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公司应支持小区业主安装充电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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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公司应支持小区业主安装充电桩

 王建红

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   广东东莞  523000

摘要:以《民法典》为背景,分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对维护业主及物业的合法权益等有促进作用。因此,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展开讨论与研究。通过案例信息采集与调查分析,从法律层面讨论与分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路径,旨在通过案例分析,提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解决水平,达到维护参与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宗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原告聂女士为东莞市某小区的一名业主,为了方便出行,于2020年9月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打算在其使用的地下停车位旁边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根据供电部门的相关安装要求,报装新能源充电桩须提供购车意向合同或购车发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然而令聂女士犯难的是 ,其他申请材料都已准备好,唯独物业公司不同意出具安装同意书,物业公司表示出具该同意书须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现未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为由,拒绝了聂女士的申请,聂女士与物业公司经多次沟通无果,聂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向其出具安装同意书。

一审法院以物业公司是业主共同决定的执行者,未经小区业委会的表决通过得到执行依据,物业公司无须向原告聂女士出具安装同意书,遂判决驳回了聂女士的诉讼请求。聂女士不服,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部委政府工作文件,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正确,但是适用法律错误,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聂女士的上诉请求,判令物业服务公司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相关证明。

法律分析

该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有义务为业主聂女士出具同意在其使用的地下停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1]。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大力发展新能源

汽车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

其次, 在2016年7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第六条规定: “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

)第三条和《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东发改〔2018〕540号)第九条等均规定居民区充换电设施或加 氢设施建设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不得阻挠充换电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2]。

根据《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以及上述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或规定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配合及协调帮助作用。 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另外根据该小区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第13项规定,小区物业公司的义务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聂女士申请在其使用的地下停车位安装充电桩,要求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该证明的出具义务应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第13项规定所涵盖,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故,物业公司主张出

具同意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并非其法定或约定义务理据不足,不应支持[3]。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四条规定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

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

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该利用只要不违反

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本案中,聂女士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

,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其车位,同时也符合绿色环保的理念。根据聂女士提交的证据,案涉小区的车

库中已有车位安装有充电设施,故聂女士在其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同时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

,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聂女士使用的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

、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

条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其

他重大事项”只限定于三种情况:1.处分共有部分;2.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事项;3.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

项。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事项并非由法律、该小区管理规约规定的须经业主委员会通过的重大事项,一审判决扩大了司

法解释限定的范围,把电动汽车充电桩列为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与上述司法解释相悖,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物业公司

以出具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征得小区业主同意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理由不成立,亦不应

支持。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作为向业主提供安保、绿化、卫生等服务的企业,其经营观念应该全心全意向业主提供安心的服务

,提供舒适生活环境,面对业主的合理正当的需求,不应采取推诿卸责的态度消极应付,二审法院的判决支持聂女士正当合理

的用电需求,不仅维护了其正当权益,也给社会带来正面良性的示范效应。

典型意义

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的不断提高,安全系数也不断提升,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国际油价的不断攀

升等诸多因素综合之下,新能源汽车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青睐,因新能源汽车而引起一系列社会矛盾也定必愈加频繁出现

。由此及彼,不仅在住宅小区,将来在社会公共区域、农村集体村落发生此类争议该如何解决,值得我们深思。

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对于新兴事物的出现,更是凸显了法律规则的漏洞。本案中,由于新能源充电桩的安装的具体规

定也仅停留在部委、政府等的规范性文件上,大多为倡导性规范,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二审法院适用了《

民法典》绿色原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以及援引部委、

政府等相关工作文件,对本案的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体现了“穷尽规则方可适用原则”的裁判审慎态度,同时对今后的此类

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景.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困境及对策[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23,42(03):83-87.

[2]周辉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单个业主的法律约束力[J].湖湘法学评论,2022,2(04):66-87.

[3].佟某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J].建筑,2022(23):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