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异步审理方式的运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3
/ 2

浅谈异步审理方式的运用

窦仕彩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庭审方式-异步审理。异步审理方式首先出现在杭州互联网法院,随后广州、北京两地的互联网法院也相继宣布采用在线异步审理模式。异步审理模式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和智能手机中“微法庭”小程序功能的上线。异步审理方式作为司法界的新生事物,既有优势也有劣势,经过取长补短后为司法审判所运用,已经是大势所趋。

一、异步审理方式的定义

异步审理方式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自主选择时间登录“微法庭”诉讼平台,完成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接受询问等诉讼活动的一种审理方式。

二、异步审理方式的优势

异步审理方式的出现是互联网高速发展,提供技术平台

支持、法院现代化的必然产物,它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解决了当事人不能同时出庭的难题。传统的庭审方式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出庭或者同时在线,但是由于特殊情况,有的当事人并不能在法官指定的时间出庭或者上线,这在一定程度了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异步审理模式吸收了在线庭审“错空”的优点,又解决了庭审各方不能同时在线的“错时”难题,对于审理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等案件有高效便捷的优势。

第二、切实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的当事人不在本地,有可能在国外或者相对较远的省份。如果现场出庭,不但有长途跋涉的时间成本、还有路途的费用成本、甚至耽误工作的收入成本等等,而采用异步审理的在线庭审方式,就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三、提高了审判效率。随着经济的发展,案件数量的增多,导致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也在增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光有案件质量保证的要求,还有审理案件的效率要求。在传统情况下,法官在安排排期时,遇到预定排期的时间,双方并不能同时到场,那么又需要重新调整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了影响的审判效率。笔者曾经就是审理案件的多年的民事案件法官,在排期工作中就多次遇到安排的日期,被临时的一方当事人以客观原因来不了的临时突变,导致开庭日期又向后曼延,需要和双方当事人沟通,重新确定新的开庭日期,客观上了延长了审限。有了异步审理的庭审模式就可以很轻松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能够让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范围内完成庭审活动,提高了审判效率。

    第四、双方不见面,有效缓解了对立情绪。空间上的不见面、时间上的不同步,这是异步审理方式的一大特色,但这并不影响诉讼过程中双方的观点交锋、意见对抗性。当事人在线通过文字形式陈述意见、发表观点,双方错时上线后通过阅读已有的庭审记录,然后作出自己的回复,客观上避免了同时庭审可能出现的情绪激动、打断发言、甚至上升到口舌谩骂、肢体冲突的情况。

三、适宜异步审理的范围

  诉讼活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综合性活动,它的范围内容

非常广,并不是所有的诉讼活动都适宜采用异步审理进行。笔者认为,以下诉讼活动适宜采用异步审理方式进行。

第一、原告申请撤诉。在传统审理方式中,原告有撤诉

意愿的情况,法院通常会要求原告向法院提供撤诉申请书,对于不能来法院递交申请的情况,会要求原告邮寄撤诉申请书。有了“微法庭”小程序,通过异步审理方式,原告可以在线上向法官表达撤诉的意思表示。双方在线上进行有关申请撤诉的诉讼活动后,形成电子笔录,打印出来放入卷宗。

第二、签署调解协议诉讼活动。有些案件,在开庭当天

并不能当场化解矛盾,达成协议,相反需要在案件审理后,法官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出调解方案。如果事后在法官通过电话调解的方式,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就可以通过异步审理的方式,在各自方便上线的时间内上线回复,完成电子签字,这样就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三、举证质证诉讼活动。对于一些证据较多的案件,

很难通过一次开庭的庭审活动就完成原告陈述、被告答辩、举证质证、事实调查、辩论、最后陈诉等诉讼活动。为了保证正式开庭那天庭审时间可控,所有诉讼活动顺利,那么在庭前进行举证质证活动就成了必要的前提。通过庭前的异步审理方式,双方将自己的证据内容、证明内容,在“微法庭”程序中提前输入,待对方上线后进行质证。在正式开庭时,法官只需要对庭前质证活动中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组织双方进行辩论就行,这样大大提高了正式庭审活动进行的效率。对于开庭审理时,一方或者双方提出有新的证据需要再次提供,法官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有必要出示,那么就涉及到下次举证质证的事宜。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在线异步审理的方式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方便了诉讼,提高了效率,还降低了诉讼成本。

    第四、再次开庭。有些复杂案件,并不能通过一次庭审活动就完成,存在第二次开庭、第三次开庭这样的特殊情况。在以前的传统情况下,就得再次组织双方到场进行开庭审理。双方都在本地的还好,但是对于一方或者双方不在本地,再次组织开庭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了异步审理方式的运用,就可以通过线上进行审理,解决了双方不能同时上线的问题。

四、异步审理方式的局限性

异步审理方式是一个新生事务,还没有得到普及推广,

在适用的过程中显现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异步审理。

   笔者认为,以下两种情况不适合线上异步审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不适用异步审理方式。

第二种情况: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出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需要也不适宜采用异步审理方式。

五、异步审理方式运用的建议

 “微法庭”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的异步审理方式是一项新兴事务,其推广发展需要实践的检验和经验的积累。信息技术与诉讼程序有机结合的进一步发展,终将会使异步审理方式获得普及和发展。目前异步审理方式还没有得到普及推广,比如笔者所在的县级法院,没有向外提供“微法庭”的异步审理小程序。

趋利避害,鉴于异步审理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因此,笔者希望本地区两级法院能早日开启异步审理模式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