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本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森山三郎,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涉外部部长。委托代理人:魏友宏,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89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