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梳理了产权和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并将之应用到企业的破产清算,发现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仅可能缺乏效率,更可能导致更多的司法腐败和寻租行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报酬和退出权应该配置给破产债权人,这是一种同时满足了效率与公平的制度安排。我们的破产立法应该构建一个以市场为主、法院为辅的制度体系。
北大法律评论
201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