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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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

李媛媛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对于遗失物、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有不同的立法规定,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遗失物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尚未明确规定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出于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等目的,盗赃物也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法规应当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兼顾善意第三人权利与原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物权

一、排斥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存在的问题

(一)道德与法律的平衡

部分人认为如果允许盗赃物在市场上流通,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符合道德伦理价值,可能会助长“销赃”,大众难以接受。排斥盗赃物善意取得给民众的法感情带来的伤害总量大于适用善意取得时对权利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伤害。强调民法应对盗赃物的物权进行规定,并非保护恶意的交易行为,而是为了在原权利人的所有权追及和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期待之间的正当价值冲突中寻求利益平衡,原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在道德上无可指摘,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排斥对盗赃物的购买有助于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其本身即是有价值的动产,有可能成为交易的对象,也无法从道德情感上否定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可能。对于善意买受人的购得之物有物权保护的必要。

(二)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平衡

原所有权人本因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丧失占有,若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意味着法律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忽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原所有权人权利的保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针对盗赃物,善意受让人若是在公开市场支付了合理价格并且已经完成交付而获得该物,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法律对此交易行为予以认可,并不影响原权利人的救济,原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选择在法定期限内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只要产权可以转让,将面临转让效率问题,即尽可能保持较低的交易成本。否定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买受人对物权的最终归属不得而知,从而加强买受人和经营机构的审慎查证义务,使盗赃物的流通不具有市场吸引力,降低买赃的系统性风险。实质上,这在增加交易成本的同时还拖延了交易时间,使市场交易效率大打折扣,反而造成资源浪费。买受人以合理成本查证商品来源合法性的手段极为有限,难以分辨是否是“盗赃”,因其物权无法得到制度保障,而不能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此外,当原所有权人为追回原物所花费成本大于或等于该物本身价值时,对原所有权人而言也是无效率的。

二、盗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一)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符合公示公信原则

动产善意取得的本质,是以交易安全为价值诉求,以动产占有公信力为逻辑延伸,是分配物权处分风险的设计。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公信原则是指通过法定公示方法所公示的权利状态,即便公示的内容有误,若相对人合理信赖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或动产占有人进行交易,则对此种交易进行保护。公示公信使第三人可以基于对无处分权人的权利外观信任进行自由交易,即使权利外观和真实权利不一致也受到保障,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公示公信原则所贯彻的法治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公信力保护的是信赖和善意,完全排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违公示公信原则,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合理信赖而与盗赃物的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仅仅因为物品是盗赃物就使受让人对法定的公示方式失去信赖进而也不再产生公信力并不合法理。盗赃物的物权变动规则应当与其他占有脱离物保持一致。物权追及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秩序保障相互平衡均是民法的重要任务。

(二)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现代交易多发生于公开市场或建立在电子商务平台,与之相对应的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也越发突出,相较于出卖人而言,买受人通常为交易信息分配中的弱者,不能过分苛求买受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此外,现代市场交易中的遗失物、盗赃物及其他同类财产仅从权利外观难以判断其真实权利归属。如果否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交易主体为避免承担权利被追回的风险,每次交易前的调查成本会高居不下,市场交易将陷入瘫痪。仅因标的物为盗赃物而使交易行为无效,由此推翻业已形成的财产法律关系,善意买受人还要面临归还所购之物的风险,显然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也会降低交易效率。否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无法应对当代经济深刻变化的需要,肯定盗赃物适用严格条件善意取得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三)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

否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保障了财产的静态安全,但不利于资源配置,善意买受人不但无法取得盗赃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还面临着财物随时被追回的危险,不能按其期待对财物进行加工利用,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有违《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允许盗赃物适用严格条件善意取得意义非凡,特定情况下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同时兼顾财产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有助于节约市场资源和司法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的自由流转可以将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而高效流转要求尽量降低交易成本。盗赃物流入市场几经辗转,若否认其善意取得,允许原所有权人追回,由此产生的纠纷举证困难,浪费司法资源;若承认其善意取得,还可以把善意买受人排除在原所有权人和无权处分人的民事纠纷之外,复杂法律关系趋于简化,使诉讼更加便捷,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路径

(一)完善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法律

法律是实现社会规范化和秩序化最为有效的手段,法律的制定是是实现社会法治的前提条件。当代物权法作为民事关系的基本法,通过界定产权、定分止争,达到解决纠纷实现物尽其用的效果。当社会生活中发生了与真实权利关系不一致的情形时,法律便应当除去此种不一致。盗赃物作为有价值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涉及盗赃物所有权的争议,而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基于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性、科学性,回避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不合理,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阻断所有权追及的效果,也具有盗赃物“合法化”的效果,物权法可以借鉴遗失物的处理规则,承担其明晰物权、实现物尽其用的重任。盗赃物在未进入交易流通前,以盗窃罪、抢劫罪等刑事罪名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无可非议,一旦盗赃物进入市场交易领域,与之相关的交易行为及其效果理应由民法进行规范,且不影响原有刑法责任的承担。

(二)盗赃物适用严格条件善意取得制度

1、盗赃物为特殊物品时排除善意取得

(1)货币、无记名证券为盗赃物时,并非因为善意取得发生效力,货币作为特殊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物上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货币相类似,无记名证券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基于票据兑付的无因性,也不得请求回复。

(2)排除被盗抢之个人特殊情感联系物和极其稀有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荣誉载体、珍贵文物等。对特定个体具备特殊意义的物品,无法衡量是否符合“支付合理对价”,并且与原权利人有深厚的关联性,而对受让人往往只有经济价值。文物买卖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是国际惯例。

(3)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作为盗赃物时,绝对排除适用善意取得,如盗赃物是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等禁止流通物时,必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遵循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2、通过拍卖、公开市场购得物绝对适用善意取得

如果在公开市场或拍卖场所买得盗赃物且实际占有,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应当认为盗赃物的所有权由善意的第三买受人取得。公开市场指公开交易场所,具备相对公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物权变动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变动物权的合意而不是其他,在公开市场上达成的物权变动合意更值得保护。公共场所经营商品的来源合法性,理应由国家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而非由受让人承担风险。即便交易标的为盗赃物,原所有权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也应受到限制。在公开市场交易下无须再强加给购买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讨论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规则需要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线上交易在增加交易范围频次、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风险,低价成为电商平台吸引客流的营销策略,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也使低于市场均价买卖成为新常态。因此很难通过“公开市场”和“支付市价”等传统判定标准来确定善意与否。从“平台端”即交易中介入手解决盗赃物权属问题,形成原所有人、网络交易平台与善意买受人的三方责任结构,缩小匿名销赃渠道和利润空间。

(三)设立有偿回复制度,规定回复期

盗赃物也可以参考遗失物处理规则,规定回复期限,设立有偿回复制度。回复期间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一旦经过,回复请求权即丧失;在时间起点上应采用客观时间即“从被盗、抢之日”起算。在保护所有权人物权追及的同时,避免权利陷于长期不稳定的状态而有损交易安全。盗赃物参照遗失物处理规则“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物权法既要注重保护物的归属,又要保护物的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在于在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之间寻得平衡设立有偿回复制度,有利于平衡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

四、结语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最可表现法律上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盗赃和遗失物如何处理,是善意取得制度上最困难的问题”。在民商事交易活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民事主体的交易环境也发生了剧变,立法不应当回避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尽快将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并对其如何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化解因信息不足导致的交易安全威胁,从而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为我国发展繁荣有序的市场经济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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