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援助制度的中国特色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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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援助制度的中国特色

白金莲

扎赉特旗法律援助中心  内蒙古  兴安盟  137600

摘要:法律援助是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伴随社会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规范制度,这不仅是人类文明的结晶,还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为满足当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不断调整、改进,法律援助也被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且深受社会群众的尊重。未来,应当以用中国制度解决中国问题的思路,以法律援助量的扩大为基础,以质的提升为核心,使得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助力于让人民群众都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制度;中国特色

前言:《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使其能够享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待遇。还可以体现法律的正义、公平,也可推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1.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由实际作用与功能视角来看,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是指国家针对社会上那些无权无势,且因经济原因而无法支付相应法律服务费用的弱势群体,或者因其他各种原因而难以接受法律服务的民众,在自身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基本法律制度。具体来讲,当一个人凭借自身力量很难维护自身权益与权利,或者无法全面解决所遇法律问题时,身处法律诉讼环境中的弱势方,可有选择性地寻求某种力量的援助,并依靠其所提供法律援助来争取个体所应享有利益与权利。无论在传统社会发展阶段,还是当今社会,国家政府在社会整体发展过程中,具备了其他任何一种社会力量或组织机构都没有的制定规则与标准,科学促进既定规则标准有机转变的能力:国家政府既能通过顺应社会发展时势制定全新规则制度来转变弱势群体在法律诉讼中的劣势地位,也可通过科学增加专业法律服务工作数量和实际质量,丰富相应法律制度设施的建设等形式,来有效调整法律诉讼双方的对比力量关系。由此可见,当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寻求某种力量来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时,这种力量势必与国家政府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由本质发展意义层面出发,分析得出法律援助制度不但是一种能充分体现国家职责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形式,更是我国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基本追求。

2.现行法律援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援助资金供给不足

法律援助的资金供给问题普遍存在,2018年,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为26.5亿人民币,占全国财政的0.012%左右,而日本同年的法律援助占比已达到了0.052%。法律援助模式的适用与主管部门的经济支撑是不可分割的。以英国为例,英国早在2001年就在偏远地区设置了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在2017—2018年,法律援助局共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投入高达84800万英镑,在民事法律援助领域投入了69900万英镑。我国人口基数远超大多数国家,而法律援助资金的支出极大部分取决于援助案件的数量,庞大基数下不可避免地就产生了人均援助补贴资金的不足。就市场发展规律而言,不利于促进律师对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2.2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缺陷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其中包括受虐、家暴的亲告罪情形。就法律援助受援助人主体而言,譬如受虐人是精神病人,抑或是没有自主能力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监护人也可能就是施暴方;困难儿童的法律援助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边缘化问题。同样,主体要求不应当过于严格。此外,还存在急需法律服务但是只有能力承担部分法律服务费用的特殊主体。

2.3律师分配与评价机制不合理

基于合同制法律服务提供模式,其实际会产生一定的垄断效应,譬如某类案件集中于某个律所,就律所的盈利性而言,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没有竞争,便很难保障案件援助质量。同时,因为垄断效应,其他市场主体过于被动,丧失参与度。律所处理法律援助案件大多采取的是轮换方式,如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就由所里刑事方面的律师轮换分配,每个律师轮一遍再重置轮换。此种分配方式就是律所逐利性的表现,降低负担成本的同时,不考虑分配问题,某个律师是否更适合某种案件,能否产生更好的法律援助效果与质量便被忽视了。此外,在法律援助评价方面,法律援助机构把评价工作直接交与律师方实施,也未能体现合理性。

3.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未来发展

3.1为律师援助提供制度性保障

为最大限度实现律师在援助制度方面的功能,国家需为援助制度提供制度性保障,以便律师可以发挥援助作用。由于社会群体存在社会正义方面的诉求,如果法治无法给予群体社会正义,群体容易失去对法律的信心,在此情况下,弱势群体会采用暴力方法解决问题,而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法治的建设。所以为实现社会正义,改善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定位和作用,国家应不断完善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强化律师援助的作用,可为当事人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进行有效保障。实际工作中,国家应不断优化律师援助人权保障机制,人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政治、法律方面的标准,由于律师援助工作不断推进,现行律师援助制度获得了宪法方面的制度支持,并且很多国家的宪法已经确立律师援助权利,所以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全面突出宪法的公民援助权利,也可以使援助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律师援助工作也可顺利、有效地开展。其次国家还应提高法律援助法的法律位阶,结合国情科学制定法律援助法。基于立法,国家应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对象可以在哪一条件下享有国家经济保障,以便社会群体的实体权利拥有法律依据,可以变为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特殊社会群体,国家还应用适宜的法定程序保障群体的物质利益和合法权益,以便有效解决利益纠纷问题。由于许多特殊群体处于贫困和身心不健康的状态,其法律诉讼和维护权利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不仅免费提供法律援助,还要通过司法、立法等手段,确保特殊群体能够享受到必要的帮助。

3.2为律师援助提供程序保障

在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如果被告人受经济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没有指定辩护人,法律可以指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因此司法解释应明确被告人受其他因素影响都涉及哪些方面,还要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是否有权参与审核援助对象,这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群体的尊重,还能避免法院滥用裁量权。同时法院和律师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是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因素。为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应该加强对法律援助申请程序的管理,明确规范申请人的资格、义务、期望、期限等,严格控制申请材料的审查时间,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3为律师援助提供组织保障

为确保法律援助的有效实施,政府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并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使被援助者享有司法公正的权利,并免于受到外部因素的侵害。只有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实施法律援助,避免出现不同地域之间的法律援助发展失衡,防止地域性差异,这可推动法律援助的发展。此外,国家要给予法律援助充足的资金支持,如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以及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等方式获得援助基金,只有资金储备充足国家才能全面发展专业律师团队,才能为更多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的发展促使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需求不断增加,为体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并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国家应不断优化、调整法律援助制度,还要根据国家发展情况,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研究成果,为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彰显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中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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