更好的做好承包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期管理,避免被发包人等反索赔,当工期出现延误时,应当做好如下几点:

(1)项目管理团队应做好组织管理,健全项目管理的组织体系,做好进度目标的分析与论证、定期跟踪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采取纠偏措施以及调整进度计划。专人负责进度控制工作,编制或修编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确保计划的合理性,是可实现合同目的的。在进度计划审核通过后,必须做好全面的项目管理策划,确保人力、物资、机械、资金等资源能保障进度计划的顺利实施。

(2)主动做好现场资料管理,当出现工期履约偏差时,应认真分析偏差原因及寻找偏差责任单位。当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属于自身原因的,应努力做好偏差分析,并制定有效的赶工措施将延误的工期赶回来。可避免承担无法按期完工的违约风险,将延误的损失降到最低。

(3)工期被延误后,首先应分析延误的原因是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还是双方不可控的(发包人风险)或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然后分析延误事件发生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如不在关键线路上且延误时间未超过总时差,则不可顺延工期,但可能索赔费用。作为承包人,如工期的延误非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一般可相应的索赔由于工期延长而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内部违约金、财务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利润等,具体视延误性质,部分情况不可索赔利润。

工期被延误后,如果业主同意补偿工期则按一般原则处理,如业主不同意顺延工期,要求仍按原工期施工,则可认为是赶工或加速施工,应对赶工或加速施工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二是工程量增加后影响关键线路的工期,则增加的工程量应单独计算工期且与原工期叠加。

(4)延误属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的。比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该类事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如因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指令延误或指令错误,或者设计单位、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工作延误等,此类事件属于发包人责任。承包人在收集整理资料时,应尽量规避发包人主观责任字眼,并完善确认手续,申请顺延工期,同时可申请费用补偿。本案中发包人原因及发包人风险基本贯穿了工程施工全过程,如不加以识别及分析,可能会被误解为延误事件是承包人的责任。

(5)工期顺延有时并非单一的某一方延误,通常会出现客观原因、发包人原因及承包人原因同时发生或各干扰事件出现重合或部分重合的情况,承包人应认真分析原因,提交有利证据证明初始延误非己方责任,这样就共同延误或交叉延误部分工期延误责任将由发包人承担。交叉延误在工程管理中一般比较常见,需要准确判断。

(6)目前工程管理中较多使用横道图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建议承包人编制工期进度计划时,按照网络图进行编制,这样关键线路明确,逻辑关系清晰。当发生工期延误时,很容易找到延误事件发生的节点,以及判断延误事件是否影响总工期。

(7)承包人在主张顺延工期时,应依据合同约定,注意主张时效,以及主张的程序,避免因时效或程序不符合约定不予认可。虽然司法解释认为承包人通过其他资料证明其延误事实主张权利有效,但通常比较麻烦,处理周期较长或处理结果不理想。本案中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曾提出过正式的工期顺延申请,导致结算工作的被动。

5、结语

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及时收集影响工期的各种证据,并按照约定的程序、时效及时申报有关资料,并跟踪闭合形成有效证据。工期顺延同时应证明延误事件与合同相比,造成了实际工期的延误或额外费用增加,以及造成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不是承包人自身责任造成的。加强承包人工期管理,将有力的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避免因工期延误承担违约损失,造成自身经济利益受损。

参考文献

1.王舟芝.建纬观点.同期延误情形下工程索赔的处理.建纬律师(公众号)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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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汪金敏.编著.工程纠纷100招.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

6.李启明.主编.工程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欧阳赞,男,生于1981年,湖南衡阳人,一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中级工程师,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20年,现任职广东嘉安建筑有限公司。致力于施工企业全项目管理、工程合同、工程造价、索赔管理、风险控制等。曾作为中建二局四公司惠州某诉讼案全权诉前代理及中建六局广州某项目工程纠纷法律风险评估及商务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