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融合剖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5
/ 2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融合剖析

韩立群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0000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对于城市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的进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城市设计中存在一定问题,如规划方案与实际建设间的衔接不足,规划方案的落实缺乏保障等,给城市规划的实施造成了阻碍。在我国现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设计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两者融合已经成为趋势。将城市设计成果恰当、正确地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可使城市设计营造的空间成为现实。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引言

在当前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背景下,城市设计作为提升城市品质、彰显城市文化、体现城市特质的重要手段,全面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总体思路和方法已基本形成,但在城市设计管控体系构建、编制成果要求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具体明确,全国各地也在开展差异化的实践探索。

1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1.1控制性详细规划

从历史发展层面看,我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明确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实施之间从战略性控制到实施性控制的编制层次,并对建设实施起到具体指导作用。具体而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用地细分的基础上,对用地的性质、建筑体量以及地块环境、交通、绿化、空间、建筑形体等提出控制要求,通过数据控制落实规划意图,具有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

1.2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一词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出现在北美,取代了含义较窄而且过时的“市政设计”,到20世纪70年代已经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领域在世界范围内确立。在我国,城市设计作为传统城市规划和设计的延伸,依附于城市规划体制,作为一种技术方法存在。1988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是这样定义城市设计的:“对城市体型环境所进行的设计。”《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城市设计的定义是“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环境形态所做的各种合理安排和艺术处理”。相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抽象性来说,城市设计实现从抽象指标到具象空间的“翻译”过程,大家可以直观看到建成后的宏伟蓝图,做到对未来发展建设“心中有数”。

1.3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关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二维空间上对区域用地加以界定,如容积率,绿地率等,城市设计更注重整体建筑群的环境的空间效果,通过对规划层面的内容形象化,提高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的可行性。可以说,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1.4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融合互补

单纯依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在日常开展工作,仍然存在一定不足,例如空间立体方面。而城市设计虽然可提前将规划效果表达出来,但由于其非法定地位,其成果过于理想,有时也难以落地。这就需要实现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机融合,扬长避短,相互弥补优化,促进城市向更好方向发展,对城市建设起积极引导作用。

2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的问题

2.1规划导向问题

在以往的城镇建设中,控规的编制能够为相关建设活动的开展提供科学的指导。具体而言,通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人员能够对城镇中的用地空间进行合理布局。但是,控规的应用很难对林地、湿地及耕地等非建设空间进行有效管理。这导致规划部门很难与林业、水利及生态保护等部门进行有序衔接,不利于城镇规划的高效落实。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城镇规划中必然存在多规不协调等问题,不利于部门管控事权的充分发挥。

2.2规划传导问题

首先,城镇总体规划编制需要较长的审批时间,再加上城市发展变化较快,导致经过审批的规划编制方案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情况,需要规划人员在后期结合建设需求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甚至还有部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无法在实际建设中得到落实,进而给城镇规划建设的高效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其次,部分规划人员没有在总体规划方案中对编制控规的范围进行明确划分,仅是大致划定一个建设用地的范围线。这必然会导致下一层级控规编制的范围存在随意性,无法进行全局统筹。在这种情况下,城镇规划中必然会有区域配置不协调等问题发生,对不同片区控规的衔接造成了阻碍。

2.3更新调整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终极蓝图式的法定规划,这使得其与城市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矛盾。特别在部分经济较落后的地区,规划编制人员很难对城市发展变化加以严格把控,这就导致部分城市在控规编制环节存在未批先用、边编边用以及边用边改等问题。同时,由于控规的实施需要在审批后经过修改才能得到落实。这种繁琐的应用流程使得部分城市在规划编制环节产生了编而不批等问题,对相关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造成了削弱。因此,在后续的控规编制中,有关人员需结合实际构建更加科学完善地控规应用流程,以满足城市发展变化带来的多样化需求。

3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融合策略

3.1完善用地功能

通过参考城市设计的整体用地功能和分区布局,结合实际权属情况合理安排用地。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和法定性,根据《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2018)》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确保生活圈内绿地格局,以人为本,优化公益设施布局,调减居住用地规模,合理增加道路。

3.2构建空间结构

控制性详细规划借鉴城市设计的空间结构,将城市设计确定的特色文化旅游带和产业更新创智带结合起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落实城市门户风貌区和美丽村庄风貌区。

3.3建筑形态控制

建筑高度、建筑强度控制。采纳城市设计控制思路以及视线通廊研究结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上对规划区内部地块落实城市设计的建筑建议高度和开发强度作为强制性指标,对重点地块的界面、面宽、间口率、立面色彩等作为引导性指标。

3.4合理调整控规方向

在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能够为规划内容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这也是开展城市建设的基础步骤。而为了进一步发挥控规的效用,使其满足发展需求,为后续规划方案的审批及实行提供准确的依据,规划人员需对各参与方的利益需求加以综合考虑,保障全体利益的最大化发展。究其原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别,再加上地价、基础设施建设及交通条件等指标存在区别,这使得在确定控规经济指标时,规划人员需对地块的土地价值进行充分考虑,从而使各地区利益发展的需求得到满足,达成维护公众利益目标。同时,在城市规划中,规划人员还应当保障同期区位土地容积率、地块面积以及建筑密度等指标保持一致,避免给国土空间规划的合理性带来负面影响。

结束语

对当前的国土空间规划而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并能为目标地区的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实现有效联动,有利于完成二维平面向三维立体的转变。互补性融合工作开展,一方面使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间的编制成果得到有效校正,另一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使得城市设计的实际成果得到法定认同。二者融合对促进城市空间形态的创造提供帮助,有利于城市地区建设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张春艳,肖潇,吴朝宇,基于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编制方法探索[J],规划设计,2013,(2):58-62.

[2]汤弈.基于BIM技术在新建公共建筑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审查中的应用[J].建筑技术开发,2021,48(23):6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