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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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研究

李燕雯

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513100

摘要: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推进,不动产登记档案已成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最主要的信息资源。因此,在统一登记工作开展之前,将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对于推进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建设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未来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建设路径,希望能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信息共享

一、数据共享的现状

(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的现状

不动产登记数据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是不动产登记业务中产生的信息资源[1]。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土地、房屋、林地、草原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具备了实现数据共享的条件。但是,由于我国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的要求,使得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不仅影响了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建设进程,也不利于维护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努力形成一套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建设标准体系和技术方案,以推进统一登记制度实施。

(二)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项经济活动不断增多,同时也增加了不动产登记工作量,导致不动产登记档案数量不断增多。与此同时,不动产登记工作也需要更多部门参与进来。因此,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交换、数据库标准等均没有统一。例如,在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共享方面,各地部门都在积极探索不同的共享模式,例如:有的地区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档案全部集中起来,然后根据需要进行查询和利用;有的地区则采用统一的平台和数据库,由当地统一管理和使用;有的地区则是以“数据开放”为目标,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有的地区则是采用“目录索引”模式来实现数据共享。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共享工作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共享实时互通机制

(一)必要性与重要性

我县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档案收集不完整、保管期限不明确、查询不规范等问题,这严重制约了我县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对此,在现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共享实时互通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确保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在全县范围内的全面覆盖和及时更新。通过建立健全具体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强化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有利于有效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安全[2]

(二)数据整合的具体任务

对于已经构建好的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数据库(例如城镇地箱数据库、农村承包地数据库、城镇房产登记数据库),可以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为依据,构建不同数据库之间的相关映射关系模型,在对原有的数据库中数据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后,将其转化为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要求相一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对于没有建立数据库,但已经有了不动产登记电子文件或部分电子数据的数据库,根据最新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提取并转换电子文件箱中的数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所需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并按照相应的规范建立相应的资料库。

如果没有电子数据,而仅仅只有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的数据库,那么就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输入数据,并对电子数据进行补录,对纸质档案采取数字化扫描的方式进行录入,在经过数据规范化整理后,构建出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要求相一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三)数据共享的具体要求

一是在数据分享过程中存在的记录问题。房屋交易管理和不动产登记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数据共享的实时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上都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因此,双方都应该构建一个安全有效的数据共享日志,以便于明确双方的责任。二是网络上的信息分享问题。因为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系统都需要通过互联网进行访问使用,而不动产登记系统一般都是在局域网或者政务内网中运行的,因此,对于数据的共享,不动产登记中心应该事先进行考虑。可考虑采用专用光缆的互连方式,或采用网闸等设备进行过渡。

三、解决数据共享问题的方法及对策

(一)成立大数据中心,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鉴于当前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工作存在的问题,应成立不动产登记档案大数据中心,由政府部门牵头,整合各部门相关档案信息资源,并由大数据中心进行管理。同时,还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提供法律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建设已经成为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

[3]。随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互联网电子政务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在国家层面已经对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建设进行了统筹规划和部署。因此,在今后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建设中,应以此为基础,逐步推进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建设,促进我国不动产登记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数据质量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各登记中心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检查制度,将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作为检查重点,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解决。比如在登记工作开始前,工作人员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对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进行检查,保证各类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一致性。在发现数据出现错误时,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修正。如果发现数据库存在错误,应及时对数据进行删除或修改。此外,在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建设过程中,还要严格执行档案数据质量检查制度,尤其要重视原始资料的审核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掌握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加大数据共享的研究、利用

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研究,可以有效地促进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建设。尤其是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过程中,由于各部门业务流程不统一、数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得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建设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同时,还要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的考核机制,将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建设工作纳入到相应的考核体系中,从而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建设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四、结束语

总之,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在开展数据整合工作之前,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数据整合涉及的工作进行充分研究,科学合理地制定出相应的方案。在实际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整合时,应遵循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李依宸.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研究[J].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引文版)工程技术, 2023(4):4.

[2]陈鸿波. 不动产登记中的房产与地籍测绘数据整合分析[J].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工程技术, 2023(4):4.

[3]李鹤. 浅谈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权籍调查中的房产数据查档与调查核实[J]. 辽宁自然资源, 2023(1):2.

作者简介:李燕雯1977年10月6日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汉族本科助理工程师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研究方向: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