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无面额股制度——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55条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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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无面额股制度——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55条

范俊秀

北方民族大学  宁夏银川  750000

摘要:面额股制度有着保护债权人债权和股东利益的功能,但也存在着不能折价发行新股而导致的融资上的缺陷。随着公司制度从实缴制变成了认缴制,面额股制度的根基受到了动摇,为了适应这种改变,无面额股制度应运而生。而面对实行全面无面额股制度还是面额股制度和无面额股制度并存制度的选择时,公司法修订草案选择了二者并存的制度作为面额股制度向无面额股制度的过渡,这与我国目前的情况相适应。但在引入无面额制度仍然存在着二者并存制度的质疑以及对股东权益保障问题的担忧。

关键词:无面额股  公司法修订草案  债权保护  股东权益保障

我国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这表明我国此次修订草案采用了后者面额股制度和无面额股制度并存的方式。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面额股制度,那么为什么现在要引入无面额股制度?采取面额股制度和无面额股制度并存的方式还是全面引入无面额股制度对于我国目前而言更加适合?

一、面额股制度的功能

(一)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现行《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因此股票上的票面金额乘以发行的股份形成的股本总额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若是股票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那么资本将达不到注册资本额。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将对此承担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责任,因此现行《公司法》规定股票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而根据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注册资本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让债权人在理想状态下可以依据注册资本来判断公司的资本充足情况和偿债能力[1]。因此,面额股制度也就具有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功能。

(二)保护股东的权益

面额股制度使得股东都以等于或者大于票面金额出资,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在出资时支付股票之对价的公平。此外,若是允许新股能够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折价发行,那么其他股东的股权就将会被稀释,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权益。因此,面额股制度有保护股东权益的功能。

二、面额股制度的缺陷

面额股制度不允许股票折价发行的规定会给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进行融资造成阻碍。在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股票的市场价格已经低于票面金额时,采用发行新股融资的方式可以为公司获得重整旗鼓的机会。但是由于股票只能平价发行或者溢价发行,投资者在权衡利弊后不会选择购买新股,而是转战二级市场去购买价格更加低廉的股票,这就给公司的融资带来了极大的阻碍[2]。也就正是因为面额股制度在融资上的缺陷使得各国开始由面额股制度向无面额股制度发展。

三、实行无面额股制度的必要性

(一)资本制度的改变

面额股制度的底层逻辑是以实缴制为基础的,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从一次性实缴制到分期实缴制,再从分期实缴制到资本认缴制的转变。在公司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和公司的实际资产的不符成为了正常现象,就算注册资本缴足,又会因为资本的流动和经营的不稳定性,使得债权人无法再依据股份的票面价值和公司的注册资本推测公司的资金状况和运营状况,从而进一步估测公司的偿债能力[3]。当资本不能再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时,不能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新股筹集资金,反而会对债权人不利。反之,若当公司处于困境,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票面价格时,允许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新股更有利于增加公司资产,增加债权得到清偿的可能性。

(二)与国际立法趋势相适应

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开始引入或者全面采用无面额股制度。从1912年美国纽约通过法律允许无面额股票的发行开始,现如今,欧盟、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都引入或者全面采用了无面额股制度。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经历和经验确认了无面额股制度的优越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其中,无面额股制度成立国家立法的一个趋势所在。

(三)解决需要同股不同价的场景

在现实生活中,需要同股不同价的场景时有发生,例如同样的股份,A和B分别用金钱和劳务出资,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B的股份的价格是A 股份价格的两倍。这就使公司在股权安排时,能够更加灵活。面对这样的场景,面额股制度就不能做到,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上述行为就是无效的。而无面额股制度就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为公司提供更灵活的股权架构。

四、实行全面无面额股制度还是面额股制度和无面额股制度并存制

实行全面无面额股制度和实行二者并存制度各有自己的优势。我国学者大多支持实施全面无面额股制度,主要有如下两个理由:第一,无面额股制度推广简单[4],无面额股制度既然全面替代面额股制度,就不用再考虑二者并存时一些制度和法律的衔接问题;第二,无面额股制度可以彻底改变资本信用观念[5]。如前所述,认缴制下资本信用已不能反映公司的偿债能力,全面无面额制度将彻底打破资本信用观念,有助于资产信用观念的树立。但实行全面无面额股制度对现有制度的冲击过大,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采用两种制度并存的方式更与我国的情况相适应。理由如下:第一,不能完全抛弃“注册资本”的概念,而用“资产”概念完全取代“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公司制度中无处不在,注册资本是债权偿还的信用表征[6]。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权、分配盈余。回购、减资、抽逃出资等应承担的责任等等都以注册资本为标准。公司上市的条件,一些扶持、补助项目的条件也以注册资本为条件。实行全面无面额股制度虽然有利于资产信用观念的树立,但也易将注册资本置于一个不重要的地位,造成对注册资本这个“公司骨架”的忽视;第二,大多数公司没有采取无面额股的急迫需求。毕竟跌破股票面值的公司只是少数;第三,无面额股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是一个新概念。在接触一个新概念时,公众总是会产生一种惧怕心理,这是对制度的不了解所致,而了解一个新事物需要时间,采取柔和的过渡方式更能令人们所接受;第四,完全抛弃面额股制度而发行无面额股,光有资产信用的观念还不够,还得有与其配套的法律和制度,国家与其配套的制度是偿债能力测试制度,但我国一直坚持的都是资本维持原则,偿债能力测试对于我们来说还是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因此发行无面额股的条件还未成熟,需要过渡的时间。基于以上原因,采用两种制度并存的方式作为一种过渡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五、引入无面额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无面额股和面额股并存制度的质疑

草案第155条第3款规定,无面额股发行所得的1/2以上计入注册资本,其余归入资本公积金。对此,有观点认为:无面额股被分为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两部分,其实际上就是隐形的面额股,也不能完全发挥无面额股简化制度的优势[8]。但表面上二者差别不大,但实际上二者并存的制度已经解决了建立此制度的根本目的——融资,至于简化制度的条件如今还未成熟,因此为了使面额股制度到无面额股制度的过渡更加自然,草案采取了制度设计更加复杂的折中方案,虽然在两个制度并存的情况下对配套法律和制度的要求会更加严格,但是这也是为了完成公司制度改革所必须经历的“阵痛”。

(二)股东权益保障问题

引入无面额股制度后,股东的股权将面临被稀释的风险,那么如何保障股东的权益就是引入无面额股制度后应当要考虑的事情。一方面,应当要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保证当事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认购股份、支付对价。另一方面,应当保证股价的合理性。要确保低价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在当时的市场上具有合理性,以防股东股权被恶意稀释。

参考文献:

[1]《<公司法>修订草案解读系列——“无面额股”制度的引入》,载北大法宝。

[2] 《公司法修订草案系列解读——无面额股制度的引入》,载北大法宝。

[3]王心茹,钱凯:《公司资本制度功能转变背景下无面额股的引入》,载西南金融2018年第11期。

[4]朱慈蕴,梁泽宇:《无面额股制度引入我国公司法路径研究》,载扬州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

[5]王心茹,钱凯:《公司资本制度功能转变背景下无面额股的引入》,载西南金融2018年第11期。

[6]陈克:《公司资本制度的整体化改进——公司法草案评析(三)(上)》,载公众号天同诉讼圈2022年5月31日。

[7]林凯:《再论无面额股票的功能与引入》,载时代法学2021年第6期。

[8]陈克:《公司资本制度的整体化改进——公司法草案评析(三)(下)》,载公众号天同诉讼圈2022年6月7日。

作者简介:范俊秀(1997年2月)女,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