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普惠金融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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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普惠金融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张皓钐 ,黄忠 ,许鑫革

西北民族大学,甘肃省兰州市,730000

摘要: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为金融行业的方方面面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变革,同时促进了数字金融、普惠金融等新业态蓬勃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如信息披露、公平等问题。新的时代背景下需要新的途径来维护消费者权益,本文剖析了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为消费者权益保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水平的途径与建议。

关键词:数字普惠金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引言

20169月,G20杭州峰会颁布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明确提出"设立针对数据普惠金融服务的负责任的消费者保护"规定,充分体现出在数据普惠金融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障应与时俱进。由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时间相对而言较短,其具有的技术风险、交易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使得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多样,加大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杂度和难度。

二.相关文献综述

Hillebrand(2009)分析认为,由于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各类金融服务技术日新月异,产品更加复杂化,金融消费者因为认知问题可能出现选择了不匹配自身金融服务需要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增加了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能性。Ralf Sydekum(2018)发现随着金融市场面貌不断变化,金融机构开展了更为高效的二十四小时在线业务来满足客户的需求。此外,网络黑客会通过攻击相关应用,收集大量金融机构用户信息,来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学者陆岷峰、吴建平(2016)等认为,由于数字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导致了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虚拟性,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陷入巨大危机之中,金融消费群体也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弱势群体中。余文建(2021)则指出,由于金融科技和传统金融服务的深度结合,普惠的金融服务也为众多金融消费群体带来了极大的便捷。因此应该发现新时代中出现的新变化,寻求数字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新途径,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的利益。

三.数字普惠金融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数字普惠金融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新机遇

1.拓宽了金融消费者获得金融服务的渠道

随着数据科技的日益发达,用户借助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转账和投资等服务,从而形成大量交易信息。在数字时代的当今,消费者获取服务的渠道已经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在线下进行,线上交易的便利性在不断地凸显。 同时,金融机构也依托大量消费者信息,结合自身的优势和用户特点的基础上,利用云计算等技术发掘用户的金融服务需,不断地丰富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内涵。

2.数字化技术促进金融监管能力的提高

无论是在金融政策还是法律方面的制定上,相关条款中更多的内容开始围绕着数字时代的提点进行改进,监管的有效性得到增强。此外,将数字技术运用于监管中能够显著提高监管的效率,尤其是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和金融服务市场宣传领域的数字化工作正在不断完善,分析评估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数字普惠金融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挑战

1.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形成的挑战

金融机构占据着信息、技术等优势,这就决定了金融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为了防止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损害消费者权益,就需要金融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以及告知的义务,并且需要保障内容的真实有效。数字时代,金融机构设计的金融产品一般需要线上操作,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做好告知和及时信息披露等义务,就会大大阻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实现。

2.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权提出挑战

金融消费者通过数字平台等方式购买产品和服务时平台也在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个人信息,产品偏好等等。这些信息在当前的数字时代是极其具有价值的,因此这就会引起部分不法人士通过黑客技术进行盗取信息。根据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近半年,网民平均每周收到垃圾邮件18.9封,垃圾短信20.6条,骚扰电话21.384%的网民亲身感受到了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权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

四.加强数字普惠金融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模式

虽然201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立法上,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不匹配,没有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由各个分业监管部门各自制定规定,也未制定国家层面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法规。监管方面金融机构具有跨行业经营的特点,随着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能不再适用于分业监管的体制安排,可以借鉴国际上的解决方案,建立一个专门的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构。

(二)提升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数字金融素养

我国当前许多金融消费者仍然存在着数字金融素养缺乏的情况,这也是近年来网络诈骗,电话诈骗,金融诈骗等频频发生的根本原因。金融机构应该更加针对一些数字金融知识匮乏的群体进行宣传教育,可以结合线上和线下的方式,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来增强金融消费者对网络电信诈骗、非法金融活动等的风险意识。其次,构建多元化、系统化的数字金融教育格局,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等主体应多方合作,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渠道开展数字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

(三)构建有效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投诉数量一直高居不下,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应该共同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首先,需要保障的是申诉渠道的有效和畅通,否则金融消费者难以主动保障自己的权益。其次,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该制定一个完整的申诉流程,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通过该流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申诉的渠道应当是多种类型的,比如通过电话信函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多种类的申诉渠道更加易于金融消费者维权。

参考文献:

[1]Hillebrand G.Before the Grand Rethinking:Five Things to Do Today with Payments Law and Ten Principles to Guide New Payments Products and New Payments Law [J]. Chicago Kent Law Review,2009,83.

[2]Ralf Sydekum.Can consumers bank on financial services being secure with GDPR?[J].Computer Fraud & Security,2018(6):11-13.

[3]陆岷峰,吴建平.关于创新发展普惠金融策略的思考[J].吉林金融研究,2016,(07):1-7.

[4]余文建.关于数字化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思考[J].清华金融评论,2021(10):6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