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省1989年2月28日《关于撤销沁阳县设立沁阳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沁阳县,设立沁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沁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沁阳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89年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