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与界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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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与界定

姜海燕

昆明理工大学   云南昆明   650032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公共交通数量猛增,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也越发增多。因此,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刑法规范是十分必要的。新罪的制定、修改历经了艰辛和漫长的过程,但是要在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新法更非易事。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以来,学界已经对妨害安全驾驶罪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由于出台不久,相关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新的入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问题,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讨论。

关键词:妨害安全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修正案(十一);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还存在距离。实践表明,构成要件越明确,就越容易判断某种解释是否属于类推解释;构成要件越不明确,就越难以认为某种解释属于类推解释,因而越容易被滥用。

1.两者的比较分析

首先,两者的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在法条中没有明确表述,通说将其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险程度相当的其他方法。该罪中的“危险方法”所造成的危险必须达到高度紧迫的程度,其危险必须随时都会向实害结果转化,具备高度危险性,其行为应当具备与放火等四种犯罪相同的致人死亡、重伤的严重危害性,行为性质极度恶劣,一旦实施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被《修正案(十一)》采用了叙明罪状的形式明确进行了规定,即行为人使用暴力或抢控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

其次,两类犯罪在犯罪客体的侵害程度上有显著差异,之所以说不同是因为构成犯罪所要求的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犯罪行为对公共安全的侵害达到高度紧迫的程度,是“危害公共安全”而妨害安全驾驶罪只需犯罪行为对公共安全产生低度的危险即可,是“危及公共安全”。

再者,判断妨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相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需要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具有快速的流动性和波及性,一旦发生危害面积大、危害速度快且持续时间长,短时间内难以控制。对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来说,当妨害行为能够在短时间内波及、严重损害数量较大的不特定人群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如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若妨害行为仅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低度危险,不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或较大的财产损失则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

再次,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驾驶人员和乘客,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并不仅限于这两类人群。

最后,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分析。两者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那就需要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进行推断。如果行为人仅是言语反击、轻微击打司机,其行为对于车辆安全驾驶的干扰程度较低,这时行为人可能对危害结果有所认识,但是无法确定其对结果的发生持希望还是放任态度。如果行为人在驾驶人员和其他乘客反复提醒其危险性,或试图阻止其行为、犯罪行为暂停后又重新开始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推断其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具有放任心理,主观恶性较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法益的侵害程度较高,如果行为造成了公共交通工具不能正常行驶等后果,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竞合犯指的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罪名且该两种罪名均能适用。对于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刑法法条和刑法学界都认可“择一重罪处罚”,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两个罪,即妨害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就是想象竞合,在认定该行为构成新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后,还要看该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的损害或存在潜在的危险。综上所述,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就在于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针对人来说,就是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结果,针对物来说,就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罪名更重的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1年8月第六版

②张亚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重释与限缩适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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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姜海燕(1995.06-)女,汉族,山东人,在读硕士研究生,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