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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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完善

杨帆1 ,薛博文2,刘育麟3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3000

摘要

环境问题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而公众参与是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环境法中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本文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出发,系统梳理了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实施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包括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建立多元化的公众参与渠道等。通过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我国可以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框架

虽然在二零零三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的作用下,环境取得了较大的改善,但环保监管现状还是面临着不少困难。其实现状并没有看上去的光明,环境监察执法机关中还是有着大量的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现象,执法人员通过手中的执法职权实现一些不合理牟利。[1]为了解决问题,我国建立了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主要包括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决策和环境监督三个方面。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础,公众参与决策涵盖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环境风险评估等环节,环境监督是公众参与的后续环节,通过监督和舆论引导促进环境法律的有效执行。

  1.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源的排放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等环境信息,应当公开,公众有权利获取并利用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1. 公众参与决策是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核心

我国环境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环境风险评估等环节应当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可以通过听证会、征求意见、社会评议等形式参与环境决策,提出意见、建议或异议。公众的参与将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使环境决策更加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需求。

  1. 环境监督是公众参与的后续环节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参与环境监督,推动环境法律的有效执行。公众的监督作用有助于揭示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利益,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

以上构成了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框架。然而,实际情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公民获得环保资讯的途径有限;公民参与决策的意识与能力亟待增强;公民参与的途径单一,没有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环保监督不够完善,公开的监管效果有限等等。

二、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情况

1.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础。

我国环境法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原则和程序,要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全面性有待提高。部分地区和部门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进展较慢,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受限。其次,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有待加强。有时信息公开存在滞后、不准确或不充分的情况,导致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不够全面。

2.公众参与决策是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核心。

我国环境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环境风险评估等环节应当进行公众参与。在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和效果存在差异。一方面,一些地区和项目开展了较为广泛的公众参与,包括听证会、征求意见等形式,但受到时间、地点和参与方式的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和项目对公众参与重视不够,决策过程缺乏民主和透明,公众参与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充分考虑。

3.环境监督是公众参与的后续环节。

我国环境法规定了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参与环境监督。然而,在实际实施中,公众的监督作用有限。一方面,公众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运用能力相对薄弱,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和监督机制。另一方面,环境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不够完善,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

  1. 公众参与方式单一

[2]公众在现实中不可能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沟通,对于参与的人员和知识水平一般由主办方自行决定,降低大会的公平性,而有关单位以公众知识欠缺为借口无视社会民意,抵制社会监督。国内目前大多采用新闻媒体披露、问卷社会调研、听证会的方式。

[3]调查表格发放属于正常活动,但弄虚作假现象明显,填报资料不完整、错误,有选择性的寻找所谓的公众。故意人为干预、限制比例,比如采取派发代金券等小礼物的方式影响参与者的想法。问卷调查的基本信息多数浅显,重大的信息有意规避,造成群众看法缺乏针对性,问卷信息没有实际作用。信息披露的期限、形式、信息涉及面等亟待完善,群众认识不深不透不全面,对观点的提出与评判的准确度也出现相应的困难。

三、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社会参加体系的意见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完善措施来提升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和广泛性。首先,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渠道,确保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公众公开。其次,提高公众参与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加强环境教育和培训,提供参与环境决策的机会和平台,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再次,建立多元化的公众参与渠道,包括听证会、公众咨询、网络参与等形式,为不同群体提供参与的机会和方式。最后,加强环境监督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和举报机制,确保公众的监督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

综上所述,中国环境法公众参加机制在开展过程中出现若干问题,但也获得了若干积极的成效。通过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渠道以及完善环境监督机制,我国可以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结论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渠道以及完善环境监督机制,我国可以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未来的实践中,还需要持续关注和改进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东方.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12):281-282+286.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3.12.143.

[2]杨定建.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东南大学,2020.DOI:10.27014/d.cnki.gdnau.2020.004305.

[3]薛莲.公众参与在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8,30(08):18+20.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8.0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