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一房两卖中的第二合同的效力,关涉基本的法律逻辑和法理构造,在物权与债权严格区分的理论模式下,指向特定物的债权并不对所有权造成些许影响。第二合同有效,能恰当地维护各方的利益,对指向标的物的债权的隐瞒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诈欺。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作合理性解释。从立法论的角度言,对开发商道德背信的惩罚应当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分离。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