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标准的有关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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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标准的有关问题

高炜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江苏 南京)210000

摘要: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命案诉讼活动是非常常见的鉴定方法,被众多法医广泛应用,在这个鉴定的过程中,鉴定结果和意见被作为证据引用时,能为案件的推导和指向带来重要的依据和指引价值,同时也往往能确定命案本身的性质。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过程中,对于形成的鉴定意见,并没有一个全国规定统一的规定,所以即使是面对统一命案,法医病理组织学的经过鉴定,由于不同的标准、不同鉴定机构或者是人,就会产生具有差异的鉴定意见。相关部分和机构对于鉴定意见结果的质证和评价也缺乏一定参照的依据和标准,这为法医病理组织学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复杂性,本文接下来重点论述了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关键词: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

  引言

  对于一项命案诉讼活动来说,命案中涉及的死亡方式、时间、原因和机制都需要通过法医病理组织学通过鉴定进行确定,然后由此获取的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证据使用,推动案件的发展和破解。但是从上面所述,因为没有发布全国统一的标准,即使依赖于与相同的文献和有关书籍,也会因为不同机构和鉴定人的原因,让结果存在差异。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诉讼人员在采取法医病理组织学的鉴定意见时,其正确性和证据的质证因为存在不确定性,并且没有准确的保障而带来很多麻烦,增强操作的难度,针对这种情况,判断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意见的正确性也成为了案件破解过程中的关键和必要环节。本文围绕实际案例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和探讨,希望能带来借鉴价值。

  一、实际案例分析

  法医在进行命案的鉴定时,只需要对命案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定,得出具有依据的事实或者说是证据,并不需要了解案件的全部经过和事实,从而浪费了大量时间,阻碍了案件的最终破解。鉴定中重点讲这些专门性的问题作为基础进行分析,作为依据,然后做针对性的鉴定,避免盲目,理清事实与问题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

例如、从记录的某交通事故来看,案件要求通过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死亡原因,而案件事实记录为五月份,某地发生了一件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逸。针对这个案件,某家鉴定机构根据事实,做出了死者因为两小腿造成的开放性骨折,导致的出现失血性休克的死亡鉴定意见。围绕案件事实,对其进行展开性的调查,进一步发展,肇事司机在第一时间并未将伤者送往医院,而是选择一处深山老林,将其抛弃,事后却称当场死亡,害怕才采取这种措施。但是相关法医病理组织学机构,发展虽然两小腿出现开放性的骨折,但并不至于当场死亡,所以中间一定还存在着其他死亡原因,鉴定人员在坚定过程中,发现死者保持着斗拳状的冻死姿势,然后有顺藤摸瓜对山林温度进行调查,最终判定死亡的另一原因为冻死,作为证据,对肇事者进行应有的惩罚。总结就是,对于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来说,正确的事实,不仅能防止误判误检,还能提供一个重要的依据,为破案提供了保障。

  二、鉴定意见的相关依据

  针对上述案例分析,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的依据只是从客观方面考虑,而理论知识也属于一个重要依据之一。其中,主要考虑的是法医病理学等教科书的内容,这方面的鉴定依据更加系统规范,但是不足的地方时,同样存在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很难快速决定出案件的性质,增加了工作的复杂性。由此来看,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中存在的有关依据,存在着广泛性并且操作过程也是缺乏严谨的,这直接影响着鉴定的结果和质量。从鉴定意见的性质来看,鉴定结果应该首先符合案件事实,然后有理有据,客观溯源,无法反驳才能最后令人信服,所以鉴定依据必须与理论结合,合情合理。

  三、完善法医病理组织学坚定标准的有关建议

  (一)加强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的标准意识

  鉴定是非常严谨并且不确定的一个过程,在面对一个理论枯燥,技术复杂的鉴定工作时,也会出现相关的参考书籍和文献作为鉴定过程的依据,但是鉴定人员如何从多样的鉴定文献当中进行正确的取舍,选择出合理的鉴定依据,这需要其本身具有非常强烈的标准意识。但是,从目前的发展来看,这部分的加强还有待提高,对于一名法医鉴定人敬畏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这对于提高鉴定质量以及避免误判误鉴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针对司法一线的鉴定人员进行详细的了解来看,大多人还错字鉴定标准问题,并且鉴定意识模糊,并不坚定,精力往往也用在了具体的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方面,对于意识的培养往往被忽略了,这更说明了鉴定过程中标准的依据和法律法规的的教育所起到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作用。

  (二)规范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标准的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鉴定人员心中衡量事实的依据和引导。但是,在实际的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中,缺乏一定成文成条的规定,作为标准文献被鉴定人员使用,针对存在的问题,需要做针对性的改变,在规范参考文献的同时,也应该缩小教科书籍以及参考文献的使用范围,为鉴定提供更精准的服务,在面对再版多次的教科书选择中,优先选择最新版本。另一方面,一些辅助类书籍和文献,也应该选择具有代表性,并且是由教育部统一公开发表的。最后,一些前沿性和前瞻性的文献,需要有保留的参考,拒绝依赖,只是针对一些参考文献中的索引出处进行重点了解,为后续的查检做好准备工作。

  (三)构建法医病理组织学专家鉴定讨论体系

  一项完善的鉴定过程最终都不可缺少讨论和总结,所以构建专家讨论体系,成建讨论小组是非常有必要的,在面对不成文不成条标准的实际情况下,考虑到成熟统一的的文献并未出台的现状,构建行业内法医病理组织学专家鉴定体制,采取常态化的制度作为依据,是当下最科学、最正确的选择。对于最终形成的鉴定意见来说,也提供根本的保障、客观和科学性。对于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意见来说,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也能更有利于与其他事实之间的印证操作,这个专家讨论体系的构建,也需要完成自身对最终结论的总结。

  (四)制定条文式的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标准

  法医病理组织学鉴定本身十分复杂多样,鉴定过程不允许出现丝毫错误,相关理论参考枯燥难懂,若没有合理相同的归类,会大大增加理解难度。所以,可以尝试采取制定条文式的鉴定标准,不仅直观清晰,而且更便于诉讼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进行比对和研究。尽快制定和发布条文式的标准,是解决目前法医病理组织学存在的问题,最快并且最有效的方法。

四、结语

  法医是非常神圣的职业,法医所面临的职责和任务也是非常严谨并且不容任何错误的,而法医病理组织学作为鉴定中常见的方法之一,是破案的关键,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意见也是重要的证据,为案件发展提供保障,合理分析案件事实、起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能让案件的发展更加顺利。同时,为了让鉴定意见能够高度保持统一,应该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作为依据,保证鉴定意见的质证价值和正确性,发挥出法医病理组织学的真正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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