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火灾事故调查法制监督制度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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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火灾事故调查法制监督制度的探讨

赵雁涛

遵义市红花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摘要:完善事故调查法制监督制度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事故调查组纳入常态化法制监督体系,建立政府事故调查权力清单,把事故调查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努力在提高事故调查法治水平上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要以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更好地发挥事故调查警示、惩戒作用,助力构建现代化事故风险防范体系。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法制监督制度;完善策略

引言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快速推进,我国人民生活逐步和谐稳定发展。消防安全是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前提。对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复兴伟大梦想,坚持依法治国理念,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消防法治化建设,加强对消防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控制,提高消防综合素质。必须及时、客观、公正、合法地组织火灾调查,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开展消防监督管理。这对社会的发展和消防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社会意义。

1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1缺少法制部门参与

事故调查组一般由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派人组成,没有明确要求政府有关法制部门派人参加。从实践看,组织调查的牵头部门通常会派遣其内设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参与调查,但他们大多数不熟悉、不精通本部门职责领域之外的法律法规。一旦行业部门调查人员在法律适用问题理解上出现偏差,必然影响调查处理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在某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回头看中,就发现了事故调查报告中行政处罚建议在实施中无法适用法律的问题。当地消防部门发现该起经批复结案的调查报告中,关于对起火房屋产权单位由消防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求,由于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找不到该单位具体违法情节的法律处罚依据而无法实施。

1.2公安机关组员调查职责有待明确

公安机关是事故调查组的重要组成力量,具有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双重属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参与事故调查的警员是否要履行犯罪侦查的职责?这个问题需要作出明文规定,否则参与调查的公安机关组员可能面对较大的刑事侦查不作为风险。笔者认为,应深刻理解《条例》有关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实行的是组长负责制,由此可以推定公安机关组员在事故调查组中主要承担行政监管调查的职责。同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这是在具有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调查上并行设立了司法调查机制。事故调查组中的公安机关组员不具有履行刑事侦查的组内义务。因此,如何把事故调查组的行政调查与公安司法调查衔接好,需要调查组内建立一套高效、公正、客观的法制监督制度予以保障。

2完善火灾事故调查法制监督制度的路径

2.1建立法制审核制度

事故调查组应明确必须有司法部门人员参加,组内分工上侧重参与管理组的工作,进一步规范事故责任追究。通过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事故调查,实现法律审核的过程管理。同时,事故调查报告在报批结案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以实现法律审核的目标控制。双轮驱动的制度设计可以促进新时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要求。

2.2建立行刑衔接法律顾问制度

事故调查的复杂性不仅在于调查技术,更在于法律实务,前者保障查清事故事实,后者保障依法问责。法律审核制度可以为行政调查合法性提供有力保障。但是法律知识浩瀚,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是两套体系,要依法做好事故调查行刑衔接工作,就应充分利用智库资源,在事故调查组常设的专家组中规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为理清错综复杂的事故是否涉嫌犯罪提供法律专家意见,提高事故依法处理的含金量,切实发挥好事故问责处理的利剑作用。

2.3建立行政复议前置制度

从司法审判实务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成为有关机关及事故发生单位作出相应处罚、处分及处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构成可诉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从维护事故调查权威的角度出发,需要从行政法规上设定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在依法保障事故有关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的同时,高效纠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不规范、不合法、不公正的问题。

2.4接受检察监督

虽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但是检察机关职能调整后,普遍存在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被弱化的趋势。《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发生一人以上死亡的情形,经依法组织调查,作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书面调查结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该调查结论及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见,检察机关对事故调查的监督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事故调查中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邀请检察机关派人参加调查,对于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责任追究意见主动进行会商、自觉接受检察监督。

3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促进消防监督管理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科学发展的策略

3.1不断强化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结合我国消防法制和消防监督管理的现状,可以看出,要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就必须首先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落实消防监督机制和管理责任,细化火灾调查的各项制度和追责方法。建设和保持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消防监督管理和火灾调查队伍。消防法制的目标要让各项行政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求立法工作更加具有前瞻性,充分认识现代消防发展趋势。从根本上提高消防法律法规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兼容性。消防监督管理和火灾事故调查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些比较陈旧的规定,不符合现行消防部门建设和发展的实际要求,必须逐步完善和调整。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拓展思路,进一步细化和修订与时代不相符合的条目,推动早期施行的各项部门规章向应急管理体系转变。

3.2法律法规体系更新助推改革转隶

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是消防改革关注的重点,以消防法律法规的更新作为改革转隶的依托和规范。对于改革转隶过程中逐渐显露出的空白和不足,通过法律的更新,引导改制工作走向更深入。

3.3构建科学的管理制度

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下,推进消防法律法规建设,由于法律的严谨性决定了其更新的速度受到限制,在空窗期,通过部门规章、省市政府规章等补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在解决的同时,构建多层次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处理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着重要作用,是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本文探讨了完善火灾事故调查法制监督制度的路径,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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