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助推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辽宁探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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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助推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辽宁探索

王哲

朝阳市委党校  辽宁 朝阳 1220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系列重大问题,其中包括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此,探索多措并举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不仅仅是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对护航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也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

一、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公开的论述

政务公开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前提。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强调,“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要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内容、标准、方式,加快制定并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要求,“要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要创新公开方式,扩大政务公开参与,注重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懂、听得懂、能监督、好参与”。

(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用建设的论述

信用建设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保障。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提出,“要从制度和规则层面进行改革,推进包括放宽市场投资准入、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权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着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要求,“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保障营商环境的论述

法治保障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手段。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强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提出,“一要落实好纾困惠企政策;二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三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四要高度重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当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多措并举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成效分析

(一)数字政府建设下政务水平显著提高

近年来,辽宁省聚焦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着力编织好“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三张网,全力构建智慧高效的数字政府,致力于打造便捷高效、公平竞争、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2021年11月,辽宁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智能化的数字政府运行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全领域、全业务、全流程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将数字政府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赛道。辽宁省通过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服务场景涵盖一网通办、大数据金融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等,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服务效率。

(二)协同监管模式下监管效能持续优化

协同监管是联合不同政府部门的力量,集中统一开展行政监管职能,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必然趋势。辽宁省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有效归集各部门各级各类监管数据,为开展协同监管提供统一的平台支撑。

2018年,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正式建成启用,与国家、省级、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对接,从而建立了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实现了全方位的数据共享交换功能。目前,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汇聚省内各部门、各地区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归集了企业信用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社会组织信息、道路物流信息等多类数据,完善部门间的联动机制,通过数据共享与交换,推动政务信息共享与业务监管协同应用,从而确保高效、有序的协同监管机制能够有效运作。

(三)法治引领保障下营商环境明显改善

在强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引领,促进立法完善方面,辽宁致力于打造更加科学完备的营商环境法治建设体系。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出台了一系列体现辽宁特色的营商环境领域立法。早在2016年12月,我省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国内第一个发布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立法的省份。在规范政务服务方面,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等法规;在保障企业权益方面,则出台了《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规;在完善信用环境方面,则出台了《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决定》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困境梳理

(一)政务公开水平仍待提升

在政务服务水平方面,省内部分地区“受理条件、跑动次数、承诺时间、办理材料”等方面仍有压缩空间。以“企业印制发票审批”服务事项为例,在办理材料上,省内还存在部分地区未公开申请材料的情况。其次,“双随机、一公开”仍有提升空间。一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内容要素不完整。完整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含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要素,但还存在部分地区的公开要素不全的问题。二是随机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公开不佳。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例,省内部分市区政府未公开2020年生态环境部门的随机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最后,在互动平台建设方面,个别单位网站仍未提供搜索功能或搜索功能不可用,如辽宁省瓦房店市。此外,省内部分地区的政务服务网站也尚未提供高级搜索功能、未与政务服务平台打通等问题。

(二)执法规范性亟待加强

目前在实践中辽宁省仍存在执法标准规范不统一的问题。还要清单化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等首先体现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标准方面的问题。目前存在各地区的信息公开差异较大。其次体现在执法规范性方面的问题。现阶段仍存在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等问题,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在落实政策和提供服务时存在因企业而异的情况,执法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行政裁量权存在滥用的风险,这不仅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维护,也增添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不利于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此外,执法规范性的问题还体现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辽宁省部分地区的政府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不够清晰化和规范化,难以对行政执法形成有力监督,这无疑不利于政府执法权力的限制和规范。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从监管创新来看,辽宁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完善。近年来,辽宁省极其注重信用建设,2021年11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辽宁信用建设的立法工作,积极探索以信用为标准、数据为基础的全链条监管模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不及时、不够量、质量不高; 失信惩戒机制运行不畅;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在监管全过程中嵌入不够等突出问题。此外,由于各市信用工作开展不平衡,省直部门对信用工作重视程度差距较大,一些地方还存在信息壁垒,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间的联合惩戒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协同共治,监管合力尚未形成,限制或禁止性不明显、不全面,“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

四、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一)逐步推进政务公开改善营商氛围

首先,应当坚持群众导向,依托大数据平台找准群众需求点,提升群众对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度。为此,需要政府结合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平台上的群众意见反馈窗口咨询情况、以往依申请公开的情况、群众热线咨询情况、已公开事项的阅读量、点击量等信息数据,运用大数据智能分析手段,描绘群众对于政务公开的需求画像,分析研判群众需求,并相应地调整公开范围。其次,构建以网上发布为主的政策发布新格局,全面优化政策解读,让群众第一时间知晓理解政策、配合执行政策,推动执行机关第一时间贯彻落实,切实做到按法律法规办事、按政策规章办事、在群众监督下办事。最后,针对辽宁省各地公开平台搭建水平参差不足的现状,各地政务部门应当努力提升自身互联网技术水平。一方面,各区域自身应强化平台搭建技术的学习,优化政务公开平台的网站效果;另一方面,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下级政务公开服务网站的督查考核力度,将其纳入考核评估指标,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政务公开要求,提升各地政务公开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二)规范执法行为激发营商动力

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遇到的问题呈现复杂性、跨界性等特征,在传统执法模式下,单一的分散的执法方式往往导致各司其职、区域间存在信息闭塞的规制壁垒,不利于推进区域一体化管理以及提供跨界的公共服务,因此,规范执法行为成为政府开展有效规制的必然趋势。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让“依法办事不求人、不找关系”在辽宁真正成为常态。

执法行为的规范化要求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这就需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运用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其次,在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方面,需要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履行告知制度,在执法过程中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确保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程序合法有效。再者,还应加强行政执法的风险防控与执法监督,探索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同时完善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的协调工作机制,以强监督促进强监管。最后,统一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标准,通过典型案例建立类案指导制度。对于执法过程中的共性问题、难点问题定期进行梳理,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建立类案执法信息库,出台具体指导意见,从而加强技术性、专业性方面的指导。以更优质服务壮大民营经济力量,提升惠企利企政策的精度、亲清政商关系的温度,营造重商兴商、亲商爱商、护商安商、利商富商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完善信用监管增强营商信心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信用经济,要求守信践约、失信受戒的信用营商环境,为此,强化信用监管无疑有助于加强市场主体参与营商活动的信心。针对目前存在的“数据孤岛”问题,首先,在信用信息建设方面,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加快各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切实打破“信息壁垒”。探索建立社会征信系统、企业信用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和纳税信用体系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推动搭建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市场主体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在融资、财政补助、政府采购、招投标、税收优惠、资质审核认定和评优评级等领域的应用。此外,还可以联合社会力量,与社会征信机构、金融企业、传媒行业等领域构建信用信息方面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使信用信息的收集更加全面化和整体化。并在此基础上,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依法依规建立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良好行政相对人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等机制,使监管更为方便高效。此外,在信用监督方面,应当建立信用分级奖惩机制,并设置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且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有关评级标准,实现动态监管。建立完善违法失信名单制度,把事中事后监管延伸到事前环节,完善和落实联合惩戒约束工作机制,用力化解失信存量,遏制失信增量,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工作格局,从而最大化地实现信用监管的效力,大力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诚信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