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责任在我国实际案例当中的适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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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责任在我国实际案例当中的适用

郭鑫鑫

西北政法大学

要:曾有学者根据100份援引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样本判决书进行研究关于公平责任在司实务当中的一些实际运用情况,研究得出在100份判决书当中有93份都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93份判决书当中都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其中44件存在过49件无过错,87件存在因果关系,6件无因果关系,这其中一半的案件都有一方或者双方在过错的情形。而这明显不符合公平责任当中受害人和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的构成要件,这说明在司法实务当中公平责任是存在很大一部分滥用的情形,同时也说明了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有一定的糊性的,这就是说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个综合判断,而这个判断会由于法官的个人判断,以及办案的地区各种因素影响最后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一、公平责任的规范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对公平任法条进行基本的解读即首先有损害发生,其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最后双方对损失进行分担承担。即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损失是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这种程度的相关性不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且受害人的行为没有过错,因其无过错所以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划分,也不符合一些特殊侵权适用的无过错原则,它更多的是害者受到损害需要救济的角度进行出发,是过错原则以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一种补充救济,就像它的命名一样,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促进法律实现公平的价值目标的达成。

规范当中重点需要解读的点有两点第一何为过错,关于过错有三种观点,主观过错说,观过错说和主客观一体说,我们前学习的就是客观过错说,即行为人没有尽到法定义务或者行为人本身的注意义务,而对于超出行为人预见能力所造成的危害一般不认为其有过但在司法实务当中有关公平责任的这点是非常难的一点,因为有过错无过错很难界定,即使对有过错无过错这点进行了一个相对合理的界定,行为人要不要承担损失也很难界定,到底行为人的行为与最后损失发生的相关性足不足以让其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判例一审判决行为人无需承担损失,二审判决则行为人需要承担损失。可见在司法实践当中这个界定确很模糊。第二分担损失,法条当中只说了要分担损失,可损失如何分担呢,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分担,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有哪些条件可以确定一个固定比例,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判决的时候出现过各种各样的比例,依照的标准也非常的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行人的执行能力,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类型和程度。

二、公平责任于归责原则论述

公平责任不于一般的归责原则,其独立于一般规则原则之外,同时法条中明确写明是双方都需承担损失,并未写谁来承担责任,因为在公平责任当中来说,双方都是无过错的形态同时双方排除无过错责任形态,即可以论述为行为人无过错并不需承担责任,而是为了对受害人进行一个救济,并不是所有的学者都认同公平责任原则可以认定为独立的一种归责原则,笔者这里暂将公平原则归结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进行讨论,首先一般的规则原则有一般过错原则,其要行为人只要有可确定的过错即可进行规则,然后就是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当中过错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两个都与公平责任有着概念上的明显区分。但是过错原则,它与公平责任有一定的重合,它也是行为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往往与行为人有较为紧密的因果关系,同时由于其严格性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此时一般过错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对比,此两个归责原则会在司法实务进行过程中会变的有些复杂,难以区分,因为两个归责原则的焦点就集于是否有过错,而我们对于过错的认定有过错分为故意或者过失,故意的过错比较明朗但过失的过错则会有些复杂,由这一点进一步推论到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相关性,而此相关情况又非常复杂,法官统统要结合案件相关的众多信息进行判断,不确定的因素众多,所以不同的适用公平责任案例最后的判决区别也很大,也有学者指出了近些年在公平责任的实践过程中被滥用的一些情形,但是公平责任是具有肯定的正当性的,我们要讨论的是如何更好地适用平原则

三、现实司法实务当中对公平责任的适

司法实务当中公平责任是存在很大一部分滥用的情形,主要因为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有一定的模糊性的,这就是说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个综合判断,而这个判断会由于法官的个人判断,以及办案的地区各种因素影响最后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下面我展示较为经典的案例。南电梯劝烟案2017年5月2日河南省郑州医生杨某因在电梯内劝阻段小立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出电梯十多钟后69岁的段某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段小立妻子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

