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思政元素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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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思政元素探析

王宝田

广州商学院会计学院 广东广州510000

摘要:个人所得税法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明确了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六个方面的支出。文章对专项附加扣除的思政元素进行了有益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思政元素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即每年60000元),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背后包含着深层次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偏低的减除费用标准虽然可在短期内增加财政收入,但最终压制了中等收入者的积累和消费能力,不利于社会整体进步、调节贫富差距和促进社会公平和谐。调整减除费用标准,体现了社会发展、与时俱进、和谐社会人性化,对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扩大消费需求、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等最直接且最有效。

一、子女教育政策及其思政元素

子女教育是指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父母之外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其他人)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和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在网上曾流传这样一则新闻:为寻求刺激,扬州15岁少年吴某,深夜在城区狂飙摩托车。结果与前方一辆三轮车迎头相撞,三轮车当场被撞出13米远,致使其驾驶人陈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据民警查证得知,吴某长期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父母平时忙于工作,对于他的教育几乎是空白的。因为疏于管教,他从初中开始就辍学了,每天无所事事,和几个狐朋狗友干一些非法勾当。因此,法院判决中向吴某的父母被下发了家庭教育令。但凡父母在孩子犯错的时候,给予及时的引导,而不是一味的放任、包庇,都不会落到这个结果。但是,因该说学校教育也存在一定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子女教育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彰显“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主阵地。学校是最基础的宣传阵地,也是核心价值观培育和塑造的主战场。用什么样的价值观来主导学校教育,就会影响和造就什么样的人才。必须通过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教育教学体制机制,发挥学校作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渠道作用。”的思政教育理念。

二、继续教育政策及其思政元素

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是纳税人本人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支出扣除政策,能够较好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人民群众期盼良好教育与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对提升广大社会成员综合素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满足了终身学习的需求。继续教育可以有效解决部分人对发展继续教育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总体参与率不高优质资源共享程度偏低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落后,经费投入机制不完善,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继续教育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彰显“通过继续教育活动,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紧跟当前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科技发展前沿,不断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更新,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知识结构,提升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思政教育理念。

三、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政策及其思政元素

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支出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彰显有效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兼顾社会公平性合理引导住房租赁需求在大力发展租购并举背景下,通过税收调节功能,实现多渠道保障住房租赁人群的自身权益,有利推动和引导普通工薪阶层的人群树立“租房也是安居”的居住思想,更好实现社会“安居宜居”幸福生活目标”的思政教育理念

四、赡养老人政策及其思政元素

赡养老人是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若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其赡养支出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或者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其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扣除主体。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对于一些低收入的“弱势群体”而言,可能他们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行列,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支出惠及不到他们身上。因此,一是国家可以运用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这部分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妥善承担赡养义务,或者由国家来参与共同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二是引领居家养老,对大多数老人来说,难以享受现代养老服务业的负担,仍然是以居家养老为主,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以使老年人更好地居家养老,感受天伦之乐,避免“空巢老人”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赡养老人支出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彰显“一是激励我国传统孝道,缓解老龄化对家庭的压力。孝道在我国社会养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弘扬并发挥孝文化的重要作用。在运用法律惩戒不孝子女的同时,我们更应在政策上对孝顺老人的儿女予以鼓励,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不能滋长“种田不熟不如荒,养儿不孝不如无”思想,不能让“孝子”吃亏,这样才能弘扬社会正气与孝道。” 的思政教育理念

五、大病医疗政策及其思政元素

大病医疗是指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扣除,是按年来计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大病医疗支出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彰显“一是实现公民健康权,因为健康是人追求生命幸福和尊严的前提和条件,有利于人的身体机构及器官发育完整、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保持良好体制和精神状态,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通过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以缓解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税收负担,进一步实现公民的健康权。二是防范“因病致贫”,因为我国医疗资源供给和收入分配不均、较低的医疗水平和过重的医疗支出,使“因病致贫”发生率居高不下。三是帮助家庭共担经济风险,因为家庭是消费、投资、储蓄等经济行为的基本主体,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税收政策应当对家庭共担风险予以关注,一旦家庭发生巨额的医药费用支出,纳税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之外,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缓解部分家庭医疗支出的经济压力和风险,有助于确保纳税人生活福利均,充分展示了个人所得税立法关注民生人文关怀。”的思政教育理念

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政策及其思政元素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是指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按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上,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以按上述政策规定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彰显“一是减轻家庭养育婴幼儿负担,推动三孩政策落地生效。人口状况是一个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国情,而我国人口年均增长率在下降,迫切需要提高生育率以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通过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切实减轻家庭生养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打消适龄家庭生育的“后顾之忧”,落实我国人口政策,利国利民。二是有利于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现我国对人之生存和发展权利的保障。对于婴幼儿而言,生计成本主要表现在照护方面以确保健康成长,儿童和青少年时期除了确保身心健康外,教育成本也是其必要成本,0-3岁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扣除制度恰可弥补目前对3岁前生活支出扣除的缺失,体现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的思政教育理念

主要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3月25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2022年3月25日

作者简介:王宝田(1958—),男,教授,辽宁省大连市人,现供职广州商学院会计学院,研究方向为会计、财务与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