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建明,男,29岁,浙江省金华市人,无业。1993年8月9日被逮捕。陈建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一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该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建明与赵素英因债务纠纷,于1989年10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1989年10月起至1992年11月止,陈建明分月支付赵素英本息共60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