40余万元。一审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一审认为杨某行为与段某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是在与杨某争执后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四十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责任,判决杨欢补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其他诉讼请求。田某不服一审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责任有认为杨某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进行赔偿进行上诉,二审在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查明段某本身就有心脏病史,且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在整个事件的发过程中,段某情绪较为激动,而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一直都比较克制,两人只有语言突,并无任何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过核算,两人接触时长不超过5分钟,故二审认为,杨某在劝阻肖某在电梯里面的抽烟行为并未超过任何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并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者过失,本身也不会造成段某的死亡结果,段某本身有心脏疾病,且其自身不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病发作死亡,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田某诉讼请求,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均由原担。

此案例为公平责任当中比较经典的案例,很多学者都做过此案例的相关研究,在此案件的判决结果来说,在我初看此案例的时候,我是支持一审判决的从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杨某对于段某的死亡结果来说,因其并未与段某发生任何肢体冲突,且段某本身就有心脏疾病,即其没有故意也无过失的过错,但对于田某来说其作为段某的妻子,段某的死亡对她来说是一个为严重的损害结果的发生,而这个时候适用公平责任,我认为是可以适用,一审判处的金额为15000元,也是较为合理的,而对于二审判决来说侧重于杨某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并没有过错,但对于段某来说有心脏病且自身不能控制情绪从而较为激动从而直接导致了自身的死亡结果,也无法认定为民事责任当中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以此种理由否认一审当中的公平责任的适用是不够有说服力,同时也说明了公平责任适用过程中的模糊性,笔者觉得二审判决选择不适用公平责任当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除了四种特定情形以外的公平责任的适用都要根据案件的现实情况来判断,首先此案件有一的知名度,引起了公众的关注,那么法官进行判决的时候就要不得不考虑舆论的影响,不要让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进行质疑,所以二审判决也是合理合法的更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但归根结底还是公平责任适用方面的模糊性,但公平责任作为一个可以理解为归责原则的补充归责原则,让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全面进行完善是不是特别现实的,我应当进行一系列解释,让其更高效更清晰地适用。

、公平原则适用的具体条件

4.1损害结果较为严重

在公平责任当中是基于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了损失,行为人一般与损害结果的生只有一些间接的关系,如果跳出法律中立视角站在行为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话,行为人其实是有一些无妄之灾的情形所在,而同时公责任主要是针对对受害人的救济,避免受害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独自承受了很大的损失,此时法律就本着公平原则,让行为人对损失的一部分进行承担,从而达到一定的衡平,如果此时损害结果很小,受害人全能独自承担,本身行为人就没有过错,就没有让行为人再去承担的必要。

4.2人对分担损失有一定的承受能力

公平责任本身就是衡平论的一种体现,是法律为了实现相对的公平设置的归责原则,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救济,如果在行为人对分担损失没有一定的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判决超出行为人承受能力范围内的损失分担,对行为人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个时候衡平能就没有那么好,本身行为人就无过错,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让其予以一定程度的损失分担,如若按上述处理方式则对于行为人则不公平。所以法院判决应考虑行为人的财产状

4.3行为人的行为确实与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上文当中陈述的有关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公平责任的是有一些的情形,其中很多行为人认为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形也适用了公平责任,这自然是不合理的,在司法实践当中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可以确定行为人无过错,即无故意也无过失的过错,但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判定足不足以让行为人承担公平责任,是不是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之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呢,那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也是公平任滥用的一种情形,就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所说的那样的二审判决结果我认为在公平责任适用当中就是在过错责任的因果关系的递减版,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结果不会发生,但彼此之间没有必然性,且行为人主观客观都没有过错。

4.4分担损失的金额比例要合理

在过往的案件实例当,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做出过二八分一九分等比例,都是根据案件的各方面际情况进行的判决,并没有确定的金额分担比例,但其中,行为人一般都

承担的较小比例如果没有确定的损失的金额,一般会根据当地的收入水平以及受害人的诉讼请求金额,行为人承受能力各方面因素进行分担损失金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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