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亲子关系鉴定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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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亲子关系鉴定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赵红亮

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01203736

摘要:现如今,社会上有关“亲子鉴定”的现象屡见不鲜,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鉴定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在鉴定对象为未成年的情况下,未成年无权选择,再加上家长强势操纵,导致未成年的权益无法受到保护。为促使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要灵活根据亲子关系认定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基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客观分析有效保障未成年权益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亲子关系;未成年子女;保护

引言

未成年不但是家庭的希望,同时也是国家的未来,其健康与幸福也和家庭与国家的努力密不可分。我国长时间受到“父权至上”、“尊老爱幼”等思想的影响,并且随着国家人权观念和国外对儿童权利高度关注的背景下,我国也随之愈发关注儿童权利的保护,尤其在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后,追随国际社会发展步伐,积极进行相关立法,对未成年权益进行有效保障。我国首先于刑事司法层面保护未成年,但在民事立法和程序等层面,未成年权益的保护较为薄弱,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也十分笼统,不够细化,这也是本文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亲子关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亲子鉴定过度滥用

现如今,亲子鉴定的用途十分广泛化,例如刑事案件的杀人案件,民事纠纷中的司法鉴定、亲人失散等,意外事故、灾难中需要识别遇难者等。但多数仍旧是被滥用的。从2005年正式兴起亲子鉴定至今,鉴定机构在利益趋势下,会随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一直发展至今。经过多家鉴定机构统计数据分析可发现,受理的亲子鉴定案件中,只有10%的案例是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是影响离婚率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受到父权主导等传统思想的影响,未成年子女多被认为无独立人格。父母一方私自使用亲子鉴定,会严重伤害子女心灵,也会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影响社会风气[1]

(二)未成年权益被忽视

亲子鉴定的对象指向未成年子女,其结论也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与财产权利,所以亲子鉴定又常被人称为,“伤子鉴定”。许多民事纠纷中的父母双方往往会怀疑未成年子女为非亲生子女,却忽略了未成年子女在面对这些状况时的心理状态。一方面,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名誉权、被抚养权等权利得不到保障。亲子鉴定结论中未成年子女相关数据的公布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随后舆论矛头指向未成年子女,使其备受关注,遭受不应有的负面影响,而名誉权也会受到侵犯,甚至在法院的裁判中也很少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去对待亲子关系。另一方面,未成年子女将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非亲生子女的歧视对待在中国的历史传统和世俗文化所营造的伦理氛围中不足为奇,而未成年子女遭受他人的猜忌与指点会给未成年子女留下心理阴影,不利于其成长。

二、亲子关系鉴定中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措施

(一)细化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

解决亲子鉴定中的多元冲突,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权益,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落实为具体的操作,可从以下几方面规定:一,重视有表达和判断能力的子女的意愿;二,审查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时间及亲密程度;三,考虑父母的品德状况、受教育程度和经济能力;四,预测亲子关系的改变对未成年子女基本权利可能造成的影响,如果现存的亲子关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而改变将会给其今后的生活带来严重不利时,不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不认定亲子鉴定结论,维持现存的亲子关系。

(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及儿童自主权原则前提下,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亲子鉴定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重视未成年人的个人意愿,尤其是要尊重具有基本表达和独立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未成年子女如果具有判断是非以及独立思考的能力,在父母双方进行亲子鉴定之前应该先行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当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第二,着重审査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感情状况及平日亲子间亲密程度。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与否会影响到亲子间的感情深厚程度,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维系除了血缘关系之外,在日常生活中的相处以及感情积累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密切相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程度能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相关利益的抉择[2]

(三)强化未成年人父母的责任与义务

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影响下,现代各国亲子关系立法已经由“父母本位”逐渐发展为“子女本位”。未成年子女缺乏经济来源,且其权利的实现主要依靠父母,而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第一人,理应承担责任与义务,法律应该强化父母的监护责任。有学者认为,父母责任主要包括照顾、教育、保护、共同居住、确定姓名、法定代理、财产管理等。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亲子鉴定结论中如若否定血缘关系的存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将受到威胁。所以,有必要完善监护制度,对监护人的条件、范围以及监护顺序做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出现互相推诿或互相争夺抚养权的情况出现。父母主观责任感的加强对于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意义更大,应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给未成年子女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为子女指定诉讼代理人

在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离婚诉讼程序中,父、母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同时也是该纠纷的当事人,在自身利益和子女利益之间难以取舍结果往往是对子女更不利;其次,未成年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有限,故需要有能够代表其利益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以及父母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待可能性较小,因此需法院为未成年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以“限制”父母的代理权,该代理人完全从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独立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之外。这与澳大利亚的“独立代表人”类似,但是我们需比它更加具体,参照我国的诉讼代理人制度,对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权利义务范围予以明确,包括对未成年家庭情况的了解、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了解未成年人内心真实想法等确保未成年人的意愿和想法能够有效地表达[3]

结语

综上所述,在DNA亲子鉴定实验室里,就事实而言,上演的是人间的悲欢离合;就性质而言,涉及的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伦理评判;就法律而言,影响的是身份与财产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变动;就价值判断而言,在于如何平衡子女权益与父母权利的冲突。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应适当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将表见亲子关系纳入亲属法律中,对亲子鉴定进行必要限制,使保护未成年人的总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当中。

参考文献:

[1]皮博琳. 亲子关系否认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22.

[2]柳芊. 亲子关系否认之诉适格原告研究[D].甘肃政法大学,2022.

[3]丁萌. 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证明妨碍问题研究[D].扬州大学,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