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权的法治保障历史沿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4
/ 2

我国人权的法治保障历史沿革

苑栋

西北政法大学

一、新时代背景下人权概念的内涵

人权的概念古已有之,经过资产阶级大革命时代中《权利法案》《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等文件的阐释,“人权”这一概念逐步成熟。如今,世界各国与人权有关的理念和思想在逐步统一。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产生和联合国人权A公约与B公约的相继开放,加之联合国采取的“人权10年”行动,使得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现如今,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人权概念是指: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性倾向、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权包括生命和自由的权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获得工作和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更多权利。人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受这些权利。

在我国,国际上的“人权”概念在得到承认和践行的同时,又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探索中产生了新的内涵。中国共产党始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党,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14亿多中国人民在人权保障上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高度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鲜明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富有原创性、感召力的人权新理念。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成功走出一条符合时代潮流的人权发展道路。

二、我国人权保障的法治道路历史沿革

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相一致。从1840年到1949年,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加上社会政治制度的腐败和经济技术的落后,我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贫、病、愚、乱、散”似“五虎拦路”对人权造成了巨大的戕害。新中国的成立,真正实现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这为有效保障和不断发展我国人民的各项权利创造了根本条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共经历三个时期。

(一)建国初期

新中国成立后,需要有一部根本法将党领导中国人民的奋斗成果固定下来。结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将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内容进行法定化是党和人民的殷切期待和追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与根本大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的经验和吸收借鉴苏联制定宪法的经验的基础上,集合我国的国情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再一次从根本大法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专章规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列举式规定。在民族政策的制定上,结合历史经验和教训,确立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1956年我国完成三大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政治前提。人民不仅在宪法上,更在生产关系上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普遍的、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二)文革结束后

文革结束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人权理论发展越来越务实,越来越符合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快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为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保障。

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第一部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强调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等基本观点,确立了我国在人权方面的基本立场。1997年,我国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报告中还提出,执政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式实现人民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管理。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提高正是从源头上确保了人民的当家作主权利,这一根基的稳固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决定的,也是国家大法予以明确规定的,党领导和支持人民行使权利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是相得益彰的。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政治伦理。我国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载入宪法,不仅是人权入宪,随后人权也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人权保障事业不仅是执政党执政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以根本法的形式,从法治角度落实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重要宣誓,在新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带头遵守和维护宪法,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对人权保障事业进行了长期科学的探索实践,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和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的基础,为普及人权理念提供了保障。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福祉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中国共产党在探索、坚持和发展人权保障事业的长期实践中,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加强对人权的法治保障,通过“司法为民”的司法人权观念和制度建设推动中国人权保障事业蓬勃发展。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中国化在历史交汇期的新飞跃,是带领新时代中国走向人权强国的行动指南,是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方案”,其人权思想内涵包括:(1)“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主体思想,(2)“美好生活”为目标导引的民生人权思想,(3)“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历史人权 发展思想,(4)“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导向的法治人权思想,(5)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础的国际人权观,(6)融通中外“讲好中国人权故事”的人权传播思想。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为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贡献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中国样本开始成为有关国家学习和效仿的典范。“人权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权发展上具有的政治、理论和实践意义巨大”。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通过人权司法保障的方式向纵深推进。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提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进一步助力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人权从根本上说是利益,而利益在法治国家是通过赋予和保障各项权利来实现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从加强完善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对未来发展描摹了前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过程中,人权建设的速度必将加快,人权保障的力度必将加大,人民获得感必将增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必将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积极改革完善各项人权保障制度,以制度现代化与法治精神的高度统一维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三、结语

人权是指人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追求。我国始终是国际人权治理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回顾七十年来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人权保障的进步,用巨变来形容也不为过。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加入20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15 ·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提出,我国将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世界人权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权保障事业一直在路上。完善人权话语体系、实现人权保障法治化、推进中国人权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任何发展都不能墨守成规,更新观念和突破体制机制的羁绊是创新人权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有理由期待,新时代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未来将会更加美好,我国人权事业必将迎来更加快速发展的崭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