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税收共治新格局 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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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税收共治新格局 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

龚玉芹

身份证号码:652322198306194527

要:近年来,国家税务部门积极探索,持续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税收征管格局在多方协同中迈向共治。随着税收共治不断走深走实,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实现质效双升。

关键词:税收共治;税收征管;现代化;策略

一、构建税收共治的深刻内涵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作为“国之血脉”,税收关乎千家万户,涉及方方面面。

1、税务机关内部的协同共治。一方面,税费服务、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和其他税收业务部门要明确好各自岗责体系,同时加强好税源信息和互动沟通。具体来说,无论是总局层面的各税种司局、纳服司、征科司、稽查局还是地方层面的纳服、征管、风险管理、税源管理部门,都应该在上级部门的统一调度下,利用好信息化的各项技术手段,提高智慧办公、智慧协作水平,加强税源管理。另一方面,总分层面、各区域部门层面要提高协作沟通水平,保证上下贯通、左右互联。具体来说,上层单位与基层单位间的控制链条要贯穿打通,提高决策层对基层信息的了解掌握,重要情况要第一时间掌握处理,实现上层单位对基层信息的实时指挥。同时,各地区部门间也要打通连接渠道,征管信息实时交互,推进区域间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构建成贯穿各级税务机关、覆盖各区域部门的税收征管网络。

2、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协同共治。一方面,借助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服务平台,实现税务部门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互通互联,加强税务部门与国家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业务衔接,保证电子凭证在社会各层级间的通畅使用,在实现交易信息数据化的同时也为交易主体提供大量便利,切实提高交易主体(纳税人)获得感与满足感。另一方面,通过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公安、海关部门等部门间信息的交换和联动执法,对社会经济主体的涉税信息、财务信息、法律信息进行有效共享,构建精准高效的多部门监督体系,推进跨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建立以企业内部数据驱动的多部门税收“共治”格局。

3、社会各方的协同共治。发挥好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在税收服务、宣传、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社会涉税结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主体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促进纳税主体在涉税事项方面的专业性和规范性逐步提高。同时加强对涉税中介的严格准入和有效监管,及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严格执行。利用好税务系统内部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对涉税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提高行业整体专业水平和自律水准,从而发挥社会部门的媒介作用,实现社会层面的协同“共治”。

4、征纳双方的协同共治。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要构建新型和谐征纳关系,需要征纳双方的共同努力。税务部门作为治理主体,要从服务纳税人的角度做实做细做优纳税服务工作,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从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出发,打造一体化的税费服务体系,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纳税人缴费人也要积极参与到税收“共治”格局构建之中,提高纳税遵从,明确纳税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及时主动申报相关涉税信息,实现征纳双方协同共建共治共享。

二、当前我国税收共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1、思想共识不足,主体参与度不高。部分政府机关缺乏国家治理一体化的整体认知和大局意识,未能充分认识到税收共治在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构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而是片面地认为税收共治与本部门工作并无太大关联,实践中还存在各自为政、互不关联的情况。

2、信息共享不畅,数据运用效果不佳。金税三期系统全面推广上线后,大数据云平台的推出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为税收治理提供了坚强的信息化基础,进一步提升了涉税数据的分析识别度,降低了征纳成本,提高了税法遵从度。然而在实践中,税务系统内部还存在信息系统整合不够、数据共享不畅、数据与业务融合不深等问题。

3、法律依据不健全,主体约束力不强。目前我国税收共治的主要法律依据只有《税收征管法》,具体体现在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略显宽泛,缺乏实践层面可操作性,存在“仅规定义务而未规定责任”问题。

4、国内外环境变化,凸显征管困境。从国内看,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征管的对象以实体经济为主,征管手段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固定、经济收入稳定的市场主体。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社会保险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征收职责的划转,税务机关面对的纳税人、缴费人数量急剧增长,兼之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大量涌现,纳税人、缴费人生产经营呈现出多元化、隐蔽化趋势,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重,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三、构建税收共治新格局 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

1、税务部门身先士卒,担当表率。一方面从思想上认识到“税收共治”的重要意义,克服原有的“管理”思想惯性,以“现代化治理”的目标作为税收征管的首要原则。另一方面从行动上落实“税收共治”的各项要求,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在政府职能部门、社会部门和纳税人之间探索建立多渠道联系网络,通畅纳税主体反馈监督渠道,同时加大对“税收共治”的宣传引导工作,做凝聚社会共识的积极推动者。

2、政府职能部门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政府各职能部门作为现代化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既要各司其职,负责好主管工作,又要通力合作,协同实现整体社会的治理优化升级。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市场监督部门、公安部门、金融部门等职能部门都要提高“共治”认识,与税务部门做好配合沟通,杜绝“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加强对纳税主体的信息沟通,保证税收征管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3、社会部门各尽其职,大力参与。以行业协会和税务中介为代表的社会部门要明确自身在“税收共治”中的定位职责。作为政府部门和纳税主体间的重要连接渠道,社会部门要发挥其专业性强、与纳税主体联系密切的优势,在税收服务、宣传、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营造崇尚税法、遵守税法、捍卫税法的浓厚氛围,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于税收共治的“认同性”,切实推进税收共治。

4、纳税主体遵法守纪,严格监督。一方面纳税主体要提高对依法纳税认识,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涉税事项办理,通过国家税收完善的制度性安排和便捷操作模式诚实守信完成纳税申报,配合税务部门完成税收征管工作。另一方面纳税主体也要增强“共治”参与感,深入持续参与税收治理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税收立法、重要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税收事项决策的征求意见等;同时大力发挥监督作用,通过情况反馈、举报投诉、行政复议等合法合理的方式促进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逐渐改进完善,实现共治共赢。

结束语

总之,税收共治是相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税收治理,可以理解为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集中体现。作为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措施和征管改革的理想状态,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可以调动起社会各层面、各部门的力量,在税收征管的各个领域发挥巨大作用,实现多元交互、互利共赢的效果。在税收共治的大格局下,社会各部门协同合作参与税收治理,绘就税收征管的美好蓝图;同时税收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税务部门也将进一步融入国家治理,以税收征管为社会共治把薪助火。

参考文献

[1] 李波;王彦平.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实现路径探析[J]. 税务研究,2021(16):131-133.

[2] 张婕.整体政府视角下税收治理的经验与启示[J]. 税务研究,2020(22):366-368.

[3] 高博楠;王志刚.关于完善涉税数据共享制度的几点思考[J]. 税务研究,2023(02):218-219.

[4] 李林;杨国栋.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J]. 经济研究参考,2020(26):487-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