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背景下河北省乡村“熟人社会”治理秩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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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背景下河北省乡村“熟人社会”治理秩序探究

黄嘉琪 ,宋竹兴 ,李嘉怡 ,许彤阳 ,谢昊彤

河北农业大学  河北省保定市  071000

一、河北省“熟人社会”乡村治理秩序的应然模式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要求民主主体涉及全体人民,农村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典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熟人社会”一词源于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概念,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有一张复杂庞大的关系网。构建“熟人社会”下乡村治理秩序的应然模式旨在发挥“熟人社会”所起的正面作用,推动全过程民主理念嵌入乡村治理,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发挥“熟人社会”邻里互助、道德约束的作用

理想的乡村“熟人社会”模式应一方面维护社会稳定,增进亲朋好友之间的感情,进而构建和谐社会;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办事效率,避免行政审批手续复杂,造成资源浪费的问题,尽可能快的为人民服务。

(二)摒弃“熟人社会”破坏规则、寻租行为的出现

利己主义的“熟人社会”治理模式则会破坏社会规则,法律、政令、规则将被“人情”、“潜规则”所替代,人民得不到法律所规定的的公平机会;“熟人社会”中的俗风陋习仍然是阻碍乡村走向文明建设的一大难题;另外,如若产生排外思想,外人办事将成为一大难题,不利于社会长远发展。

二、河北省“熟人社会”乡村治理秩序的实然困境

(一)“熟人社会”下乡村民主选举效果欠佳

第一,表现为选举宗族派性遗留问题尚在。全体村民常依宗族划分为不同派别,同一姓氏的宗族往往构成坚实的利益共同体,从而驱使村民将选票投给与自己血缘关系和利益关系一致的宗族派系,进而出现强势宗族中少数领军人物对选举的操纵影响。

第二,表现为人情机制影响选举程序落实。在乡村民主选举中,会有相当大比例的村委会、村干部成员动用人际关系参选。部分村委会、村干部利用人情权力关系网络,获得大户家族、乡政精英、县乡政府领导人员的信任和支持,使乡村中的熟人权力网络发挥作用,诱使部分乡村的民主选举演化为人情利益的代理行为。

(二)“熟人社会”下乡村民主监督体制疲软

第一,村民监督力量明显有限。数据显示,在对“乡村公共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正当性”“乡村公务信息公开”“一切公共事务依据法规进行处理”“基层干部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公平公正”等10个乡村治理方面的整体性评价中,受访者满意度最低的两项为“基层干部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基层干部做事向群众负责”。

第二,监督效能尚未充分发挥且监督影响覆盖范围较小。笔者对各类乡村治理组织的信任度评价展开分析,发现对于行政管理组织(基层党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共青团等组织、县公安局/派出所等)的信任度评价最低的两项为“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

(三)“熟人社会”下乡村民主决策功能受限

第一,村民直接参与民主决策的积极性不高。针对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中社情民意反应制度的调查显示,20.25%的受访者表示最近2年内从未向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反映过意见也不愿意参加;针对“参加所在村的重大决策讨论”问题,近八成的受访者表示从未参加过,60.12%的受访者表示愿意参加,但真正参加过的受访者仅占20.86%。

第二,间接民主决策不能很好代表广大村民的意愿。据统计40.31%的受访者认为“少数人决定乡村事务,其他人对此无能为力”这一状况符合所在乡村实际;此外,“在乡村里办事,亲戚熟人比规章制度更管用”已成为大多数村民的共识。

三、河北省“熟人社会”乡村治理秩序实然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乡村民主选举效果欠佳的成因分析

第一,民间自发的宗族惯性根深蒂固。现代选举制度发端于西方“契约社会”,而我国大部分乡村仍然属于传统的“人情社会”,长期以来小农经济的分散性迫使村民形成不同的宗族力量抱团取暖,宗族力量由此成为乡村“熟人社会”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

第二,人情权力网络促成裙带再生产。密集的人情权力关系网络,是乡村“熟人社会”的又一重要特征,当大量与本人、本家族有利益捆绑关系的人参选时,选民易利用利益交换、私人关系等拉近与此类参选人的关系,这一人情权力关系网络通过选举程序和熟人关系快速蔓延,进而加大乡村选举体制民主化、公开化、公平化的难度,滋生贿选、拉票等不良现象。

(二)乡村民主监督体制疲软的成因分析

第一,监督主体行使权力受到限制。乡村中的重要政策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被政治、宗族精英垄断,其往往通过人际利益交换和人际网络拓展,将这种单向度的政策、舆论信息延伸至乡村社会的各个角落。村民对村务中的某些具体事项提出质疑时在大多数情况下要面对浑然一体、利益交织的乡村政治-舆论利益共同体,这使部分村民不得不为了规避遭受打击的风险而放弃对村务的主动监督,其监督能力也受到限制。

第二,人情至上轻视法规制度权责。依靠人际关系网络进入乡村治理体系的干部和管理者,重视人情,轻视法治、规章、权责,相比公共利益和职业要求,人情关系才是这类群体的生命线。在日常治理行为中,损害群众利益、忽视村规民约等现象不足以对其所依赖的人际权力网络造成破坏。

(三)乡村民主决策功能受限的成因分析

第一,村民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权力意识、责任意识淡薄。“权大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使得村民自治中群众的民主决策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民主决策流于形式。由于这种对民主的不全面认识,导致在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后,助长了村务决策的个人专断与非民主。

第二,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近年来由于受经济发展、政策导向等因素影响,村民流动性逐渐增强,村民会议不能使全部村民参加,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熟人社会背景下村民民主决策功能得不到较好的发挥,更甚者导致村民委员会代民做主现象发生。

四、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背景下河北省乡村治理优化路径

(一)优化民主选举机制,增强选举制度适应性

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才能实现乡村民主选举的持续稳定发展。在制度引导上,巧妙利用“新乡贤”和村庄宗族精英凝聚人心的作用,将农村宗族中德高望重的人纳入农村管理人才队伍当中,增强号召力。

严格规范村委会竞选过程,添加选举事后监督的相应条款,发挥德治规范作用。严格规范乡村自治流程,落实定期选举制度,确保村委会成员定期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严格落实任期制,从制度上规避人情关系网络异化的可能。具体方法上,试行比例代表制,鼓励乡村中不同身份结构的团体参与治理;从数量至上原则转变为数量质量并重原则。

(二)解决民主监督问题,完善监督制度公正性

监督的前提是公开,建立监督机制才能切实阻断不公平现象危及群众利益。应拓展村民实际行使监督权的行动和舆论空间,鼓励采取舆论监督等方式,多方面拓宽村民参与监督的渠道,强化监督自下而上解决问题的功能,破除人际权力对乡村行政的严重影响。

增加干部工作中有关遵守法规、制度的政绩指标,使政策法律对村干部积极性的激发程度超过人情;另一方面,将村干部无视村规制度和自治章程等行为记入征信体系,强化其在乡村事务中的自觉监督。设立村务信息二维码,随时随地了解村中政策与信息,保障村民享有知情权。

(三)探索民主决策路径,扩大决策制度民主性

强化村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集体意识、主人翁意识,鼓励村民自觉参与以应对乡村“熟人社会”中部分村民垄断决策的困境。乡村民主决策过程中要遵循相关规定,理顺“村两委”关系,明确其职权范围。要积极发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坚持做到决策过程公平公正,透明公开。

基金项目和编号:河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基金项目 ,编号:202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