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导航
期刊检索
论文检索
新闻中心
期刊
期刊
论文
首页
>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
1998年3期
>
“两高”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司法解释不应存异
“两高”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司法解释不应存异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8-03-13
作者:
龚本源
政治法律
>中外政治制度
分享
打印
同系列资源
资料简介
“两高”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司法解释出现了差异。因此,笔者建议:对刑法规定的罪名的司法解释应符合刑法法条原意;对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必须统一。
/
1
“两高”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司法解释出现了差异。因此,笔者建议:对刑法规定的罪名的司法解释应符合刑法法条原意;对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必须统一。
同系列内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年3期 - 值得发掘的标点符号和行款布局特征
1998-03-13
514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年3期 -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文检工作
1998-03-13
71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年3期 - 失业下岗热点问题的治安思考
1998-03-13
6057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年3期 - 社区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
1998-03-13
1288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年3期 - 单位犯罪及其控制
1998-03-13
4614
查看全部
来源期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998年3期
相关推荐
涉税犯罪刑法司法解释浅析
对刑法涉税司法解释的探讨
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评析
刑法司法解释主体探析
浅议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
同分类资源
更多
[中外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烈士纪念馆
[中外政治制度]
关工信息
[中外政治制度]
毛泽东关于共产党员素质的思想
[中外政治制度]
对困境儿童国家有哪些保障措施
[中外政治制度]
五花八门身上字
相关关键词
司法解释
差异
“两高”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司法解释不应存异
/
1
重新阅读
+在线打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