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招标采购管理模式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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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招标采购管理模式探讨

杨双全 ,谢薇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摘要:政府采购有三类采购对象:货物、服务、工程。近些年来的招标工作遍地开花无疑是政府大规模采购的体现,这也体现了政府在工作中的不断创新和实践。尽管在招标中会遇到各种问题,但面对这些问题时政府也在不断解决和完善着相应的管理体质。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招标工作的效率。政府采购招标可以促进各个单位的不断改进,因为政府部门会对这些单位进行严格的挑选,从而倒逼它们不断改进,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政府采购招标工作更好的完成。

关键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管理

        引言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一、政府采购范围

(1)采购主体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采购资金

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

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一般是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还包括在中央部门内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气象专用仪器、警用设备和用品、质检专用仪器、海洋专用仪器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4)地域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管辖的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硬约束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直接决定着是政府采购执行的好坏,采购预算上报后,后期将是很难调整的,只有在源头抓起才能管好政府采购。

在预算编制环节注重源头控制原则,预算编制中要与政府采购部门人员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从设备采购中选取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委托业务费中对达到采购限额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

四、为查处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条例还针对围标,串标等情况重新加以定义,既明确又细化,为查处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下面我简单介绍下法律明确禁止的几种恶意串通,扰乱秩序的形为:一是供应商通过不正常手段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获取其他竟标企业的内幕从而向自己得利的一面更改投标文件的;二是供应商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沟通后得到其授意从而更改投标文件的;三是供应商之间串通一气将标价压低,恶意竞标;四是属于同一协会或商会的供应商同时参与政府招标项目;五是供应商之间通过沟通约定由某一指定的供应商得标;六是供应商间商定或约定由某一供应商放弃参与投标;七是供应商与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商定故意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本条例明确指出供应商若有捏造事实,虚假上报等行为会得到的处罚,比如会被财政部门列入黑名单,一段时间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样做极大的优化了政府采购环境。使人人放心。

五、加强政府采购的宣传工作培训宣传

        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组织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学习《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在单位的公共平台上定期发布政府采购的要求和文件,公布政府采购的招标信息、中标信息和合同,有利于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及社会大众了解政府有关规定,促进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六、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的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从内容上看,该法条从立法上排除了《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的约束。对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进一步作了补充和细化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上述两个法条的规定表达了如下两层意思 :一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包括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在程序上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适用。二是政府采购工程在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的同时,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即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下同)招标,仍应当执行如采购国货、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对中小企业的报价给予 6% ~ 10% 的价格优惠等方面的政府采购政策。

      结语

     以上简单介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的一些内容,内容比较浅显希望能帮助大家对政府采购有个基本的认识。总体来说政府行为代表一个国家的行为,政府采购要是透明化,严格化会让人更信服这个国家。相反政府采购或招标总是存在“猫腻”则会让人对这个国家失望,当然具体的内容还是希望有条件的能细细阅读下这个条例。

        参考文献

        [1] 尹士珍 . 浅谈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J].经济研究导刊 ,2019(4):180-181.

        [2] 陈渊鑫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 十 )[J]. 财政监督 ,2018(22):56-62.

        [3]肖修红,黄为杰.刍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 20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